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資個人獨資企業註冊流程

  因為個人獨資企業是承擔無限責任的,例如說,如果你的公司欠其他公司的錢,即使你的公司沒有了也還是要還的,而且必須還清所有的債務。內資個人獨資企業註冊有哪些流程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整理的,歡迎大家閱讀。

  

  ***1***需準備的材料:

  ***一***投資人簽署的《個人獨資企業登記***備案***申請書》;

  ***二***投資人身份證明;

  ***三***投資人委託代理人的,應當提交投資人的委託書原件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或資格證明覆印件***核對原件***;

  ***四***企業住所證明;

  ***五***《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設立申請前已經辦理名稱預先核准的須提交***;

  ***六***從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業務的,應當提交有關部門的批准檔案。

  ***七***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檔案。

  ***2***個人獨資企業申請辦理流程:

  ***一***申請:由投資人或者其委託的代理人向個人獨資企業所在地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二***受理、審查和決定:登記機關應當在收到全部檔案之日起15日內,作出核准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予以核准的發給營業執照;不予核准的,發給企業登記駁回通知書。

  ***3***個人獨資企業登出登記***合肥市資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投資人決定解散;

  ***二***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

  ***三***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清算結束後,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並於十五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登出登記。

  審批條件:

  個人獨資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1、投資人決定解散;

  2、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

  3、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個人獨資企業清算結束後,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並於十五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登出登記。

  申請材料:

  個人獨資企業依照《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解散的,應當由投資人或者清算人於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登出登記。

  申請個人獨資登出登記,企業申請人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1、投資人或者清算人簽署的登出登記申請書;

  2、投資人或者清算人簽署的清算報告;

  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檔案。

  4、個人獨資企業辦理登出登記時,應當繳回營業執照。

  內資個人獨資企業註冊是什麼?

  獨資企業,即個人出資經營、歸個人所有和控制、由個人承擔經營風險和享有全部經營收益的企業,自然人企業。

  其主要優點為:

  1***企業資產所有權、控制權、經營權、收益權高度統一。這有利於保守與企業經營和發展有關的祕密,有利於業主個人創業精神的發揚。

  2***企業業主自負盈虧和對企業的債務負無限責任成為了強硬的預算約束。企業經營好壞同業主個人的經濟利益乃至身家性命緊密相連,因而,業主會盡心竭力地把企業經營好。

  3***企業的外部法律法規等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決策、進入與退出、設立與破產的制約較小。

  2、獨資企業的缺點

  1***難以籌集大量資金。因為一個人的資金終歸有限,以個人名義借貸款難度也較大。因此,獨資企業限制了企業的擴充套件和大規模經營。

  2***投資者風險巨大。企業業主對企業負無限責任,在硬化了企業預算約束的同時,也帶來了業主承擔風險過大的問題,從而限制了業主向風險較大的部門或領域進行投資的活動。這對新興產業的形成和發展極為不利。

  3***企業連續性差。企業所有權和經營權高度統一的產權結構,雖然使企業擁有充分的自主權,但這也意味著企業是自然人的企業,業主的病、死,他個人及家屬知識和能力的缺乏,都可能導致企業破產。

  4***企業內部的基本關係是僱傭勞動關係,勞資雙方利益目標的差異,構成企業內部組織效率的潛在危險。

  內資個人獨資企業註冊設立個人獨資企業的條件:

  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第8條的規定,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1***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只能是一個自然人,而且該自然人還應當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有合法的企業名稱。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應當與其責任形式及從事的營業相符合,而且只准使用一個名稱,並不得在名稱中使用“有限”、“有限責任”、“公司”等字樣。

  ***3***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一定的資本是任何企業得以存在的物質基礎,獨資企業也不例外。但由於企業主***出資人***對獨資企業的債務無限責任,因此《個人獨資企業法》對出資的最低數額未作強制性規定。

  ***4***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經營場所是個人獨資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所在地,獨資企業一般只有一個經營場所,記載企業登記機關登記的營業地點。經營場所對於確定債務履行地、訴訟管墨守成規地法律文書送達地等均有重要的法律意義。從事經營的必要條件是指根據企業的業務性質、規模等因素而需具備有設施、裝置、人員等方面的條件。

  ***5***有必要的從業人員。即與企業的經營範圍和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從業人員。

  內資個人獨資企業註冊的相關問題:

  1、 個人獨資企業能不能直接轉成有限公司?

  如果是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是不能變更為有限公司的,因為個人獨資企業和公司分別受個人獨資企業法和公司法的調整,主要是保護債權人的問題,因此,相互不能變更,只能是一個登出一個新設立。如果你是一人有限公司是可以互轉的,因為公司性質是同類性質的。

  2、個人獨資企業名稱有什麼要求?

  個人獨資企業名稱沒有具體構成,只有相關的要求,要求如下:

  1、企業名稱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資人的姓名作字號,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要與其從事的營業相符合。

  2、《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規定,個人獨資企業不能在其名稱中使用“有限”、“有限責任” 的字樣,也不能稱為“公司”。從而使個人獨資企業與公司和合夥企業或其他獨資企業名稱相區別。企業應當根據其組織結構或者責任形式,在企業名稱中標明組織形式。

  3、個人獨資企業與個體工商戶有什麼區別?

  第一、個人獨資企業必須要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合法的企業名稱,而個體工商戶可以不起字號名稱,也可以沒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而流動經營。

  第二、個體工商戶的投資者與經營者是同一人,都必須是投資設立個體工商戶的自然人。而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者與經營者可以是不同的人,投資人可以委託或聘用他人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

  第三、個人獨資企業可以設立分支機構,也可以委派他人作為個人獨資企業分支機構負責人。這一規定,說明了個人獨資企業不但可以在登記管理機關轄區內設立分支機構,也可以在異地設立分支機構,由設立該分支機構的個人獨資企業承擔責任。而個體工商戶根據規定不能設立分支機構。另一方面個體工商戶雖然可以異地經營,但隨著各地近幾年相繼簡化了外來人員的登記手續,從而使個體工商戶的異地經營這一規定逐漸淡化。由此可以看出,個人獨資企業的總體規模一般大於個體工商戶。

  第四、個人獨資企業與個體工商戶的法律地位不盡相同。在民事、行政、經濟法律制度中個人獨資企業是其他組織或其它經濟組織的一種形式,能以企業自身的名義進行法律活動。而個體工商戶是否能夠作為其它組織或其它經濟組織的一種形式,一直是國內民法學家的爭論物件。在日常法律活動中,個體工商戶的法律行為能力往往受到一定的限制,更多的時候,個體工商戶是以公民個人名義進行法律活動的。事實上,國內就有許多法律專家提出個體工商戶不是法律意義上的企業。另外,個人獨資企業與個體工商戶作為市場主體參與市場經濟其他活動的能力不同,如個人獨資企業可以成為公司的股東,從而以企業名義享有公司股東的權利和義務,而個體工商戶一般不能以企業名義作為公司股東,只能以個人投資者***自然人***身份成為公司股東。

  第五、個人獨資企業與個體工商戶在財務制度和稅收政策上的要求也不盡相同。事實上,這也是投資者較關心的問題。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必須建立財務制度,以進行會計核算。值得一提的是,個人獨資企業的財務制度是個人獨資企業的必備條件,不以任何部門的要求而改變。而個體工商戶由於情況複雜,是否要建立會計制度爭論較多,在即將實施的新《會計法》中也只作了原則規定。按照目前的執法情況看,個體工商戶可以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建立賬簿,如稅務部門不作要求的,也可以不進行會計核算。另外,在稅收政策方面,由於我國的稅收法律制度是一個相對獨立的體系,它與市場主體法律制度之間沒有統一的聯絡。目前稅務部門認定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並不是以企業的市場主體地位不同而劃分的。

  一般來說,個體工商戶較難認定為一般納稅人,而個人獨資企業如符合條件則可以認定為一般納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