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實施的公司法中註冊資本

  公司法中最新的關於註冊資本的規定是什麼?對創業者們有什麼影響嗎?小編把整理好的公司法規定的註冊資本分享給大家,歡迎閱讀!

  公司法修改內容主要涉及的三個方面

  一、將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

  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公司註冊資本實繳另有規定的外,取消了關於公司股東***發起人***應當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出資,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出資的規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出資的規定。公司股東***發起人***自主約定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並記載於公司章程。

  二、放寬註冊資本登記條件

  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外,取消了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註冊資本3萬元***人民幣,下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註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註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也就是說理論上可以“一元錢辦公司”;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也就是說理論上可以“零首付”;不再限制股東***發起人***的貨幣出資比例。

  三、簡化登記事項和登記檔案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出資額、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時,不需要提交驗資報告。這次公司法的修改進一步降低了公司設立門檻減輕了投資者負擔,便利了公司准入,為推進公司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提供了法制保障。

  企業的註冊資本應注意的事項

  1、註冊資本和實收資本

  ***1***註冊資本指全體股東約定認繳的出資額;實收資本是指股東已經向公司實際繳納的資本;

  ***2***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於法定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其餘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

  ***3***公司的註冊資本不能在法定期限內實繳的,應當辦理註冊資本減少的變更登記。

  2、出資方式

  ***1***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2***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公司註冊資本30%;

  ***3***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低估作價。

  ***4***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必須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未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該部分出資額應當作為股東認繳資本計入公司的註冊資本,而不計入公司實收資本。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所規定的出資時限內完成財產轉移登記手續,並辦理公司實收資本變更登記。

  3、主要非貨幣財產出資的轉移方式

  ***1***實物:①動產以交付為轉移;②不動產以登記為轉移;③汽車等特殊的動產以登記轉移。

  ***2***智慧財產權:①專利權以登記為轉移;②商標權以登記並公告為轉移;③著作權以簽訂協議為轉移;④技術祕密以簽訂協議為轉移。

  ***3***土地使用權以登記為轉移。

  ***4***股權:①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以登記為轉移;②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以記載於股東名冊為轉移;③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以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為轉移。

  4、註冊資本***金***最低限額的有關規定:

  ***1***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3萬元;

  ***2***一個股東設立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10萬元,且應當一次足額繳納。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且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3***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50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採用募集方式設立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4***非公司企業法人的註冊資金的最低限額為3萬元;

  ***5***企業集團的母公司註冊資本***金***的最低限額為3000萬元;

  ***6***法律、行政法規對上述企業註冊資本***金***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5、企業申請設立登記或變更註冊資本***金******實收資本***時,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申請人可以根據自身情況選擇辦理驗資手續的時間,如申請材料準備階段較長,可待材料準備完畢後再辦理驗資手續。但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在驗資完成後召開創立大會。

  涉及企業登記前置行政許可時,如許可部門無需提交驗資證明的,可待取得相關許可證件後再行辦理驗資手續。

  股東能否用利潤補足註冊資本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必須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期繳交出資。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餘稅後利潤,有限責任公司經股東會決議,依照出資比例分紅,各股東當然可以將分紅後所得依照公司章程之規定,履行足額出資的法律義務,用於補足註冊資本。

  但在彌補虧損之前,或者彌補虧損之後,有限責任公司經股東會決議,不同意分配利潤,則不得用尚未分到手的未分配利潤補足註冊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