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註冊資本增加

  在市場競爭過程中必須遵循市場經濟的規則和世界貿易的法則。上市公司所處的競爭環境在不斷地變化,充滿了各種各樣的風險。好不好?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整理的,歡迎大家閱讀。

  好不好?

  1、上市公司註冊資本的增加是好的。上市公司增加註冊資本是利好。上市公司增加註冊資本金,說明公司前景好,具有盈利能力,更代表了公司資金實力,增強了抵禦風險的能力,還有財務穩健的能力。

  2、當企業規模擴大,可以真實反映企業的資產規模;企業經營一段時間後,隨著業務的開拓,需要注入資金擴大生產或規模,因此就需要增加註冊資本。

  3、開拓業務和註冊資本的增加有什麼聯絡?增加註冊資本後是如何實現,或者說為什麼能實現業務的開拓。

  上市公司最低註冊資本

  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已向社會公開發行;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 3、開業時間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連續盈利;原國有企業依法改建而設立的,其主要發起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可連續計算; 4、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1000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於1000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5%以上; 5、公司在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滿足上述條件可向國務院證券管理稽核部門及交易所申請上市。

  上市公司註冊資本要求

  一、相關法律條文對照

  1、《合夥企業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夥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第十四條 設立合夥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二個以上合夥人。合夥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書面合夥協議;

  ***三***有合夥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

  ***四***有合夥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七條 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

  2、《公司法》

  第二十六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於法定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其餘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

  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相關法律概念比較——出資、註冊資本、註冊資金

  出資:[provide the fund] 出錢,亦作“ 出貲 ”。拿出錢財;捐款。出資是企業投資者的最基本義務,但不同型別的企業,其出資方式、金額和期限要求也不盡相同。

  註冊資本:公司的註冊資本是指公司在登記機關登記註冊的資本額,也叫法定資本。註冊資本有兩種含義:一是英美法系中的註冊資本***registered capital***即授權資本或核准資本,它是在章程中載明、公司有權發行的資本額,確定授權資本或核准資本目的之一就是為了政府註冊,一般而言,註冊資本數額少於發行資本,更少於實收資本;二是實行法定資本制度國家的註冊資本,其含義與西方國家的註冊資本截然不同,它也是在章程中載明、公司有權發行但公司必須全部、實際發行的資本,公司只有全部繳清出資額並經過法定驗資機構驗資後,才可以到登記機關登記註冊,註冊資本與發行資本、實收資本完全一致。

  一般認為,註冊資本與註冊資金之間存在以下區別:

  ***1***註冊資金所反映的是企業經營管理權;註冊資本則反映的是公司法人財產權,所有的股東投入的資本一律不得抽回,由公司行使財產權。

  ***2***註冊資金是企業實有資產的總和,註冊資本是出資人實繳的出資額的總和。

  ***3***註冊資金隨實有資金的增減而增減,即當企業實有資金比註冊資金增加或減少20%以上時,要進行變更登記。而註冊資本非經法定程式,不得隨意增減。

  依照公司法規定,公司的註冊資本必須經法定的驗資機構出具驗資證明,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是表明公司註冊資本數額的合法證明。

  三、合夥企業法對於合夥企業僅規定出資方式要求,並未規定註冊資本、出資期限和最低限額

  檢視上述法條,不難發現,《合夥企業法》僅籠統地規定合夥人有出資義務和出資方式,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並沒有像公司法那樣規定合夥企業必須由全體合夥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認繳出資額***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和出資期限,這也是合夥企業與公司的顯著區別之一。只不過,在公司設立條件的習慣性思維之下,這種區別有些難以理解而已。

  一般從事生產經營的組織體,成立之初都必須擁有一定的資金保證,即必須具有一定的資本金。這是它對外從事經營活動的財產基礎和保證,合夥企業也不例外。對於企業註冊資本金提出低限要求,是我國企業登記制度的內容,其目的是為了保證企業擁有正常運營的資金,防止出現“皮包企業”,維護企業的資信能力,保護交易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而合夥企業由於本身承擔的是無限連帶責任,它已以合夥人的其他財產為企業資信提供了保證,而且從近年來的實際操作情況看,驗資形式和驗資報告的可信程度有限,註冊資本金很難真實反映企業真正的經濟實力和清償能力。另一方面,合夥企業是一種初級、原始的企業組織形式,它注重的是人合,對於資本的依賴程度不是很強,只要能保證經營的最低需要即可。因此,合夥企業法不規定最低註冊資本金,而由各合夥人根據實際協商確定出資,為更多的人,特別是一些有能力但一時缺少資金的人蔘與合夥經營創造了條件。

  為大力支援各類市場主體創業,以創業帶動就業,各地工商部門紛紛取消了個人經營、合夥企業出資限制,出資1元即可申報登記。高校畢業生、返鄉農民工、下崗失業人員、復員退伍軍人、殘疾人等申辦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不受註冊資***本***金限制,並將此宣揚為一項有利於改善民生的便民措施。

  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啟用新版<合夥企業營業執照》和《合夥企業分支機構營業執照>的通知》***工商個字〔2007〕107號***規定,新版《合夥企業營業執照》正本和副本均印有“合夥企業營業執照”字樣。正本和副本均載明登記事項:“名稱”、“主要經營場所”、“執行事務合夥人”、“合夥企業型別”、“經營範圍”,還載明執照事項:“註冊號”、“登記機關”***發照機關***、“ 年 月 日”***發照日期***,亦並未將合夥企業全體合夥人的出資額作為營業執照載明內容之一。

  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上資訊公開的合夥企業登記條件為:***1***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2***有合法的企業名稱;***3***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4***有符合規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5***有必要的從業人員。按照上述規定條件,合夥企業出資由投資人申報,並且無須提交出資證明作為申請材料。

  四、觀念革命——資本信用到資產信用

  儘管上述問題已經有了答案,但不得不提及引發這個問題的根源還是在於傳統資本信用觀念。例如,曾經有傳統觀念認為,“現代企業就是以資本為信用的企業。因此,資本信用是資本企業的靈魂。”

  在立法上,雖然20xx年修訂的新公司法較之舊公司法有了許多開創新突破,但中國公司法首先毫無疑問地以資本信用為基礎構建了自身的體系並一直沿襲至今。從公司資本制度到股東出資形式,再到公司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限制無不體現了資本信用的明晰觀念和要求。在社會經濟生活中,儘管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給無辜的債權人帶來的傷害早已司空見慣,但人們還是習慣於根據公司的註冊資本來判斷公司的實力和信用狀況。

  改革開放數十年來,資本信用給人們帶來了無盡的誤導和認識障礙:***1***由於過於關注交易對方的註冊資本,而疏於對其整個資產狀況的瞭解,導致對交易對方信用的誤判;***2***錯誤地相信公司註冊登記和營業執照上顯示的表面資訊,而忽略了社會中介機構對公司資產的實際調查和評價;***3***因為過於迷信註冊資本而放棄了公司之外各種擔保手段的採用;***4***只滿足於當事人出資已經到位、資本沒有虛假的最低標準,而無視公司資產不當轉移、非法侵吞和無故流失所應追究的責任;***4***立法上看似對債權人的“充分”保護的一些資本信用規定,實際為有限責任股東轉移資產、逃避債務提供了種種便利。

  因為,公司資本不過是公司成立時註冊登記的一個抽象的數額,而決不是公司任何時候都實際擁有的資產。正如有識人士指出,“撇開非由資本形成的公司資產不論,除在公司設立的某個瞬間,公司資產純粹由資本構成且資產本身未發生任何價值變化,會出現公司實際資產與註冊資本完全一致的情形外,公司資產與資本的脫節是公司財產結構的永恆狀態。” 實際上,各類市場經濟主體正日漸認識到了資本信用的負面效應,不僅是觀念上的轉變,更重要的是在經濟交往中不再把註冊資本當做主要的衡量因素,而是通過盡職調查、第三方評估、信用擔保、資產抵押等方式對交易物件的資信狀況進行綜合、全面的調查、評估和防範,然後才作出經營決策,這無疑是十分正確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