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農村老年人權益保障問題與對策

【摘要】 人口老齡化是當今世界的普遍趨勢,面對這種趨勢,老年人的權益保障成為各國關注的重要問題。但由於受經濟發展水平、二元社會結構等因素的制約,我國在老年人權益保障方面仍然存在諸多問題,特別是在許多農村地區,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的現象時有發生。分析目前存在的問題,探討農村老年人權益保障對策對構建友好型老齡社會具有重要意義。
  【關鍵詞】 老齡化 老年人權益保障 問題與對策
  
  一、引言
  據民政部發布的《2009年民政事業發展統計公報》稱,截至2009年底,全國60歲及以上老年人口已達到1.6714億,比上年增長了4.53%,佔總人口的12.5%,比上年上升了0.5個百分點。全國65歲及以上老年人口1.1309億,比上年增長了3.22%,佔全國總人口的8.5%,比上年上升了0.2個百分點。根據聯合國《人口學詞典》對老齡化的定義,我國已經進入了老齡化社會,並已超過老齡化國際標準7%的水平。與其他國家人口老齡化不同的是,我國農村人口規模大、老齡化速度快、高齡人口多,老齡化程度高於城鎮。隨著農村家庭結構的變化,青壯年人口大規模流向城市,農村的老齡化程度將進一步加強,農村老齡化帶來的壓力將更大。但相對於城鎮而言,農村生產力水平發展較低、經濟基礎較弱,在此背景下,農村老年人的權益保障問題顯得更為突出和緊迫。
  二、農村老年人權益保障面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分析
  1、“未富先老”,農村老年人貧困問題嚴重
  根據老齡委提供的相關資料,我國城鄉老年人口人均收入比例為4.7:1,高於一般城鄉居民收入的比例(3.22:1)。目前,我國城鄉貧困老年人約有1010萬人,其中城鎮150萬,農村860萬,城鎮老年人貧困發展率為2.5%,農村約為8.5%,農村老年人貧困發生率相當於城鎮的3倍以上。沒有經濟權,就沒有發言權,農村老年人缺乏相對獨立的經濟地位,在許多應得利益面前被“邊緣化”。在農村,有經濟來源的老人子女爭著贍養,無經濟來源的老人卻無人問津的現象屢見不鮮。貧賤家庭百事衰,農村老年人貧困是引起家庭財產糾紛、贍養糾紛等致使其合法權益遭受侵犯的主要原因之一。
  2、子女對贍養義務缺乏正確認識
  根據《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這種義務是基於親權關係而產生的,一般情況不能解除。按說子女贍養父母是天經地義的事情,然而在現實生活中,仍有為人之子女卻以各種藉口不盡贍養義務、失去勞動能力又缺乏養老保障的老人得不到子女贍養甚至遭受暴力的情形。有的子女以分家不公為由不贍養;有的子女以不繼承財產為由不贍養;有的以不幫子女照看晚輩為由不贍養;有的以父母再婚為由不贍養,致使老人生活無著,困苦不堪。在大部分農村家庭,所謂贍養老人也僅限於經濟上的供養,認為給老人生活費就算盡了贍養義務,而忽視了老人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
  3、傳統的家庭養老功能弱化
  所謂家庭養老,即以家庭為單位,由家庭成員主要是年輕子女或孫子女贍養年老家庭成員的養老方式。目前,傳統的家庭養老功能表現出弱化的趨勢,導致這種趨勢的主要原因有:一是計劃生育政策的影響,農村家庭規模日趨小型化、核心化。“421結構家庭”呈增多趨勢,這種倒金字塔式的家庭模式,使處在塔尖的子女不堪重負。二是青壯年農村人口大規模流向城市,農村“空巢”老人日益增多。農村老人長期與子女分居,使得家庭和親屬網路可以為老年人提供的資源減少,導致農村老年人經濟來源不穩定、精神生活睏乏及醫療保障問題難於解決。三是傳統尊老敬老愛老觀念淡化,重幼輕老、重葬輕養、兒媳重父母輕公婆現象突出。現在競爭異常劇烈,青年夫婦往往把精力和財力向子女傾斜,難於顧及老人。代際之間不和諧,以少欺老、恃強凌弱的現象也並不鮮見。
  4、農村老年人的財產權和婚姻權經常受到侵犯
  農村老人早出晚歸,辛苦一輩子積攢下來的錢經常以分家、繼承等形式被子女侵佔。有的子女見利忘義、自私自利,根本不尊重老年人的財產自由處分權。有的老人將全部積蓄用於子女婚嫁,卻遭兒媳白眼相待。此外,老年人也有自己的感情需要,比年青人更需要伴侶之間的情感交流,相互支援。儘管我國新《婚姻法》規定,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然而在現實中,老年人再婚除了承受世俗觀念和社會輿論的壓力以外,更多的是遭受子女的反對和壓制,甚至有的子女以老人再婚為由不盡贍養義務。許多老年人怕再婚引起家庭不和諧而忍受煎熬。
  5、相關法律法規不夠完善,農村老年人權益保障維權意識淡薄
  現行《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與其他國家實施的相關法律相比,其內容比較單一,涉及領域較窄,不能涵蓋老年人全部權益,且沒有與《計劃生育法》、《婚姻法》及《繼承法》等相關法律形成多層次、多方位相結合的老年人合法權益保障立法體系,可操作性較弱,其內容多為原則性規定,失於空泛,難於衡量條款內容實施效果。各地區制定的大部分保障老年人權益的相關政策,在廣大農村地區也缺乏有效實施,流於形式。農村老年人身為弱勢群體,或孤苦無依,或知識匱乏,或行動不便,或怕家醜外揚,面對侵權行為,大多數只會選擇忍辱負重,承受巨大的精神壓力。
  6、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尚未建立完善
  建立集醫療保險制度、養老保險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老年人救濟制度等為一體的生活保障體系是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根本對策。但在廣大農村地區,經濟發展水平不平衡,城鄉二元社會結構特徵仍然明顯,城鄉發展差距較大,絕大部分農村尚未建立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目前的農村社會保障事業發展滯後,保障專案少、覆蓋面窄、保障水平低,這樣的保障體系遠遠不能滿足老年人合法權益的需求,不能應對農村人口老齡化問題。
  三、保障農村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思考和建議
  1、發展農村經濟,為保障農村老年人權益奠定堅實的物質基礎
  經濟建設是推動社會建設和解決包括老齡化在內的一切社會問題的經濟性活動。農村經濟是構建“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為,老有所學,老有所教,老有所樂”的友好型老齡社會的物質基礎。針對目前農村實際,發展農村經濟主要要提高農業經營效用和比較效用水平,提高閒置農田的利用率,啟用農村土地的保障能力。由於我國各地區之間的經濟發展水平和自然條件存在很大的差異性,因此發展農村經濟要因地制宜,不拘一格,應積極探索適應各地區農村特色的發展模式。只有大力發展農村生產力,發展村級集體經濟,增加農民收入,增加物質財富積累,才能在農村人口老齡化不斷加劇的情況下,實現國家建設、人民生活水平及老年人生活水平提高的統籌兼顧,促進社會的和諧、穩定發展。
  2、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和制度,為保障老年人權益提供法律保障和制度支援
  一是要修改完善現行《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與《婚姻法》、《繼承法》等相關法律形成完整的體系,注重其目標的明確性、內容的可操作性、結果的可衡量性。並加強執法力度,加強司法保護和法律服務工作,依法懲處侵害老年人權益的違法行為。二是進一步完善老年人優待政策和老年人法律援助等制度,並提高老年人對現有政策制度的認知程度,簡化可以享受的所有待遇的申領程式,鼓勵他們積極申領他們應享受的待遇。三是進一步加強相關法律制度的宣傳力度,增強敬老愛老助老的法制觀念。
 3、大力弘揚尊老敬老的傳統美德,營造尊老敬老助老及代際和諧的良好社會氛圍
  一是加強精神文明建設,大力開展敬老助老養老宣傳教育,增強社會應對人口老齡化問題重要性、緊迫性的認識,樹立尊重、關心、幫助老年人的社會風尚。二是要在廣大農村開展“文明戶”、“五好家庭”等評選活動,建立敬老文明鎮、村活動,表彰尊老敬老先進典型,用榜樣力量影響激勵。通過評選“敬老孝星”,張貼“贍養紅榜”,設立“孝敬父母獎”等形式來推動敬老助老養老風氣的形成。三是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作用,曝光、警示不養老的反面典型。四是在農村提倡和推廣簽訂“贍養協議書”,並將精神慰藉的內容明文列入,增強人們家庭養老的責任感,督促人們全面履行家庭養老的義務。
  4、充分發揮社會公益組織和農村基層組織的作用
  隨著人口老齡化的發展,各種社會組織也開始關注老人,在保障老年人權益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各級政府可以組織志願者、支教隊等到農村開展知識講座加強贍養老人道德教育,增強子女的孝心。支援各種社會組織開展各種有益活動,豐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此外,農村老年協會作為老年人基層組織,其作用不容忽視,政府可以通過這個平臺將老年人組織起來形成老年人權益維護隊,走街入戶,開展老年人維權活動;並從資金、政策上大力支援協會開展各種文體活動,讓老年人發揮餘熱,幫助老年人鍛鍊身體愉悅心情,減少疾病,增強自我養老的能力。
  5、建立完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
  基於現實國情,從實際出發,農村社會保障體系應是多向度、多層次的。建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要因地制宜,突出重點,先急後緩,分級推進,建立起靈活務實的多元化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對於發展較好的東部沿海地區農村,要在滿足老年人基本生活需要的基礎上,追求更高層次的生活。政府要加大對老齡事業的投資力度,加強社群建設,加快老年服務設施和服務網路建設,努力建設裝置齊全、功能完善、管理規範的農村老年人服務體系。充分利用各種資源,興辦多層次、多樣化、多檔次的老年人福利院、護理院、療養院、老年公寓等,為農村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護理、健身等多方面的服務,滿足老年人更高層次的需求。而對於發展相對欠佳的中西部廣大農村,政府要根據地區經濟狀況、物價水平、消費水平和財政承受能力,制定相關政策,確保農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有保障,保障其公平、公正地享有受養權、就醫權、參與權等基本權益。切忌盲目攀比,急於求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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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2007-5-31/2011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