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兼顧無罪辯護與罪輕辯護

  無罪辯護是指被告人和其辯護律師在庭審中為被告人作無罪的辯解,結果只有兩個:一個是公訴人得到法院支援,被告人被判決有罪;一個是辯護觀點被法院採納,被告人被判決無罪。下面由小編為你介紹相關法律知識。

  

  一、律師辯護權

  律師的辯護權主要規定在我們國家《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中,《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該條規定,律師要進行無罪或罪輕辯護,需要拿出證據,即律師需要承擔證明責任,在沒有證據時律師的辯護意見就不會被採納和接受;

  而2007年10月28日,新修訂的《律師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律師擔任辯護人的,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該條規定,將《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中“證明”二字換作“提出”二字,這是一個很大的進步,同時意味著律師作為辯護人,提出犯罪嫌疑人無罪、罪輕等可以是材料和意見,而不用是證據;律師可以針對檢察院指控犯罪的事實和證據中可能存在的問題,並輔助以材料和意見等,為被告人進行辯護。

  二、辯護策略的選擇

  律師作為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辯護人,其職責是在尊重事實和法律的前提下,依法為被告人作無罪辯護或罪輕辯護。但是,面對同一個被告人,如何選擇無罪辯護和罪輕辯護非常關鍵,在當下的司法環境下,似乎無罪辯護與罪輕辯護不能兼顧,意味著律師選擇了作無罪辯護就必須放棄作罪輕辯護,選擇了罪輕辯護就必須放棄無罪辯護。因此,在一個刑事案件中,律師辯護策略的制訂、辯護技巧的安排尤為重要。

  三、罪輕辯護

  在被告人認罪的刑事案件中,律師經過詳細閱卷,會見,向被告人釋法等工作,並排除事實、證據、認定等方面可能存在的問題後,在案件達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前提下,律師就只能做罪輕辯護,這樣處理既符合案件實際,又有利於維護被告人的合法利益。罪輕辯護的要點,是要全面蒐集被告人可能免除處罰、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節,包括法定情節和酌定情節。我個人覺得,酌定情節也是很關鍵,不能忽視,應多方面蒐集。律師可以在法庭辯論或者書面辯護詞中,明確說明被告人具有幾個法定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和幾個酌定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向法庭進行突出的闡述和提示。

  四、無罪辯護與罪輕辯護的兼顧

  雖然當前的刑事審判實踐中,律師作無罪辯護被法院宣告無罪的機率比較低,但如果案件不具有社會危害性或者社會危害性不大、不符合犯罪構成等因素,律師就應當勇敢的進行無罪辯護;另外,被告人堅持無罪供述,其本人和家屬均要求律師作無罪辯護的情況下,律師可以與被告人達成統一的辯護意見,進行無罪辯護。

  但是,在律師經仔細研究發現,案件符合犯罪構成,而被告人堅持作無罪辯護的情況下,律師是不是一定放棄罪輕辯護呢?我認為,可以就無罪辯護和罪輕辯護進行兼顧考量,具體操作上,可以在對案件提出無罪辯護的意見和材料的基礎上,提出假設性的辯護意見,即假設被告人被認定為有罪的情況下,提出可以免於處罰、從輕或減輕處罰的量刑意見,可以這樣表述:“下面發表假設性辯護意見:在被告人被認定有罪的情況下,提出以下假設性辯護意見,被告人具有以下免於處罰、從輕或減輕的犯罪情節,即被告人具有幾個法定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和幾個酌定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望法庭考慮和採納”。

  偉大的律師丹諾說“法庭的辯護,需要靈巧的智慧,敏捷的思路,以及瞬間決定的應對能力”,刑事辯護更是一項需要綜合運用各種知識、策略、技巧的智力活動,必須仔細謹慎、全面深入、綜合考量,這也是檢驗律師智慧的實驗臺,更是維護被告人合法權益的有效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