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公司的經營模式

  融資租賃交易是一項新型的獨立的交易制度,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與買賣、租賃、貸款、擔保制度的交叉。那麼是怎樣的呢?下面小編就為大家解開,希望能幫到你。

  

  簡單融資租賃

  也稱“直接租賃”或“傳統融資租賃”。出租人根據承租人的選擇意願購買租賃物,租給承租人,承租人按照租約支付每期租金,期滿結束後以名義價格將租賃物件所有權賣給承租人。在整個租賃期間承租人沒有所有權,但享有使用權,並負責維修和保養租賃物件。出租人對租賃物件的好壞不負任何的責任,裝置折舊在承租人一方。

  轉租賃

  《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的第四十八條中將轉租賃定義為“是指以同一物件為標的物的多次融資租賃業務。在轉租賃業務中,上一租賃合同的承租人同時又是下一合同中的出租人,稱為轉租人。轉租人從其他出租人處租入租賃物件再轉租給第三人,轉租人以收取租金差為目的的租賃形式。租賃物品的所有權歸第一齣租人。”

  第一層次融資租賃合同中的出租人稱“第一齣租人”,末一層次的融資租賃合同中的承租人稱“最終承租人”。轉租人同第一齣租人的區別在於,轉租人並非是該項融資租賃交易中的出資人及其租賃物件的所有權人。它之所以可以以出租人的身份向第三人轉讓對租賃物件的佔有、使用及通過使用獲得收益的權利,是因為它在上一層次的融資租賃合同中作為承租人受讓了這些權利。而且,上一層次的融資租賃合同約定,它有權將這些權利向第三人轉讓。轉租人同最終承租人的區別在於,它並非是為了佔有、使用及通過使用獲得收益而承租租賃物件。它承租租賃物件的目的是為了能向第三人轉讓對該租賃物件的佔有、使用及通過使用獲得收益的權利。

  轉租賃的上述特點決定了以下各點:

  第一,各層次的融資租賃合同的標的物必需是同一的;

  第一,在一般情況下,各層次的融資租賃合同的租賃期限應該也是同一的。但是,無論如何,下一層次的融資租賃合同的租賃期限屆滿日不得遲於上一層次的融資租賃合同的租賃期限屆滿日;

  第三,各層次的融資租賃合同對租賃期屆滿時租賃物件的歸屬***.留購、續租或收回***的約定必須統一。

  這種業務方式一般在國際間進行。在做法上可以很靈活,有時租賃公司甚至直接將購貨合同作為租賃資產簽訂轉租賃合同。這種做法實際是租賃公司融通資金的一種方式,租賃公司作為第一承租人不是裝置的終端使用者,因此也不能提取租賃物件的折舊。

  回租式融資租賃

  又稱“售後回租”、“出售回租”或“回租”,《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本辦法中所稱回租業務是指承租人將自有物件出賣給出租人,同時與出租人訂立一份融資租賃合同,再將該物件從出租人處租回的租賃形式。回租業務是承租人和出賣人為同一人的特殊融資租賃方式。”

  《企業會計準則一租賃》中專門有一節是“售後回租交易”,其35-38條對回租交易的會計處理作了規定。

  回租是國際上通行的一種融資租賃交易方式,這種方式在我國也己被廣泛採用。在實務中,回租交易同直接融資租賃交易一樣,也是由買賣交易和租賃交易這兩項互為條件、不可分割的交易構成的。也就是說,先是由融資性租賃麼司以買入人的身份同作為出賣人的企業訂立買賣合同***或稱“所有權轉讓協議”***,購買企業自有的某實物財產***在《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中規定為是“固定資產”,在《國際融資租賃公約》中規定為是“不動產、廠場和裝置”***。在該買賣合同中,該融資性租賃公司的責任是支付買賣合同項下貨物的價款,其權利是取得該貨物的所有權。與此同時,該融資性租賃公司又以出租人的身份同作為承租人的該企業訂立融資租賃合同,將上述買賣合同項下的貨物,作為租賃物,出租給該企業。在該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的責任是,在規定的租賃期間內,向承租人轉讓該租賃物的佔有、使用和通過使用收益的排它的權利,其權利是收取租金。

  為使回租交易得以合法成就,首先,被出售的貨物必須是該企業自己既有的、而且未曾向任何人抵押的財產,當然,更不能是正在作為訴訟標的的財產或已列入企業破產財產的財產。為了確認這一點,通常需要通過某種確認產權的程式,例如,該財產所有權的公證等;其次,作為企業的固定資產,其出售還需要有一定的批准程式。例如,對於國有企業而言,需有相應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批准;上述買賣交易的價格由買賣雙方商定。但通常都必須有一個合理的、不違反會計準則的定值依據作為參考,例如該財產的賬面殘值或經合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的公允價值等。

  由於回租中的出售和租入是同時發生的。不存在通常貨物買賣中的物的流動。從法律上講,認定某項交易是以回租方式進行的融資租賃交易的依據,不僅是上面說的契約性檔案,而且還包括對該項交易的公證和在我國的物權立法完善後的公示程式。法官通常根據生效的契約性檔案認定某項交易為回租交易。在特定情況下,他們還要根據承租人對該資產的會計處理方法,以及尤其是,根據是否辦理了公證的程式,來把回租交易同變相拆借區別開來。

  就會計處理而言,在進行回租之前,某實物財產在企業的財務報表中是其司定資產的一部分。在進行回租之後,該實物財產從其固定資產中扣除,其固定資產的價值相應減少。與此同時,由於取得了出售價款,該企業的流動資產中的現金或銀行存款相應增加,該增加值同上述固定資產的減少值基本上是相等的。

  融資租賃項下的租入資產,列為“融資租賃項下的固定資產”管理。該資產的價值構成該企業的總資產的一部分,可依財政部和國家計委的特別規定提取折舊。與之對應的,是在該企業的負債欄內,增加一筆應付租金.

  委託租賃

  委託租賃的是指沒有租賃經營權的企業,委託有租賃經營權的企業完成一筆租賃業務。這裡所說的受託人,就是獲准具備經營融資租賃業務資格的法人,無論批准其設立的機構是中國人民銀行還是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因此,它同時又必定是相關的融資租賃合同的出租人。根據《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第三章第一條第***三***款的規定,即,金融租賃公司“可接受法人機構委託租賃資金”則顯然,金融租賃公司是可以以受託人身份同委託人訂立信託合同的,只要該委託人是法人。信託合同在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總則調整的同時,優先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調整。規範的委託租賃,是一種完全合法的信託活動。

  這裡面絲毫沒有借貸的概念,當然更談不上“變相”與否。把委託租賃視為變相拆借,是不適當的。之所以出現了委託租賃這一用語,僅僅是為了說明,在此類業務中出租人所運用的資金的來源的特殊性,以及因此出租人既不承擔此類資金運用的風險,也不享有此類資金運用的利益。一般企業利用租賃的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的特性,享受加速折舊,規避政策限制。電子商務租賃也是依靠委託租賃作為商務租賃平臺的。

  槓桿租賃

  又稱“借款租賃”,也叫“衡平租賃”。槓桿租賃也是信託同融資租賃的結合運用。槓桿租賃同委託租賃的區別在於:***1***在槓桿租賃中,受託人***出租人***並非是完全不承擔融資風險,只是所承擔的是租賃融資額中的一小部分***例如,20%-40%***的風險;***2***在槓桿租賃中,委託人往往不止一個,而是有若干個;***3***出資人的動機不同。除了上述區別外,兩者的法律關係及操作程式是完全類似的。

  槓桿租賃的做法類似銀團貸款,是專門做大型租賃專案的一種有稅收好處的融資租賃。主要是由一家租賃公司牽頭作為主幹公司,為一個超大型的租賃專案融資。首先成立一個脫離租賃公司主體的操作機構—專為本專案成立資金管理公司,出項目總金額20%以上的資金,其餘部分資金來源主要是吸收銀行和社會閒散遊資,利用“以二博八”的槓槓方式,為租賃專案取得鉅額資金。其餘做法與簡單融資租賃基本相同,只不過合同的複雜程度因涉及面廣,隨之增大。

  操作規範、綜合效益好、租金回收安全、費用低,一般用於飛機、輪船、通訊裝置和大型成套裝置的融資租賃。

  共享式結構化租賃

  又叫“分成租賃”或“變動租金租賃”。是把租金收入和裝置使用收益相聯絡的一種租賃形式。承租人向出租人繳納一定的基本租金後,其餘的租金是按承租人營業收入的一定比例支付租金。出租人實際承擔了租賃物的部分風險和報酬。

  關於這種租賃方式是否合理合法?理論界是有分歧的。中國金融協會融資租賃分會副會長裘企陽認為,共享式結構化租賃的租金既然是隨機的,就既可能多也可能少。極而言之,在承租人經營失敗時,甚至可能無。在這樣的條件下,該項交易還能將隨附於租賃物所有權的風險和報酬視為是向承租人實質性地轉移的嗎?當然不能。既然不能,這種交易還能視為是融資租賃交易嗎?顯然也不能。

  因為在《企業會計準則》中明確規定:“融資租賃是指實質上轉移了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的租賃。所有權最終可能轉移,也可能不轉移”。但是,如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四章“融資租賃合同”中的規定,共享式結構化租賃合同是融資租賃合同。並且其租金方式的根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四章“融資租賃合同”的第243條,“融資租賃合同的租金,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根據購買租賃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潤確定’,。法律特意賦予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權利,旨在為靈活的租金方式留下空間。這可參考全國人大法制工作委員會研究室的解釋“但目前國際和國內融資租賃領域,除保留傳統的國固定租金方式外,已越來愈多地採用靈活的、多形式的、非固定的租金支付方式,以適應日趨複雜的融資租賃關係和當事人的需要。最融資租賃交易中,當事人經常根據承租人對租賃務的使用或者通過使用租賃物獲得的收益來確定支付租金的大小和方式”。同時,共享式結構化租賃也符合《企業會計準則一一租賃》中對融資租賃的確認標準。比如其租賃期再裝置使用壽命的75%以上。的確,結構化共享式租賃既有租賃的性質又有投資的性質,不過,根據相應法規標準判別,結構化共享式租賃應該屬於融資租賃。

  還有另一種共享式結構化租賃,出租人以租賃債權和投資方式將裝置出租給特定的承租人,出租人獲得租金和股東權益作為投資回報的一項租賃交易。簡而言之,就是出租人以承租人的部分股東權益作為租金的一種租賃形式。

  綜合租賃

  它擴充套件了融資租賃的內涵,除了提供金融服務外還提供經營服務和資產管理服務,是一種綜合性全方位的租賃服務,租賃的收益因此擴大而風險因此減少,使租賃更顯露服務貿易特徵。完成這項綜合服務需要綜合性人才,因此也體現知識在服務中的重要位置,綜合租賃的發展,將成熟的租賃行業帶入知識經濟時代。

  創新租賃

  租賃在中國,已經進入第三個發展階段,即:創新租賃。它是以保障租賃當事人各方利益的同時,將風險分散到當事人中間。具體做法靈活多變。實際上,它己經將傳統融資租賃和經營性租賃結合起來,發展成現代租賃。由於需要創新,因此每個專案的做法都會有所不同。創新是現代租賃業務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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