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期貨交易所交割細則

  交割是結算過程中,投資者與證券商之間的資金結算,股票清算後,即辦理交割手續。下文是,歡迎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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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上海期貨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期貨交割業務的正常進行,規範實物交割行為,根據《上海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交易所交割業務按本細則進行,交易所、會員、客戶及指定交割倉庫應當遵守本細則。

  第二章 交割流程

  第三條 實物交割是指期貨合約到期時,交易雙方通過該期貨合約所載商品所有權的轉移,了結到期未平倉合約的過程。

  第四條 在合約最後交易日後,所有未平倉合約的持有者應當以實物交割方式履約。客戶的實物交割應當由會員辦理,並以會員名義在交易所進行。

  不能交付或者接收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客戶不允許交割。

  某一期貨合約最後交易日前第三個交易日收盤後,自然人客戶該期貨合約的持倉應當為0手。自最後交易日前第二個交易日起,對自然人客戶的交割月份持倉直接由交易所強行平倉。

  第五條 實物交割應當在合約規定的交割期內完成。交割期是指該合約最後交易日後的連續五個工作日。該五個交割日分別稱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交割日,第五交割日為最後交割日。

  第六條 交割程式:

  ***一***第一交割日

  1、買方申報意向。買方在第一交割日內,向交易所提交所需商品的意向書。內容包括品種、牌號、數量及指定交割倉庫名等。

  2、賣方交標準倉單***螺紋鋼、線材和熱軋卷板期貨合約還允許提交廠庫標準倉單***。賣方在第一交割日內通過標準倉單管理系統將已付清倉儲費用的有效標準倉單交交易所。

  廠庫標準倉單的有關規定參見《上海期貨交易所指定鋼材廠庫交割辦法***試行***》。

  ***二***第二交割日

  交易所分配標準倉單。交易所在第二交割日根據已有資源,按照“時間優先、數量取整、就近配對、統籌安排”的原則,向買方分配標準倉單。

  不能用於下一期貨合約交割的標準倉單,交易所按所佔當月交割總量的比例向買方分攤。

  ***三***第三交割日

  1、買方交款、取單。買方應當在第三交割日14:00前到交易所交付貨款並取得標準倉單。

  2、賣方收款。交易所應當在第三交割日16:00前將貨款付給賣方,如遇特殊情況交易所可以延長交割貨款給付時間。

  ***四***第四、五交割日

  賣方交增值稅專用發票。

  第七條 標準倉單在交易所進行實物交割的,其流轉程式如下:

  ***一***賣方客戶將標準倉單授權給賣方期貨公司會員以辦理實物交割業務;

  ***二***賣方會員將標準倉單提交給交易所;

  ***三***交易所將標準倉單分配給買方會員;

  ***四***買方期貨公司會員將標準倉單分配給買方客戶。

  第八條 實物交割完成後,若買方對交割商品的質量、數量有異議的***天然橡膠、白銀有異議的交割商品應當在指定交割倉庫內***,應當在實物交割月份的下一月份的15日之前***含當日,遇法定假日時順延至假日後的第一個工作日***,向交易所提出書面申請,並應當同時提供本交易所指定的質量監督檢驗機構***見附件一,鉛、鎳、錫、白銀指定的質量監督檢驗機構名單由交易所另行公告***出具的質量鑑定結論。逾期未提出申請的,視為買方對所交割商品無異議,交易所不再受理交割商品有異議的申請。但螺紋鋼、線材和熱軋卷板交割商品的質量、數量異議相關要求本條第二款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螺紋鋼、線材和熱軋卷板實物交割完成後,若買方對交割商品的質量、數量有異議的***有異議的交割商品應當在指定交割倉庫內***,應當在實物交割月份的下一月份的15日之前***含當日,遇法定假日時順延至假日後的第一個工作日***,向交易所提出書面申請,並應當同時提供本交易所指定的質量監督檢驗機構***螺紋鋼、線材和熱軋卷板指定的質量監督檢驗機構名單由交易所另行公告***出具的質量鑑定結論。用於交割的螺紋鋼、線材和熱軋卷板每批商品的有效期應當涵蓋本次交割的最後交割日。即使交割螺紋鋼、線材和熱軋卷板的每批商品的有效期截止時間早於質量異議期的提交截止時間,如果該批商品的質量鑑定結論不合格,賣方對該批交割商品的實際質量仍需承擔全部責任。

  第九條 買方如需將交割商品再用於將來的交割,應當按規定重新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章 入庫與出庫

  第十條 貨主向指定交割倉庫發貨前,應當辦理入庫申報***交割預報***。

  入庫申報的內容包括品種、等級***牌號***、商標、數量、發貨單位及擬入指定交割倉庫名稱等,並提供各項單證等。

  客戶應當委託期貨公司會員辦理交割預報***入庫申報***手續。

  第十一條 交易所在庫容允許情況下,考慮貨主意願,在3個交易日內決定是否批准入庫。貨主應當在交易所規定的有效期內向已批准的入庫申報中確定的指定交割倉庫發貨。未經過交易所批准入庫或未在規定的有效期內入庫的商品不能用於交割。

  第十二條 商品運抵指定交割倉庫後,指定交割倉庫按交易所有關規定對到貨及相關憑證進行驗核。驗收完畢後,指定交割倉庫應當將入庫驗收的結果輸入標準倉單管理系統。會員向交易所提交製作標準倉單申請在獲得交易所批准後,指定交割倉庫方可簽發標準倉單。

  商品到庫驗收時,貨主應當到指定交割倉庫監收; 貨主不到庫監收的,視為貨主同意指定交割倉庫驗收結果。

  第十三條 標準倉單合法持有人提貨時,指定交割倉庫在對標準倉單稽核無誤後予以發貨。貨主可以自行到庫提貨或委託指定交割倉庫代為發運,但委託指定交割倉庫代為發運時貨主應當到庫監發。貨主不到庫監發,視為認可指定交割倉庫發貨無誤。

  第十四條 指定交割倉庫發貨時,應當及時填制《標準倉單出庫確認單》***一式二份,貨主和指定交割倉庫各執一份***,並妥善保管備查。

  第四章 陰極銅的交割

  第十五條 交割單位:25噸。

  第十六條 交割品級見《上海期貨交易所陰極銅期貨合約》。

  第十七條 交割商品

  應當是在本交易所註冊的生產廠生產的註冊商標的商品。

  第十八條 交割商品的包裝

  ***一***商品的包裝:每一交割單位陰極銅應當是同一生產企業生產、同一註冊商標、同一質量品級、同一塊形、捆重近似的商品組成。註冊生產企業自行選定註冊產品捆重,但要利於組手,每捆包裝採用表面作防鏽處理的鋼帶井字形捆紮***或者堅固程度相當的鋼帶捆紮方式***,捆紮應當堅固,同時標有醒目的、不易脫落的商品標誌及捆重。每捆重量不超過4噸。

  ***二***到庫商品中,遇有包裝鋼帶斷裂或嚴重鏽蝕的捆件及散塊商品,應當重新組合,用規定的鋼帶捆紮緊固,方可用於交割。包裝費用由貨主承擔。

  第十九條 交割商品必備單證

  ***一***國產商品:應當提供註冊生產企業出具的產品質量證明書。

  ***二***進口商品:應當提供產品質量證明書、產地證明書、商檢證書、海關進口關稅專用繳款書、海關代徵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經交易所審定合格為有效。

  國家稅收、商檢等政策調整的,應當遵守其規定,相關進口商品的單證要求由交易所另行釋出。

  第二十條 溢短和磅差:每張標準倉單所列陰極銅的重量為25噸,溢短不超過±2%。磅差不超過±0.1%。

  第二十一條 在交割期內,如當日14:00之前辦妥標準倉單、增值稅專用發票、貨款等交割事宜的,交易所當日即清退其相應的交割部位保證金。如當日14:00之後辦妥的,交易所將在下一交易日清退交割部位保證金。

  第二十二條 交收地點:交易所指定交割倉庫,見附件二。

  第五章 鋁錠的交割

  第二十三條 交割單位:25噸。

  第二十四條 交割品級見《上海期貨交易所鋁期貨合約》。

  第二十五條 交割商品

  應當是在本交易所註冊的生產廠生產的註冊商標的商品。

  第二十六條 交割商品的包裝

  ***一***商品的包裝:每一交割單位的鋁錠應當是同一生產企業生產、同一註冊商標、同一質量品級、同一塊形、同一包裝數量***捆重近似***的商品組成。註冊生產企業自行選定註冊產品捆重,但要利於組手。每捆包裝採用30-32*0.9-1.0mm 表面作防鏽處理的鋼帶井字形捆紮,捆紮應當堅固,同時標有醒目的、不易脫落的產品商品標誌、生產爐批編號及捆重。每捆重量不超過2噸。

  ***二***到庫商品中,遇有包裝鋼帶斷裂或嚴重鏽蝕的捆件及散塊商品,應當重新組合,用規定的鋼帶捆紮緊固,方可用於交割。包裝費用由貨主承擔。

  ***三***國產鋁每錠重量為15KG±2KG、20KG±2KG或25KG±2KG。進口鋁的形狀應當為錠,每錠重量在12KG到26KG之間。

  第二十七條 交割商品必備單證

  ***一***國產商品:應當提供註冊生產企業出具的產品質量證明書。

  ***二***進口商品:應當提供產品質量證明書、產地證明書、商檢證書、海關進口關稅專用繳款書、海關代徵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經本交易所審定合格為有效。

  國家稅收、商檢等政策調整的,應當遵守其規定,相關進口商品的單證要求由交易所另行釋出。

  第二十八條 溢短:每張標準倉單所列鋁錠的重量為25 噸,溢短不超過±2%。

  第二十九條 磅差:不超過±0.1%。

  第三十條 在交割期內,如當日14:00之前辦妥標準倉單、增值稅專用發票、貨款等交割事宜的,交易所當日即清退其相應的交割部位保證金。如當日14:00之後辦妥的,交易所將在下一交易日清退交割部位保證金。

  第三十一條 交收地點:交易所指定交割倉庫,見附件二。

  第六章 鋅錠的交割

  第三十二條 交割單位:25噸。

  第三十三條 交割品級見《上海期貨交易所鋅期貨合約》。

  第三十四條 交割商品

  應當是在本交易所註冊的生產廠生產的註冊商標的商品。

  第三十五條 交割商品的包裝

  ***一***每一交割單位的鋅錠應當是同一生產企業生產、同一註冊商標、同一質量品級、同一塊形、同一包裝數量***捆重近似***的商品組成。註冊生產企業自行選定註冊產品捆重,但要利於組手,每捆包裝採用30-32*0.9-1.0mm表面作防鏽處理的鋼帶捆紮,捆紮應當堅固,同時標有醒目的、不易脫落的產品商品標誌、批號及捆重。

  ***二*** 到庫商品中,遇有包裝鋼帶斷裂或嚴重鏽蝕的捆件及散塊商品,應當重新組合,用規定的鋼帶捆紮緊固,方可用於交割。包裝費用由貨主承擔。

  ***三*** 國產鋅的每錠重量為18-30KG。

  第三十六條 交割商品必備單證

  ***一*** 國產商品:應當提供註冊生產企業出具的產品質量證明書。

  ***二*** 進口商品:應當提供產品質量證明書、產地證明書、商檢證書、海關進口關稅專用繳款書、海關代徵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經交易所審定合格為有效。

  國家稅收、商檢等政策調整的,應當遵守其規定,相關進口商品的單證要求由交易所另行釋出。

  第三十七條 溢短和磅差:每張標準倉單所列鋅錠的重量為25噸,實物溢短不超過±2%,磅差不超過±0.1%。

  第三十八條 在交割期內,如當日14:00之前辦妥標準倉單、增值稅專用發票、貨款等交割事宜的,交易所當日即清退其相應的交割部位保證金。如當日14:00之後辦妥的,交易所將在下一交易日清退交割部位保證金。

  第三十九條 交收地點:交易所指定交割倉庫,見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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