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業論文開題報告格式字型的要求

  開題報告作為畢業論文答辯委員會對學生答辯資格審查的依據材料之一,是指開題者對科研課題的一種文字說明材料,也是畢業論文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希望你們喜歡。

  

  第一步、論文擬研究解決的問題

  內容要求:

  明確提出論文所要解決的具體學術問題,也就是論文擬定的創新點。

  明確指出國內外文獻就這一問題已經提出的觀點、結論、解決方法、階段性成果……

  評述上述文獻研究成果的不足。

  提出你的論文準備論證的觀點或解決方法,簡述初步理由。

  撰寫方法:

  你的觀點或方法正是需要通過論文研究撰寫所要論證的核心內容,提出和論證它是論文的目的和任務,因而並不是定論,研究中可能推翻,也可能得不出結果。開題報告的目的就是要請專家幫助判斷你所提出的問題是否值得研究,你準備論證的觀點方法是否能夠研究出來。

  一般提出3或4個問題,可以是一個大問題下的幾個子問題,也可以是幾個並行的相關問題。

  第二步、國內外研究現狀

  內容要求:列舉與論文擬研究解決的問題密切相關的前沿文獻。基於“論文擬研究解決的問題”提出,允許有部分內容重複。

  撰寫方法:只簡單評述與論文擬研究解決的問題密切相關的前沿文獻,其他相關文獻評述則在文獻綜述中評述。

  第三步、論文研究的目的與意義

  內容要求:

  簡介論文所研究問題的基本概念和背景。

  簡單明瞭地指出論文所要研究解決的具體問題。

  簡單闡述如果解決上述問題在學術上的推進或作用。

  基於“論文擬研究解決的問題”提出,允許有所重複。

  第四步、論文研究主要內容

  容要求:初步提出整個論文的寫作大綱或內容結構。由此更能理解“論文擬研究解決的問題”不同於論文主要內容,而是論文的目的與核心。

  關於格式的論文範文

  格式條款效力探析

  摘要:格式條款是由一方當事人為了反覆使用而預先訂立的,並由不特定的第三人所接受的,在訂立合同時不能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其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種格式條款提供者的單方行為,而接受格式條款的物件則多是不特定的多數人,格式條款在方便交易的同時也存在著很大的公平隱患,在對影響格式條款效力的因素進行分析的基礎上,對其效力進行認定。

  關鍵詞:格式條款;影響因素;效力認定

  中圖分類號:D9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1671-1297***2008***11-131-02

  一、問題的提出

  所謂格式條款是指由一方當事人為了反覆使用而預先訂立的,並由不特定的第三人所接受的,在訂立合同時不能與對方協商的條款。格式條款在不同國家和地區,法律上有不同的稱謂:如在德國稱為一般交易條款;在英國稱為標準合同;在我國臺灣地區稱為定型化契約。而我國合同法採用的是格式條款而不是格式合同的稱謂,這說明在我國格式條款既可能單獨構成一個完整的書面合同,也可能以書面合同中的某一條款或數個條款出現。例如,車船票、飛機票等之類的格式條款,是由一方當事人在沒有與另一方當事人協商的情況下事先擬定的,其多是對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有利,這意味著格式條款與非格式條款可以並存於同一合同之中,在格式條款違反法律和其他規定時,可以認定其無效但不影響合同中非格式條款部分的效力,這對保護消費者的利益是有利的,在格式條款的規定對消費者是不利或不公平而被認定無效時,消費者還可以根據合同其他部分獲得繼續履行的要求。

  格式條款在本質上還是一種合同條款,因而也需遵守平等自願、意思自治等民事合同應有的原則。格式條款的出現總是與某些或某個壟斷性行業相聯絡,往往是由在合同訂立中佔有絕對優勢的一方當事人自行訂立的,並無需與合同訂立的另一方當事人協商,格式條款的內容也多是對提供合同的一方有利,而儘可能免除或減輕己方責任而加重對方的義務,那麼在這種情況下,意思自治、平等協商的原則因行業壟斷而失去了意義,合同雙方處於失衡狀態,如何恢復這種平衡,使民事法律關係繼續有效,這就需要對合同訂立中佔有優勢的一方給予必要限制,從而增加對弱勢方的保護,表現在法律上也就是格式條款的效力問題,即通過對格式條款的效力進行認定,來使某些顯失公平的合適條款歸於無效,同時確保那些基於行業的合理需求的格式條款得以有效履行。

  二、判斷格式條款效力的因素

  格式條款一般是作為合同的內容而出現,堅持的是民法的一些基本原則,如公序良俗、誠信原則、公平原則等,但是這些都比較概括,在具體判斷時不易把握,因而要對格式條款的效力的具體影響因素進行探討,有助於理解格式條款的效力。筆者認為,影響格式條款效力的因素有以下兩方面:

  ***一***合同雙方的地位

  這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格式條款提供者的行業特徵,即其是否處於壟斷地位,如鐵路、電信等。當事人雙方處於不同的地位無論其對合同條款如何不滿都別無選擇,合同相對人處於無法拒絕的狀態,在這種情況下法律應嚴格對格式條款的效力進行稽核,因合同相對人的意思自由受到很大限制,和契約自由有些衝突。二是合同雙方關係是平等的還是不等的。一般而言提供條款的一方都是經營者,另一方是消費者,相比較之下消費者處於弱勢地位需要保護,但也不排除雙方都是經營者的情況,對前一種對其效力進行從嚴把握。

  ***二***權利義務的分配

  包含三方面內容,一是對格式條款使用人義務分配的合理性。如果格式條款中免責條款的目的在於排除或限制條款使用人因違反某些義務而產生的責任時,則相對人期待該義務履行的合理性成為判斷條款有效性的主要因素。期待該義務履行的合理性越高,則免除因違反該義務履行的合理性越低,則對免責條款的效力也越從寬認定。二是對格式條款使用人的權利的限制程度。根據合同自由平等原則,合同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應是對等的,如果格式條款提供者使用其優勢地位,限制使用者的權利應認定無效。三是合同風險分配的合理化程度。應由當事人在承擔合同風險的範圍內承擔責任,而不應加重某一方的合同責任。

  三、格式條款效力的認定

  格式條款定入合同,提高了交易效率,但同時在某些情況下又存在公平問題,因而不能對其效力一概地予以肯定或否定,要區別對待。我國《合同法》關於格式條款的效力歸結起來有兩方面:一是對格式條款提供者採取合理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的效力持肯定的態度;二是對格式條款提供者利用格式條款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對方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的效力持否定態度。有學者將其稱為相對有效的格式條款和絕對無效的格式條款。

  ***一***相對無效格式條款的效力的認定

  我國《合同法》第39條規定格式合同提供者應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並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筆者認為這樣的規定是合理的,一方面,在當今世界格式條款普遍存在,無論是面對廣大消費者的交通、通訊、醫院、城市公用事業,還是在公司、企業之間,只要存在格式條款的地方,那麼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都會為了減少自己的合同義務和法律責任,或者為了分擔商業風險,往往將一些按照慣例應由其承擔的合同義務加以免除或加以限制。例如郵電行業針對郵電丟失做出的最高賠償限額的格式條款的約定保險公司針對保險賠償的最高限額的約定,寄存業針對寄存物丟失免除賠償責任的約定等等。其中某些也符合商業交易慣例和行業的要求,並且沒有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是為交易便利服務的,在給予其訂立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提供方便時,也不違背其意思表示,應對其效力予以肯定。

  免責條款一般是作為免除其將來可能發生的責任,因而起一些規定是無效的,當免除的是現在所應承擔的義務時,兩者應有所區別,《合同法》第39條的規定則屬於後者。

  ***二***絕對無效的格式條款的效力的認定

  絕對無效的格式條款也就是隻要出現法律規定的不應有的條款,該條款當然不具有效力。關於格式條款絕對無效的事由,《合同法》第40條規定:“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52條、53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據此,格式條款中含有上述情形之一即屬無效,歸結起來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1、違法的格式條款無效。《合同法》第5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合同無效: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即就是合同中有這樣幾種情形之一的,合同即屬無效。格式條款是合同的組成部分或合同的內容,其也應符合《合同法》的規定,若存在法定的違法情形,是無效的。

  2、不合理免責的格式條款無效。所謂免責的格式條款是指形式格式條款中所包含的免除或者限制按照正常的法律規則和交易習慣應當由格式條款提供者承擔的合同義務的條款。不合理的免責條款按照法律的規定包含以下兩個方面:一是有《合同法》第53條規定情形的。即合同中有下列免責條款的無效: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作為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在訂立合同後,應對其產品或服務的質量有所保證,不因使用而發生損害。還有“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無效即主要是限制格式條款提供者逃避應有的法律責任,故意造成對方當事人損害。因而,出現這兩種情況的格式條款無效。二是格式條款提供者免除自己責任,加重對方責任。也就是在格式條款中本應由格式條款提供者承擔的責任而在合同中加以約定免除。常見的就是格式條款中對消費者的違約責任的規定十分的多,且較詳盡,而對經營者的責任隻字不提,甚至明示對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一切不利後果概不負責等字樣的規定,這顯然是不合理的,對此應當認定為無效。

  3、權利失衡的格式條款無效。具體就是指格式條款提供者排除對方當事人主要權利。關於主要權利,我國合同法未作明確的規定。王利明教授認為主要權利應就合同本身的性質來考察。如果依據合同的性質能夠確定合同的主要內容,則應以此確定當事人所享有的主要權利。例如,經營者在合同中擬定發生糾紛只能與其協商解決而不能進行訴訟或仲裁,或者在合同中自主決定爭議的方法而排除消費者的選擇權。這種規定雖沒有免除格式條款提供者的責任,但限制了相對人的權利,顯失公平,應認定為無效。格式條款的無效,並不等於所有格式條款的合同無效,只是合同中涉及到無效的格式條款時該條款無效,不影響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參考文獻

  [1]王利明.合同法研究[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

  [2]曲伶俐.論格式條款的效力認定[J].政法論壇.2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