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地名和區劃資料庫管理規定

  為加強資料庫的管理、使用、維護和更新,民政部制定了《國家地名和區劃資料庫管理辦法***試行***》,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國家地名和區劃資料庫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國家地名和區劃資料庫的使用、維護、更新,確保資料完整、規範、準確、有效,資料庫管理系統安全高效執行,更好地為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和國防建設服務,方便群眾生產生活,根據有關法規及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家地名和區劃資料庫,是指以地理資訊系統和資料庫技術等為基礎,對地名和行政區劃、行政區域界線等資料的採集、錄***導***入、儲存、處理、分析、應用的計算機管理系統,由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市***自治州、地區、盟***、縣***市、市轄區***四級資料庫組成,使用統一的軟體平臺,其中國家級資料庫儲存全國範圍的資料,省、市、縣三級資料庫各儲存本行政區域內的資料。

  第三條 國家地名和區劃資料庫管理工作內容包括:

  ***一***採集、稽核、錄***導***入資料;

  ***二***更新、補充、修改資料;

  ***三***按時限報送資料;

  ***四***定期進行資料備份;

  ***五***硬體裝置配置及管理維護;

  ***六***軟體研發、配備、升級及執行維護;

  ***七***資料管理和應用;

  ***八***安全保密管理。

  第四條 國家地名和區劃資料庫執行管理執行以下標準:

  ***一***《地名分類與類別程式碼編制規則》***GB/Tl8521—2001***;

  ***二***《國家地名資料庫程式碼編制規則》***民地辦發〔2010〕1 號;

  ***三***《國家地名資料庫建設指導意見》***民辦發〔2006〕4號***;

  ***四***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試點工作規程***修訂版***。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五條 縣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行政區劃和地名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負責本級地名和區劃資料庫的使用、更新維護、執行管理、開發應用及配套建設。

  第六條 民政部負責制定國家地名和區劃資料庫建設規劃,研究制定有關法規和技術標準;組織開發應用各種比例尺的圖形庫資料;組織研發資料庫管理系統軟體和軟體升級;省級資料庫建設的技術指導、上報資料稽核和檢查驗收;組織開展技術培訓;負責國家資料庫資料的彙總、修改、管理應用和安全保密等工作。

  第七條 省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各級資料庫建設的組織協調、技術指導、業務培訓、上報資料稽核、督促檢查;本級資料庫資料的修改、關聯、彙總上報、管理應用及安全保密等工作。

  第八條 市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縣級資料庫建設的技術指導、業務培訓、上報資料稽核、檢查驗收;本級資料庫資料的採集、錄***導***入、修改、關聯、核對、彙總上報、管理應用及安全保密等工作。

  第九條 縣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地名和行政區劃、行政區域界線等資料的採集、錄***導***入、修改、關聯、核對、彙總上報、管理應用,業務培訓及安全保密等工作。

  第三章 資料採集、更新、報送

  第十條 資料庫資料分為專題地名和行政區劃屬性資料、空間圖形資料和多媒體資料。

  ***一***專題地名和行政區劃屬性資料是指反映地名、行政區劃、行政區域界線的文字、數字等相關資料。

  1.地名:包括自然地理實體和人文地理實體的名稱、地理位置及附屬資訊。自然地理實體包括海域、水系、陸地地形等;人文地理實體包括各級行政區域及非行政區域、群眾自治組織、居民點、具有地名意義的交通運輸設施、水力電力通訊設施、紀念地與旅遊勝地、建築物、單位等。

  2.行政區劃:包括行政區劃概況、沿革、人口、面積、經濟、城建等資料。

  3.行政區域界線:包括行政區域界線協議書、界樁登記表、界線聯檢成果及會議紀要,邊界糾紛處理協議,平安邊界建設成果等。

  ***二***空間圖形資料是指不同比例尺的向量地圖和遙感影像、行政區域界線向量資料;地名標誌、界樁等向量資料。

  ***三***多媒體資料是指描述地理實體、地名標誌、界樁的影象、視訊、音訊等資料;描述界線的有關檔案掃描圖等。

  第十一條 各級主管部門應協調相關部門,建立地名和區劃資料採集機制,按照有關技術標準和時限要求,統一做好資料採集、入庫工作。

  第十二條 資料更新堅持準確規範、上下聯動的原則。資料發生變更的,應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資料更新工作,縣級主管部門每年1、4、7、10月,市級主管部門每年2、5、8、11月,省級主管部門每年6、12月分別將更新資料彙總稽核後以安全方式報送。

  第十三條 資料增加、修改、更新、刪除,應當履行審批備案制度,由審批的主管部門建立紙質和電子檔案,永久儲存。

  第四章 資料共享使用

  第十四條 地名和區劃資料分為基礎資料、政務資料和公共資料,分別按不同許可權、面向不同物件、以不同形式進行共享使用。

  第十五條 基礎資料是指資料庫內的全部資料,主要面向民政系統***地名主管部門***、軍隊有關部門,在專用計算機或內部保密專網上共享或以檔案交換方式提供使用,與政務網、網際網路進行物理隔離。

  第十六條 政務資料是指經篩選並通過保密稽核的資料,主要面向政府部門,供瀏覽查閱,不能下載儲存,不同使用者授予不同許可權,使用環境與網際網路邏輯隔離。

  第十七條 公共資料是指經篩選並脫密處理的資料,面向社會公眾,通過網際網路、問路電話、觸控式螢幕等平臺提供相關資訊。

  第十八條 政務資料和公共資料須依程式審批後共享使用,具體程式為:

  ***一***主管部門結合地名更新和公共服務需求,定期編制地名和區劃資料共享目錄,並通過公共平臺或入口網站公佈共享目錄、使用許可權、共享方式及相關要求;

  ***二***使用部門對照目錄,根據需要向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明確使用目的、資料範圍、有關需求等內容;

  ***三***主管部門審查後,經過脫密處理,授權使用部門使用並對其進行監督。

  第五章 執行維護

  第十九條 各級主管部門須配備資料採集裝置、專用保密計算機及儲存裝置,有條件的可配備專用機房及監控、防水、防火、防塵、防電磁、防輻射、防雷擊等配套設施,定期檢查系統執行情況,並制定故障恢復預案,做到有備無患。

  第二十條 各級主管部門應採取安全訪問許可權控制措施,嚴格執行身份驗證制度,防止未經授權使用者訪問資料庫。未經批准,任何人不得對後臺資料庫進行資料更改操作。確需後臺操作的,必須經批准,並事先對資料庫進行備份,詳細記錄資料更改情況並存檔備查。

  第二十一條 各級主管部門應建立安全儲存機制,保證資料安全,每年6、12月對資料進行多份、異質備份,檢查備份資料儲存介質,並填寫資料備份管理日誌。

  第二十二條 各級主管部門要指派專職人員負責資料採集和系統管理,建立崗前培訓制度,定期組織技術培訓;管理人員調離崗位時須移交全部相關資料,確保資料庫執行不受人員更替影響。

  第二十三條 各級主管部門要結合自身實際制定責任分工制度、系統維護制度、執行操作規程、檔案管理制度和情況反饋機制。

  第二十四條 各級主管部門要向同級人民政府積極爭取,將建庫、更新、維護、升級等經費作為專項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也可以向企事業單位有償提供資料公共產品,其收益用於資料庫全面建設,收費標準和收費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民政部定期組織資料庫管理系統軟體升級。地方各級主管部門根據統一部署做好相應升級工作。

  第六章 安全保密

  第二十六條 國家地名和區劃資料庫中的涉密資訊,嚴格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進行管理。

  第二十七條 嚴格專機專用,嚴禁接入網際網路,專用儲存處理裝置不能與其他計算機交叉使用,不得在聯網計算機上安裝執行資料庫軟體和處理資料;專用計算機須安裝正版防毒軟體並定期查殺病毒,嚴格控制移動介質使用,資料上報前要進行防毒處理。

  第二十八條 專用計算機及儲存處理裝置出現故障,應到保密部門指定的維修單位進行維修,如送其他單位,須經本部門主管領導批准,並由專人進行現場監督;報廢裝置和過期資料應到保密部門指定單位進行銷燬。

  第二十九條 與其他單位合作建庫,利用資料開展功能拓展應用,須經省級以上主管部門批准,審查其保密資質並簽訂保密協議,同時對資料進行脫密處理。

  第三十條 加強涉密人員的保密教育。定期開展資訊保安和保密教育,提高安全意識、防範意識和責任意識,確保資料安全可靠,資料庫管理系統安全有序執行。

  第三十一條 因管理失職或者處置不當而洩露涉密資訊,有關部門和相關責任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可結合自身實際,制定相應的管理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