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用人單位應當加強職業病防治工作,為勞動者提供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並採取有效措施保障勞動者的職業健康。現在,就來看看以下三篇關於的文章吧!

  

  衛生管理是致力於培養熱愛黨,熱愛社會主義祖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懂得馬列主義基本原理,瞭解衛生事業發展基本趨勢和醫學科學基本規律,具有較廣泛的醫學社會學知識,掌握現代管理科學及衛生管理理論、方法和技能,並能運用所學知識分析實際問題的德、智體全面發展的衛生事業的高階人才。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職工健康及其相關權益,進一步促進職業衛生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及《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中國工業XX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專業公司及所屬各單位。

  第三條 職業衛生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分類管理,綜合治理”的方針,實行“集團公司協調、專業公司管理、所屬單位負責、定期考核”的管理體制和集團公司、單位內部相關職能部門各負其責、相互協作的工作方式。

  第四條 單位職業衛生工作實行一把手負總責,單位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主體責任。職業衛生管理部門負責對本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管理與考核。

  第五條 職業衛生工作是單位安全、健康、環境***SHE***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單位在執行SHE管理體系過程中,必須按本制度的要求做好職業衛生有關工作。

  第六條 集團公司系統各級工會組織應依法維護職工享有的職業衛生保護權利,組織實施對本單位職業病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和群眾監督。

  第七條 集團公司、單位對在職業衛生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個人或單位給予獎勵。

  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

  第八條 集團公司職業健康安全部在集團公司職業健康安全生產委員會的領導下,主管職業衛生監督工作,配備職業衛生專業人員。

  第九條 單位職業健康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指導單位職業衛生工作,單位應有領導分管職業衛生工作,應設有具體負責本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機構,並配備職業衛生專職人員。

  第十條 單位應建立職業衛生管理網路,負責職業衛生日常管理工作。對存在職業病危害的分廠、車間應設立職業衛生監督員。

  第十一條 單位每年要制定職業衛生計劃,總結單位上年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職業健康監護、職業衛生宣傳教育及勞動防護檢查考核、職業衛生隱患檢查及治理等情況,佈置下一年度任務。

  第十二條 單位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工作所需經費***包括健康監護費、塵毒監測儀器裝置購置費、監測費、職業衛生宣傳教育費、培訓費、管理費、職業病危害治理費、職業病危害調查費、職防科研費等***應列入年度安全或職業衛生資金計劃,專款專用,其經費支出在生產成本中據實列支。

  第十三條 單位工會、人事、勞資、生產、技術和裝置等管理部門,在其崗位責任制中應列入相關的職業衛生責任條款,協助職業衛生主管部門做好職業衛生工作。

  第十四條 單位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納入公司綜合應急演練計劃,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應急救援模擬演練,同時進行講評並持續改進。

  第十五條 單位要積極培育職業衛生科技服務與技術支撐體系,爭取地方財政支援,研製、開發、推廣、應用有利於職業病危害防治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限制和淘汰職業病危害嚴重的技術、工藝和材料。

  第十六條 建立職業病危害報告制度。發生嚴重職業病危害情況和急性中毒事故時,應及時報告專業公司、集團公司和地方主管部門,準確提供有關情況,並配合做好救援救護及調查工作。

  第十七條 單位應建立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及個體防護用品管理臺賬。做好防塵、毒、射線、噪聲以及防窒息等危害防護設施的管理、使用、維護和檢查,確保其處於完好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單位應根據作業人員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具體情況,為職工提供有效的個體職業衛生防護用品。

  第十八條 單位不得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移給不具備職業衛生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具備職業衛生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亦不得接受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

  第三章 建設專案職業衛生“三同時”

  第十九條 單位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建設專案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的要求,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專案,在可行性論證階段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評價機構開展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

  第二十條 對於建設專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單位應嚴格按照 “三同時”的管理要求,建立建設專案職業衛生“三同時”管理審批程式,單位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應參加建設專案的“三同時”審查,並建立相應的“三同時”審批檔案。

  第二十一條 建設專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所需費用應當納入建設專案工程預算,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二十二條 單位提交的建設專案可研報告應有職業衛生專篇的內容,初步設計中應有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的內容。

  設計單位要嚴格按照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批的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和審查批覆的要求,在設計圖紙中落實各項職業病防護措施,專案建設單位要嚴格照設計圖紙進行施工,確保職業病防護設施質量可靠。

  第二十三條 建設專案在竣工驗收前,單位應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工作,並按規定到衛生行政部門辦理職業衛生驗收手續,對不符合職業衛生標準和職業病防護要求的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必須整改直至符合規定,否則不得投入生產。

  第二十四條 建設專案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由依法設立的取得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資質認證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

  第二十五條 集團公司、專業公司及所屬單位負責職業衛生的部門應參加對建設專案的可研報告、初步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對職業衛生專篇及相關章節的內容進行審查和把關。

  第二十六條 對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專案,單位應當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要求,在向集團公司提交建設專案可研報告、初步設計、竣工驗收審查材料時,必須包括職業病危害評價報告及衛生行政部門的批覆檔案。

  第四章 勞動用工及職業衛生檢查管理

  第二十七條 單位在與員工簽定勞動合同時,應將工作過程中或工作內容變更時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後果、職業衛生防護條件等內容如實告知職工,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

  第二十八條 單位所有員工都有維護本單位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和個人職業衛生防護用品的責任和義務,發現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及可疑情況,應及時向有關單位和部門報告,對違反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危害身體健康的行為應提出批評、制止和檢舉,並有權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九條 單位不得因員工依法行使職業衛生正當權利和職責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三十條 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人員,單位應在其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和退休時進行職業衛生檢查,以及特殊作業體檢。單位不得安排未進行職業性健康檢查的人員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症者從事禁忌的工作。

  第三十一條 單位人事部門應根據新招聘及調換工種人員的職業衛生檢查結果,以及職防部門鑑定意見安排其從事相應工作。

  第三十二條 對職業衛生檢查中查出的職業病禁忌症以及疑似職業病者,患者所在單位應根據職防機構提出的處理意見,安排其調離原有害作業崗位,實施治療、診斷等。

  第三十三條 單位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應按規定建立健全職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並按照國家規定的儲存期限妥善儲存。檔案內容應包括員工的職業史、既往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職業衛生檢查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個人健康資料、相應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

  第三十四條 對在生產作業過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到急性職業病危害的職工應及時組織救治或醫學觀察,並記入個人健康監護檔案。

  第三十五條 體檢中若發現與接觸有毒有害因素有關的群體反應時,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應及時組織對生產作業場所進行職業衛生學調查,並會同有關部門提出防治措施。

  第三十六條 所有職業衛生檢查結果及處理意見,均需如實記入職工健康監護檔案,並由職業衛生管理部門自體檢結束之日起一個月內,反饋給有關單位並通知體檢者本人。

  第三十七條 單位應嚴格執行《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女職工保健工作規定》,在充分考慮和照顧女工生理特點的情況下,安排她們的工作。

  第五章 作業場所管理

  第三十八條 單位應建立生產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與評價考核制度。定期對生產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與評價,檢測評價結果存入單位職業衛生檔案,定期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彙報,並向員工公佈。

  第三十九條 對可能造成職業病或職業中毒的作業場所、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或擴大的職業衛生隱患,應納入單位安全隱患治理計劃,並由各單位職業衛生管理部門督促有關部門整改。

  第四十條 單位應加強對生產裝置和設施的管理,對易產生洩漏的裝置、管線、閥門等應定期進行檢修和維護,杜絕或減少有毒有害物質的跑、冒、滴、漏。在生產活動中,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或可能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裝置和材料。

  第四十一條 對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作業場所,單位應立即採取防護措施,並提出長效的整改方案,積極進行治理。對嚴重超標且危害嚴重又不能及時整改的生產場所,必須停止生產執行,採取補救措施,控制和減少職業病危害。

  第四十二條 單位要在可能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作業崗位的醒目位置,設定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闡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後果、預防及應急救治措施。

  第四十三條 單位要在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的有毒有害作業場所設定警示標識、報警設施、衝消設施、防護急救器具專櫃,設定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洩險區,同時做好定期檢查和記錄。

  第四十四條 生產崗位職工從事有毒有害作業時,必須按規定正確使用防護用品,嚴禁使用不明效能的物料、試劑和儀器裝置,嚴禁用有毒有害溶劑洗手和衝消作業場所。

  第四十五條 加強對檢維修場所的職業衛生管理。對存在嚴重職業病危害的生產裝置,在制定停車檢修方案時,應有職業衛生專業人員參與,提出對塵、毒、噪聲、射線等的防護措施,確定檢維修現場的職業健康監護範圍和要點。對存在嚴重職業病危害的裝置檢維修現場應嚴格設定防護標誌,應有相關人員做好現場監護工作。

  第四十六條 要加強檢維修作業人員的職業衛生防護用品的配備和現場衝消設施完好情況的檢查。

  第四十七條 對承擔檢維修工作的特殊工種***放射、電焊、高空作業等***人員,必要時需組織檢維修前體檢,發現健康狀況不適者,應立即停止其從事該項工作,避免職業傷害。

  第四十八條 要加強檢維修現場塵毒檢測監控工作。單位應根據檢維修現場情況與職防部門聯絡檢測事宜,隨時掌握現場塵毒濃度,採取通風、隔離、佩戴防護用品、專人監護等防護措施,杜絕違章作業,杜絕作業人員超時作業。

  第四十九條 做好檢維修後開工前的職業衛生防護設施防護效果鑑定工作,重點對檢維修後的放射源防護裝置、防塵防毒防噪聲衛生設施的整改等情況進行系統檢查確認,減少開車執行時的意外職業傷害。

  第五十條 單位要做好檢維修前的職業衛生教育與培訓,結合檢維修過程中會產生和接觸到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可能發生的急性中毒事故,重點掌握自我防護要點和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情況下的緊急處理措施。

  第五十一條 單位應加強對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情況的檢查監督,凡不按規定使用勞動防護用品者不得上崗作業。

  第六章 職業病診斷與管理

  第五十二條 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如實為職業病診斷和鑑定提供有關或必要的職業衛生和健康監護等資料。

  第五十三條 單位應安排職業病患者進行相應的醫治和療養。對在醫療後被確認為不宜繼續在原崗位作業或工作的,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提出調整崗位意見後,由單位人事部門安排工作。

  第五十四條 職業病患者的診療、康復和複查等費用以及傷殘後有關待遇和社會保障,應依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五條 對疑似職業病的職工應及時進行診斷,在其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按職業病待遇辦理,在此期間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七章 職業衛生宣傳教育與培訓

  第五十六條 單位職業健康安全生產委員會應定期研究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工作。各級領導和崗位職工都必須熟悉本崗位職業衛生與職業病防治職責,掌握本崗位及管理範圍內職業病危害情況、治理情況和預防措施。

  第五十七條 單位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應對各部門職業衛生管理人員進行職業衛生專業知識與法律法規的教育培訓工作。結合每年開展的“職業病防治宣傳週”和“安全生產月”活動,舉辦專題培訓班、學習講座等多樣化的宣傳形式,普及職業衛生知識,提高員工的自我健康保護意識。

  第五十八條 單位要對全體職工進行職業病防治的法規教育和基礎知識培訓與考核。要組織職工認真學習和貫徹國家的職業病防治法規、條例、集團公司以及各專業公司的規章制度,樹立法制觀念,提高遵紀守法意識。班組每兩個月在SHE活動中安排一次職業衛生知識學習活動,並做好記錄。

  第五十九條 生產崗位的管理和作業人員必須掌握並能正確使用、維護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和個體職業衛生防護用品,掌握生產現場所需的自救互救基本知識和基本技能,開展相應的演練活動。

  第六十條 從事職業病危害作業崗位職工必須接受上崗前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法規教育、崗位勞動保護知識教育及防護用具使用方法的培訓,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操作。

  第六十一條 公司定期邀請衛生、安監、疾控等部門職業衛生專業人員對各單位職業衛生負責人、管理人員,進行全面的職業衛生培訓,提高職業衛生管理業務能力。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二條 單位對外來施工人員和長期僱用的勞務工的職業衛生管理應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六十三條 各單位應按照本制度,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

  第六十四條 本制度解釋權歸集團公司職業健康安全部,每年按公司SHE流程對其合規性進行評估修訂。其他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五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範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軋鋼事業部職業衛生管理和職業病防治工作,預防和減少職業病的發生,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集團公司《職業衛生管理辦法》制定。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軋鋼事業部下屬各車間。

  第四條 職業衛生是指職工的健康在職業活動過程中免受有害因素侵害為目的,包括勞動環境對勞動者健康的影響以及防止職業性危害的對策。軋鋼事業部常見的職業危害有噪聲、粉塵、高溫、及二氧化硫、一氧化碳等。

  第五條 個人防護用品是指為使職工在職業活動過程中免遭或減輕事故和職業危害因素的傷害而提供的個人保護用品。

  第六條 職業病防護設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濃度或者強度,預防和減少職業病危害因素對勞動者健康的損害或者影響,保護勞動者健康的裝置、設施、裝置、構***建***築物等的總稱。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七條 分廠廠長是分廠職業病防治的第一負責人,對分廠的職業病防治工作負主要領導責任,應當履行以下職業病防治職責:

  ***一***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標準和公司職業衛生規章制度,細化、建立分廠的職業衛生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二***建立健全分廠的職業病防治管理網路,落實各級人員職業病防治責任制。

  ***三***組織並參加分廠職業病防治檢查,對檢查發現的隱患,及時安排落實解決,不能解決的要按規定及時上報,並提出相應的防範措施,監督各條線、班組定期開展專項檢查,落實整改。

  ***四***組織制訂職業病防治培訓計劃,開展員工職業病防治教育工作。

  ***五***完善分廠的應急救援預案,有計劃、組織的開展應急預案的培訓和演練,並做好應急救援裝備、物資、器材的配置及儲備工作。

  ***六***組織職業病防治事故後的人員搶救,保護現場,採取應急措施避免事故擴大並立即上報。召開事故分析會,及時整改隱患,實施職業病防治事故責任追究制,按規定處理事故責任人。

  第八條 安全主管是分廠職業病防治專業管理負責人,負責協助分廠負責人開展職業病防治管理工作,應當履行以下職業病防治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接受上級業務部門的指導,推動分廠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二***定期開展職業病防治檢查,督促各條線班組開展職業病防治事故隱患治理工作,登記問題,並報告分廠負責人,督促有關人員進行整改。

  ***三***為員工提供符合職業病防治要求的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並做好發放記錄。

  ***四***教育、督促班組員工學習和執行安全操作規程,提高職工職業病防治意識,正確使用生產裝置、工具、安全防護器材及個體防護用品。

  ***五***建立分廠的職業病防治管理臺帳,上報有關職業病防治資訊資料;完善分廠的職業衛生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六***完善分廠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七***完善分廠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八***協助安全環保部對職業病防治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

  第九條 裝置主管、工藝主管、動力自動化主管、生產班長是分廠職業病防治管理負責人,負責協助分廠負責人開展職業病防治管理工作,應當履行以下職業病防治職責:

  ***一***負責對分廠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執行及維護檢修及臺賬更新等。

  ***二***組織分廠學習應用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裝置,嚴禁使用或者淘汰職業病危害嚴重的技術、工藝、裝置、材料,積極採用有效的職業病防治技術、工藝、裝置、材料。

  第十條 員工是職業病防治管理的直接參與者,負責共同維護分廠的職業病防治環境,應當履行以下職業病防治職責:

  ***一***在作業過程中,嚴格遵守分廠的職業健康規章制度,按照作業指導書和操作規程進行作業,服從管理,正確佩帶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二***接受職業病防治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職業病防治知識,提高職業病防治技能,增強事故防禦和應急處理能力。

  ***三***瞭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等事故應急措施,排查、彙報本崗位的隱患,參與辨識危險源,對分廠的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建議;

  ***四***接受崗位職業危害因素告知,並簽訂職業病危害告知書。

  ***五***接受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現場職業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告知。

  ***六***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停止作業或在採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撤離作業場所。

  第三章 職業病危害警示與告知

  第十一條 各分廠應與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職工簽訂崗位職業病危害告知書,將工作過程中的職業病危害種類、危害程度及其後果、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和員工應履行的義務告知。因職業病危害因素變更時,應重新簽訂崗位職業病危害告知書。

  第十二條 各分廠應在醒目位置設定公告欄,公佈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與評價結果。

  第十三條 各分廠在存在或者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作業崗位、裝置、設施的醒目位置,按照《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GBZ158***的規定設定圖形、警示線、警示語句等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

  第十四條 各分廠配合組織員工參加公司組織的在崗期間職業健康檢查,體檢發現職業禁忌症和疑似職業病,應告知職工本人並妥善處理,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告知記錄應留檔備查。

  加油站

  附件一: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1、目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改善生產作業環境,保護本加油站職工的健康及其相關權益。

  2、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加油站的職業危害防治管理工作。

  3、職責

  3.1加油站職業危害防治領導小組職責

  3.1.1 組織制訂***修改***職業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職業安全衛生操作規程,並督促執行。

  3.1.2制訂年度職業病防治計劃與方案,並組織具體實施,保證經費的落實和使用。

  3.1.3 組織對加油員進行職業衛生法規、職業知識培訓與宣傳教育。

  3.1.4 對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採取應急措施,及時報告,並協助有關部門調查處理,對有關責任人予以嚴肅處理。

  附件二:職業危害警示告知制度

  1、目的

  為了規範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的告知和警示工作,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維護勞動者權利,加強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及其他相關法規,制定本規定。

  2、工作要求

  2.1將工作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如實告知加油員,並按規定設定警示標識。

  2.2依據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特性,選用並設定相應的防護標識。

  附件三:職業危害申報制度

  1 目的

  為加強和提高從業員工對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的防範意識和防範技能,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保護勞動者的健康,強化我公司在職業衛生防治方面已經取得的成效,不斷提高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的安全防範意識、自我保護意識,促進人企合一、和諧發展的局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2、程式及要求

  2.1嚴格按照《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專案申報管理辦法》要求,及時向縣安監局進行職業病危害專案申報。

  2.2 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檢測工作,委託有資質的技術服務機構,每年必須做一次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檢測與評價。

  附件四:職業危害防治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1、目的

  為加強和提高從業員工對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的防範意識和防範技能,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保護勞動者的健康,強化我公司在職業衛生防治方面已經取得的成效,不斷提高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的安全防範意識、自我保護意識,促進人企合一、和諧發展的局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2、適用範圍

  適用於加油站全體員工。

  3、職責

  3.1職業危害防治領導小組職責負責全公司職業危害防治宣傳教育培訓工作。

  3.1.1 組織對全體員工進行職業衛生基本知識,和操作規程培訓。

  3.1.2 組織對全體員工進行正確使用維護職業病防護裝置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進行培訓。

  附件五:職業病防護設施維護檢修制度

  1.目的

  為了加強對職業病防護設施與職業病防護用品的監督管理,使職業病防護設施和職業病衛生防護用品在使用時符合國家標準和衛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職業病危害因素,保障勞動者的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2. 要求

  所購入的裝置必須符合職業病防治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防護設施、裝置要有專人負責檢修、維護、保養。

  3.日常維護

  站內負責人應當對防護設施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維修、保養,保證防護設施正常運轉。

  附件六:職業病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1、目的

  為了保證職工的健康、合理供應、使用和管理防護用品?根據公司相關規定。結合企業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2、發放原則

  2.1 防護用品的發放是預防生產過程中發生直接傷害的一種輔助措施。是根據勞動條件發給個人在生產過程中使用的防護品,不是發給個人的生活福利用品,職工應當愛護節約使用。

  2.2 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為免遭或減輕事故傷害和職業危害而穿、佩、戴的個人防護用品,包括防護服、防護手套、防護鞋、安全帽、安全帶、面罩和護目鏡、各類呼吸器等。

  3.管理原則

  職業病防護用品是保護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免遭事故傷害或職業危害,保證勞動者安全和健康所必須配備的,帶有防護功能的用品。

  3.1接觸有害因素的所有人員都應按時發放職業病防護用品。

  3.2職業病防護用品的選定應遵循“安全、實用、經濟、美觀”的原則。

  3.3不得以貨幣或其它物品替代應當配備的職業病防護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