事實資訊理論與證據法學理論的變革探討論文

  《證據法學》是法學中的一門重要學科,尤其作為訴訟法專業當中的主幹學科來說,它更是每一個學習、從事該專業學生所必不可少的學習課程內容之一。 《證據法學》是研究司法、執法等活動中運用證據證明案件事實或者其他相關事實的規律、方法以及證據法律規範的學科。以下是小編今天為大家精心準備的:事實資訊理論與證據法學理論的變革探討相關論文,內容僅供參考,歡迎閱讀!

  事實資訊理論與證據法學理論的變革探討全文如下:

  摘要:在我國,由於法律傳統的影響,普遍存在著“重實體法、輕程式法”的傾向,因此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證據法是極其薄弱的。我國傳統證據法學長期沒有一個統一的基礎理論,導致了在理論研究和司法實踐當中造成許多無法解釋的困惑和操作上的自我矛盾,證據法學長期以來的這種困境已經引起了許多專家學者的強烈關注。本文從事實資訊理論的角度出發,針對目前證據法自身存在的問題試圖重構證據法學。

  關健詞:證據法學 事實資訊理論 理論體系

  一、證據法學的混亂及研究中存在的問題。

  在近幾十年的發展程序中,我國的證據法學研究取得了顯著的成就。同時,由於研究方法的不完善、理論與實踐的脫節等原因,在發展的同時也留下了許多癥結。筆者將從總的理論上的混亂和具體研究中存在的重要問題兩方面進行闡述,以達到了解證據法學研究現狀的目的。

  ***一***證據法學理論基礎的混亂。

  證據法原理,也就是證據法的理論基礎,在證據法學體系中佔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近年來,我國證據法學界對這一問題提出了很多的新的理論觀點,在這一背景下,關於證據法學的理論基礎也隨之產生了諸多爭議,綜合可知該爭議主要集中在以下幾點:一是認識論和價值論之爭;二是“一元論”和“二元論”之爭;三是馬克思主義認識論能否作為證據法學的理論基礎之爭。

  ***二***證據法學研究中存在的問題。

  由於缺乏一個明確、成熟的基本理論和在以往的證據法學研究中存在新舊學說並存,各派觀點林立的現象,致使諸多證據法學問題仍處於模糊不清的狀態,這一系列問題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 證據的概念。

  證據的概念是證據法學最基礎、最核心的內容,在法學理論與訴訟實踐也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對此,我國學者進行了長期的研究和探討,一直也存在若干的分歧。對於何謂“證據”,學者認識不一,總結各家觀點主要包括“事實說”、“原因說”、“方法說”、“材料說”、“根據說”、“資訊說”等學說。

  2 證據的客觀性屬性。

  在以往的證據屬性理論研究中,證據的客觀性一直被強調為刑事證據的第一屬性。卞建林教授在《證據法學》一書中寫到:“一個證據能夠發揮證明與案件有關的事實的作用,原因在於它所具有的對客觀事實的正確反映,也就是說,正是由於證據具有客觀性,才具有證明能力,如果沒有客觀性,則證據本身的存在尚且懸疑,當然無法發揮與案件有關的事實的作用。”但是,現目前的理論研究中,不少學者對訴訟證據客觀性提出了質疑。

  有的學者採取否認證據客觀性的觀點,張晉紅、易萍兩位教授在《證據的客觀性特徵質疑》中論述到,“從法律上要求用以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必須符合客觀真實實在是無法完全做到的;從理論上固守訴訟證據的客觀性就難免與司法實踐的實際情形產生某種不協調,訴訟證據的客觀性特徵應予捨棄。”有的學者認為證據是主客觀的統一,例如湯維健博士認為:證據當然具有客觀性,不過對此要作辯證的、唯物的理解。不能認為證據就是純粹客觀的產物,是與主觀性毫無關聯的。對於證據的客觀性既應當同證據的主觀性相對立的背景下理解,又要同證據的主觀性相統一的意義上理解。惟其如此,人們才能真正揭示出證據的本性和證據的功能。

  3 證明物件。

  在刑事訴訟的證明中,證明物件也是學界爭議激烈的問題之一。爭議的焦點集中在兩個方面,第一,程式法事實能否成為證明物件?對於這一問題,學理上有幾種不同的觀點,主要包括“肯定說”、“否定說”、“折中說”三種。筆者認為,學理上之所以會出現以上爭議,究其原因在於沒有對證據事實的概念得出一個明確的界定。在此基礎上,促成了將證據事實與證據、證據事實與案件事實等相關概念混為一談的局面,以至於使得整個證明理論因缺乏一個清晰明確的理論基礎作為基點而變得不堪一擊。

  除此之外,證據法學中還存在許多懸而未決的問題,本文將不一一列舉分析。綜合上訴可知,證據法學在現目前的研究中的混亂局面,究其根本的原因在於缺乏一個統一的、明確的、體現其最本質內容的理論基礎。只有深入挖掘、探討,找出其根基所在,才能開拓出二、事實資訊理論及其理論意義。

  ***一***簡述事實資訊理論。

  按照一般的證據法學研究體系,刑事案件事實資訊理論,可以分為證據理論和證明理論兩部分。首先,證據理論就是:案件事實發生,必然會留下這一案件事實曾經發生和存在的資訊,這也就是案件事實的事實資訊。任何案件的事實,都會作為這一事實存在的信源,將案件事實的事實資訊傳輸給一定的物或者人,為物所儲存或人所記憶。只要有事實發生,就必然會有事實資訊留存下來。即偵查機關收集到的證據,簡單地說就是案件留下資訊的載體,並通過人或者物的形式傳遞出來;其次,證明理論是指:訴訟中對案件事實的證明,就是人們發現和收集案件的事實資訊,並通過對這些資訊的整理、分析、判斷來認定案件事實的活動。

  在此基礎上,可推斷出訴訟證據證明案件事實的原理***證據→事實資訊→證據事實→待證事實***,即在案件事實的證明中,第一步是收集證據,並且從證據中識別和提取能夠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事實資訊;第二步就是通過對證據中案件事實資訊的正確感知和認識,得到事實判斷這一證據事實。最後,通過已經發現和收集到的一個又一個證據事實,就可以正確地推斷出需要證明的待證事實。

  ***二***事實資訊理論的理論價值。

  事實資訊理論為證據法學找到了一條科學的出路,將證據法學所有的分支凝結到了一條主幹上——事實資訊。明確任何事物都是會留下資訊的,因此我們能說明證據其實就是資訊的載體;留下的資訊是客觀存在的,是不會因人的主觀意識而隨意改變的,人收集、審查證據中的資訊,只是人的主動活動,是對證據的一種判斷、認識,並未改變證據客觀性的本質;證據作為資訊的載體,又通過人或者物的形式所表達,以此為標準可將證據劃分為不同的種類。接下來,可以說明證明其實是對證據的認定和運用的過程,也就是由一個已經知覺和發現的證據所表徵的與案件有關的事實資訊去發現和判明待證案件事實的過程;待證事實即為證明物件以此類推下去。在事實資訊理論的基礎上,我們還能說明證據法學中的證明標準、證明力、證明規則等問題。事實資訊理論以事實資訊為起點將整個證據法學串聯起來,以點到面,涵蓋全部,有利於形成統一的、科學的、嚴謹的證據法學體系。

  三、事實資訊理論下的證據法學體系

  ***一***完善我國證據法學體系的必要性,借鑑外國的經驗重構我國的證據法學體系。

  1、我們深切的認識到,由於現行證據立法的缺失和粗疏,我國刑事證據制度既不能滿足檢察業務和審判實踐的需要,也沒有完全順應訴訟制度發展的趨勢,尤其是隨著我國檢察業務和審判方式改革的逐步深化,現行刑事證據制度的滯後性進一步暴露出來。司法實踐中,在案件事實認定方面,對證據運用的混亂程度已經到了讓人觸目驚心的地步,因此,重視和加強對刑事證據與證明的研究,是證據法學逐步走向成熟的表現,也是現行檢察制度和審判制度改革的必然,更是實現訴訟公正與程式正義的內在要求。

  2、越來越多的專家、學者呼籲要修訂和完善我國的證據立法,儘管大家在證據制度的立法模式上還有不少分歧,但有代表性的主要有四種觀點:第一種觀點主張制定統一的證據法;第二種觀點主張分別制定與訴訟性質相適應的證據法典;第三種觀點認為應就司法實踐中亟待解決的專門問題分別制定單行證據法;第四種觀點主張把證據規則納入實體法作為刑法典的組成部分。但對於我國證據立法的必要性、緊迫性和可行性的認識卻基本一致。目前我國司法實務部門在理論界的推動下開始借鑑英美法系的經驗,以現行立法為基礎開始了創制證據規則的嘗試,但是還不夠深入。所以目前的司法現狀都迫切需要並渴望一個新的證據法學體系的呈現。

  ***二***構建事實資訊理論指導下的科學合理的證據法學體系。

  事實資訊理論是構建在辯證唯物主義認識論基礎上的科學理論,儘管目前學術界對辯證唯物主義認識論是否是證據法學的理論基礎仍有爭論。但是多數學者都認可認識論為我國證據法學的理論基礎,主要的理由有:

  第一、儘管解決糾紛並非在任何情況下都以查明事實真相為必要條件,但是毫無疑問,查明事實真相卻更有助於糾紛的解決。

  第二、儘管認識論不能解釋所有的證據活動,但是離開了認識論卻無法解釋相當一部分證據活動。

  第三、從規範證據資格問題的證據規則來看,儘管許多證據規則體現了價值權衡與外部政策的利益,但不能否認,諸多證據規則仍直接或間接地服務於查明事實真相的認識論目的。

  但是我們必須明確無論是設立比較完整的證據規則還是制定單一或統一的證據法典都是一項浩大的系統工程。它不僅要立足於本國的實情,反映現實需要,而且要順應歷史潮流的近期發展趨勢,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它不僅要繼承原有法的合理和可行之處,還有吸收國外有益的經驗,特別要將人類文明發展共性的成果體現其中。即不僅要反映本土化,又要符合法治現代化的要求;既要考慮本部門法的特性,又要考慮該部門法在整個法律體系與其它相關部門法的協調;既要考慮到理論上的自圓其說,又要考慮到確立的制度、規則和觀念性文化的衝突以及其它相關因素的制約。

  因此,制定一部部門法,它必須是現實性與前瞻性的結合,是本土化向現代化的邁進,是部門法的自我完善及其與其它部門法的有機共融。既然在第一節中明確了事實資訊理論和證據法學的緊密聯絡,那麼在事實資訊理論調整下的證據法學應當呈現怎樣的新面貌呢?新證據法學巨大的變革性和突破性就將在事實資訊理論的指導下讓我們翹首以待。我們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進行證據制度的革新:

  1、事實資訊理論下的證據制度的性質設計。

  對於我國刑事證據制度的定位,應當是刑事證據制度改革和完善的首要問題。必須要有一個明確的定位和出發點。明確了事實資訊這個指導思想,否則立法就會走彎路。證據法的模式必須與訴訟結構的模式相匹配。才能夠保證訴訟的效率性和正義性。

  2、事實資訊理論下的證據制度的形式設計。

  以制定單行證據法典為突破口,選擇刑事、民事、行政證據法合一的道路,將司法活動與執法活動中的證據問題統一起來考慮,實現訴訟證據制度與非訴訟證據制度一體化。合理安排證據條文的規定,延續證據實體規範與程式規範相結合的傳統。注意證據制度邏輯上的連續性,協調不同層次證據法律規範的衝突,確保憲法、基本法律、司法解釋與國際條約的統一。確保建立一個完整具有易操作性的證據制度。

  3、事實資訊理論下的證據制度的特點設計。

  建立起證據執行各個環節一體化的刑事證據制度,同對抗式訴訟格局相配套的刑事證據制度,強化物證地位的科學化刑事證據制度。特別注意證人這一證據形式的運用,要注重通過證人收集案件的事實資訊和其它證據收集的區別。

  結論:在重構證據法學的過程中我們應始終堅持科學的事實資訊理論的指導,這將是個漫長而充滿艱辛的征程,最初必定會充滿來自社會各界的質疑聲,但是我們一定會堅定信心不斷的充實和完善事實資訊理論,以無懈可擊的完美理論來說服法學界人士的覺醒和共同努力,早日建立起世界一流的證據法體系,為更好地實現法律的公平和正義貢獻自己的力量。
 

  參考資料:

  ***1***陳光中、徐靜村主編:《刑事訴訟法學》,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 年版。

  ***2***卞建林主編:《證據法學》***修訂二版***,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3***張晉紅、易萍:《證據的客觀性特徵質疑》。法律科學,2001.***04***。20/***4***宋世傑:《訴訟證據法學》,中南工業大學出版社1998 年版。

  ***5***裴蒼齡:《證據法學新論》,法律出版社1989 年版。

  ***6***樊崇義主編:《證據法學》,法律出版社2001 年版。

  ***7***宋英輝、湯維建主:《證據法學研究述評》,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6 年版。

  ***8***汪海燕、胡常龍:《刑事證據基本問題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年版。

  ***9***何家弘、南英主:《刑事證據制度改革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年版。

  ***10***熊志海:《刑事證據研究――事實資訊理論及其對刑事證據的解讀》,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