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廣西二胎計生條例

  由於20世紀80年代出生的第一批獨生子女已經到達適婚年齡,在許多地區,特別是經濟較為發達的地區,計劃生育政策有一定程度的放鬆。下文是廣西二胎計生條例,歡迎閱讀!

  廣西修改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解讀一

  自主安排生育實行登記制

  準生證辦理曾經是群眾意見較大的一項工作。為了方便群眾,根據廣西計劃生育服務管理改革形勢,廣西對生育登記和再生育審批手續進行改革。

  《條例》規定,一對夫妻生育兩個以內***含兩個***孩子的,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再婚前雙方已各生育一個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夫妻因子女死亡只有一個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因子女死亡無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兩個子女。自主安排生育不需要審批,只需要在分娩前或者分娩後三個月內,持雙方的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和其他相關證件***如死亡證明、病殘兒鑑定書、傷殘鑑定書等***,到一方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進行登記後,免費領取計劃生育服務手冊。應當注意的是,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條例》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而不是“兩胎”子女,所以,如果第一胎生育了雙胞胎或者多胞胎,就不再符合自主安排生育的條件。

  今後,廣西將再生育審批的許可權由縣級衛生計生部門下放到鄉鎮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辦事處;簡化生育登記和再生育審批需要提交的材料,只需要提供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和其他相關證件***如死亡證明,病殘兒鑑定書、傷殘鑑定書等***即可以辦理;簡化優化辦事流程,對符合再生育條件的,不再需要公示;延長計劃生育服務手冊申領時間,由原來的分娩前擴大為分娩前或者分娩後三個月內,地點由女方戶籍所在地修改為一方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由群眾自主選擇。

  廣西還明確規定,審批部門必須在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說明,並在作出批准決定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備案。

  廣西修改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解讀二

  再生育子女條件放寬

  由於全面兩孩是普惠制規定,而有些特殊家庭如再婚家庭,除兩孩外,對再生育有比較特殊的需要,因此廣西對可以要求再生育子女的情形作出了修改。

  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含依法收養,下同***兩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的;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後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兩個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個子女,再婚後未生育過的,這三類情形經批准均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夫妻生育兩個子女,其中一個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醫學專家進行醫學鑑定確診為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且這對夫妻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夫妻生育兩個子女,其中一個因傷致殘,經依法鑑定,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經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夫妻雙方定居在國境線5公里以內的鄉村且連續居住10年以上,已生育兩個子女的;法律、法規和自治區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情形的,經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另外,夫妻一方為廣西戶籍,另一方為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戶籍的,按照有利於當事人的原則適用。

  廣西修改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解讀三

  延長生育假期獎勵

  另一個民眾關注的熱點問題——生育假期也在《條例》中得到明確: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產假50日,男方享受護理假25日。休假期間的工資、津貼、補貼和獎金,其工作單位不得扣減。

  也就是說,過去廣西女性的產假一般為《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中確定的98天基本產假,加上12天晚婚假、14天晚育假、20天獨生子女母親產假,總數最多為144天。調整後,原《條例》規定的晚婚假、晚育假、獨生子女母親產假取消,總數為98天基本產假加上50天獎勵假,一共148天。同時,丈夫的陪產假過去為10天加上12天晚婚假,晚婚假取消後,增加到25天,比過去的22天多了3天。值得注意的是,凡是符合法律法規再生育的,不管是第一胎、第二胎還是多胎,都可以享受到同樣的產假。

  《條例》還保留,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產假期滿後撫育嬰兒有困難的,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同意,可享受6個月至12個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間,按其工資、津貼、補貼總額的80%核發,不影響其晉級、工資調整和計算工齡。

  獨生子女獎勵“老人老辦法”

  修改後的條例,按照“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的原則,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按照規定應當享受計劃生育獎勵扶助政策的家庭,繼續享受包括獨生子女獎勵、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和計劃生育特殊家庭扶助等在內的各項原有獎勵扶助政策。

  實施全面兩孩政策後,對自願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不再發放《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不再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的獎勵優待政策。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後又生育第二個子女或者收養子女的,停止其子女原享受的獨生子女待遇,登出已領取的證書,但此前已發放的獎金和獨生子女保健費等不用退還。

  自治區十二屆人大會指出,自治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抓緊做好新修改的《條例》相關配套政策措施銜接工作,組織貫徹好條例,確保全面兩孩政策積極、穩妥、有序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