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律師職稱論文發表範文

  律師從事刑事辯護活動,只服從事實和法律,不受當事人意志的限制。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希望你們喜歡。

  篇一

  中國律師生存現狀分析

  【摘要】中國律師由於受古老中華歷史文化淵源影響,一直在壓迫中艱難生存。司法歧視、社會法制觀念薄弱使律師職業環境黑暗。而行政級別制度在律師界的缺失更使律師對自身發展頓感迷茫。同時在律師職業過程中由於權力保障制度不健全,更多強調律師義務而非權力的不對稱現象使律師在司法實踐中阻力重重。欲振中華法制,必先強律師,本文在分析律師現狀的同時,試圖通過一己之見提出幾點建議,以期對該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關鍵詞】律師生存;職業環境;法制發展

  一、律師執業環境

  ***一***司法環境

  陳有西律師在一次法律工作座談會上引用了三句詩來描述中國律師職業環境,其中一句引自唐人朱餘慶《近試上張水部》中的“妝罷低眉問夫婿,畫眉深淺入時無”。陳律師引用的這句詩把當代中國律師在公權力面前的“小媳婦”形象和心態刻畫得逼真、貼切。

  律師在司法人員面前的“小媳婦”形象是各種歷史、現代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首先,在現階段,我國相當數量的法官、檢察官均來自退伍軍人行列,而我國大多數律師則是全國各政法院校畢業生。兩個職業團體有著不一樣的背景經歷和文化價值觀,這就容易造成二者對立的心態。在公權力面前自覺文化程度高人一等的律師不得不放下身段,迎合大權在握的司法人員。其次,隨著社會經濟的迅速發展和律師制度的優化改進,律師收入隨著市場的發展越來越豐厚,與司法人員收入相比相差甚多,當然,這也是司法腐敗,律師與司法人員偶爾狼狽為奸的一個重要原因。於是法官依據“關係”判案,請律師不如請法官之類的說法越發讓人有如芒在背之感。

  司法人員對待律師的不公,使人們對自己行為缺乏可預測性,在司法實踐中,律師的正確意見能否得到司法機關的採納具有太多不確定因素。王令律師2006年在天津一法院被法官“掐脖子”;何雲祥律師在昆明被法院烤留……如此例子不在少數。試問,如果一部法律在運用階段出現了嚴重問題,這部法律意義何在?我們是該信仰法制還是法官人治。

  ***二***社會環境

  律師的職能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對已發生的客觀事實進行評價,對法律主體行為進行預測,從而達到法律調整物件在法律範圍之內進行活動的目的。

  但有不少當事人理所當然的認為,律師是自己僱傭的“打手”,應該按照自己的意圖去為自己辦事兒,並達到自己的預期目標。否則,律師就是沒有意義。

  而當我們放眼世界,會發現,在歐洲大多數國家,律師只需事先告知委託人自己的答辯思路,然後在庭審中依據自己對案件的判斷自由進行辯論。當事人若對辯護律師辯護思路有異議,並試圖左右律師時,律師可以拒絕繼續為其辯護。

  ***三***律師職業環境優化

  1.完善司法體制

  良好的司法體制是國家有效執行的基礎保障。在大多數法制國家,律師職業是檢察官、法官的必經之路,甚至大多數優秀的檢察官和法官均來自有豐富職業經驗的律師隊伍。而在中國,律師轉行做檢察官或法官確是鮮有的現象。這樣的單項流轉使律師執業受到很大限制,也永遠給律師貼上了“平民”二字標籤。在司法實踐中也可能導致“案源難的問題”,當事人更願意聘請“曾經的法官”做代理人,而冷落沒有法官背景的平民律師。

  因此,建立法官、律師職業共同體的職業互換制度有利於緩和不同角度法律工作者之間的職業隔閡,也有利於律師的職業發展。法律職業共同體更有利於我國立法水平的提高,使立法可以更好的反映和貼近現實。

  2.提高律師在司法程式中的地位

  在其它法治國家,律師被視為與法官平等的司法職業者。律師職業除了為委託人提供法律服務以外,也致力於國家司法體制建設和完善,並且在日常事務中與法官共同合作,提高司法執行效率[1]。而在我國,法官與律師是對立的法律職業者,法官給律師“穿小鞋”,律師沒有得到應有的尊重,律師在我國司法程式中更多的傾向於傳統意義上的“訴棍”亦或“商人”,而否決律師在司法實踐中更高層面的意義。

  二、律師權利限制

  ***一***辯護權

  目前,我國法律中關於律師辯護權的規定,狹隘的侷限於審判階段的辯護權。儘管如此,出於審判階段的辯護權也不能得到充分有效的保障。律師不能充分表達自己以及委託人的意見,無法還原爭論事實,於是也不能充分維護當事人的權益,這樣的結果直接導致了律師與當事人之間的不信任,增加了律師的職業困難度。

  在全國聞名的李莊案中,律師權利的缺失更是表現得淋漓盡致。在李莊案件中,法官以“教唆做偽證”將處於辯護位置的律師繩之以法,而被告則通過犧牲律師獲得了立功減刑的機會。此種顛覆性的司法共謀,置律師工作法律保障於何處?

  ***二***律師職業豁免權

  豁免權是一種不受某種後果約束或不受某種法律規範管轄的狀態,在羅馬法中,享有豁免權的人,即不受法定義務約束之權利主體[2]。中國《律師法》第37條規定“律師在職業活動中的人生權利不受侵犯。律師在法庭上發表的代理、辯護意見不受法律追究,但是發表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他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除外”

  首先,上文規定將律師職業豁免權適用範圍限定於庭審中,然而律師在偵查、審查起訴階段和訴前準備階段均需要與強大的公、私權力抗衡,律師在這些階段所面臨的職業風險不亞於庭審階段。其次,該規定把不需要經過庭審的書面審理和非訴案件排除於律師職業豁免權之外。再者,《律師法》將律師豁免權的除外情況規定為“發表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他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但此種抽象意義上的除外情形是非常難以鑑定的。例如:在大陸法系國家法律對我國司法影響越來越深刻的情況,在我們的司法職業中,律師難免內外相比,對國家政策發表一些評論和見解,而這種情形是否屬於危害國家安全,

  惡意誹謗他人的行為是難以鑑定的。但這種情形往往被部分“有心”法官和對方當事人作為打擊報復律師的手段。[3]

  三、律師行政級別缺位

  陳有西律師在高峰論壇中引用的三句詩中的第二句引自韓愈的《左遷至藍關示侄孫湘》“雲橫秦嶺家何在,雪擁藍關馬不前”。此句詩用以形容中國律師生存環境,刻畫律師界的迷茫和歸屬感的缺失。

  中國是一個有著兩千多年曆史的封建國家,官本主義思想在人民意識里根深蒂固。然而我國律師業尚處於成長階段,律師的政治地位與其經濟地位和社會作用不相適宜[4]。單項流動的人事體制使律師在中國當下森嚴的行政級別中舉步維艱,律師職業一生也無法獲得一官半職聊以自慰。

  最後,引用陳有西律師在高峰論壇上的第三句詩:“問渠哪得清如許,為有源頭活水來”。不管前路多麼艱難,我們也要風雨兼程,對國家的法制建設始終抱有信心,為我們的司法改革提供新的源泉,讓我們的司法更加公正理性。

  參考文獻:

  [1]肖宇.法國律師在司法體制中的作用[J].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學報,2012,1***1***.

  [2]彭東鍅.論中國律師法庭辯論豁免權[J].經濟研究導刊,2010***4***.

  [3]牟馳.路在何方――對完善中國律師制度的若干思考和建議[J].首屆律師學院論壇,2011.8.

  [4]朱永華.律師職業化道路研究[J].法制與社會,2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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