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稅收避稅案例

  國際稅收協定作為避免國際間雙重徵稅的一種協議,對促進國際經濟的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在經濟全球化迅猛發展的今天,它卻面臨著巨大挑戰,利用國際稅收協定避稅就是其中一個熱點問題而被國際社會所普遍關注。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歡迎大家前來閱讀!

  篇1:

  某跨國公司總部設在A國,並在B國、C國、D國分設甲、乙、丙三家子公司。甲公司為在C國的乙公司提供布料,假設有1000匹布料,按甲公司所在國的正常市場價,成本為每匹2600元,這批布料應以每匹3000元出售給乙公司;再由乙公司加工成服裝後轉售給D國的丙公司,乙公司利潤率20%;各國稅率水平分別為:B國50% ,C國60% ,D國30%。該跨國公司為逃避一定稅收,採取了由甲公司以每匹布2800元的價格賣給D國的丙公司,再由丙公司以每匹3400元的價格轉售給C國的乙公司,再由C國乙公司按總價格3600000元在該國市場出售。

  我們來分析這樣做對各國稅負的影響:

  ***一*** 在正常交易情況下的稅負:

  甲公司應納所得稅=***3000-2600***×1000×50%=200000 ***元***

  乙公司應納所得=3000×20%×1000×60%=360000***元***

  則對此項交易,該跨國公司應納所得稅額合計=200000十360000=560000***元***

  ***二***在非正常交易情況下的稅負:

  甲公司應納所得稅=***2800-2600***×1000×50%=100000***元***

  乙公司應納所得稅=***3600000-3400000***×60%=120000***元***

  丙公司應納所得稅=***3400-2800***×1000×30%=180000***元

  ***則該跨國公司應納所得稅合計=100000+120000+180000=400000***元***

  比正常交易節約稅收支付: 560000-400000=60000***元***

  這種避稅行為的發生,主要是由於B、C、D三國稅負差異的存在,給納稅人利用轉讓定價轉移稅負提供了前提。

  篇2:

  [案例一]韓國一些海外建築承包公司在中東、拉美一些國家規定非居民公司在半年***183天***以內獲得的收入可以免稅,韓國海外建築承包公司常常設法在半年***183天***以內完成其建築工程,免繳這些國家的收入所得稅。

  [案例二]日本早在80年代初就興建了許多海上流動工廠車間,這些工廠車間全部設定在船上,可以流動作業。這些流動工廠曾先後到亞洲、非洲、南美洲等地進行流動作業。“海上工廠”每到一國,就地收購原材料,就地加工,就地出售,整個生產週期僅為一、兩個月。加工、出售完畢,開船就走,不須繳納一分錢的稅款。1981年,日本的一家公司到我國收購花生,該國公司派出它的一個海上車間在我港口停留27天,把收購的花生加工成花生米,把花生皮壓碎後又賣給我國。結果,我國從日本獲得的出售花生的收入,有64%又返給日本,而且日本公司獲得花生皮製板的收入分文稅款未納,造成這一現象的直接原因就是我國和其它多數國家都對非居民公司的存留時間作了規定***如我國規定非居民公司只在超過半年後才負有納稅義務***,日本公司就是利用了這種規定,我國稅務部門毫無辦法,只得眼睜睜地讓其避稅。

  篇3:

  [案例1]納稅人傑克遜經營一家水果店,年盈利2萬美元。該商店如按合夥人課徵個人所得稅,稅率為40%,納稅人傑克遜可淨得稅後利潤12000美元***即$20000-$20000×40%***。這家商店如按公司課徵所得稅,稅率30%,稅後利潤14000美元全部作為股息分配,納稅人傑克遜還要再交一道個人所得稅5600美元***即$14000×40%***。這樣,傑克遜淨得稅後利潤只有8400美元。與前者相比,多負擔所得稅款3600美元***即$11600-$8000***。面對這一現實,專家們可以告訴傑克遜不要作出組織公司的決定。

  這樣的例子舉不勝舉,任何一個國家的稅收制度,不管考慮得如何周全,稅收負擔在不同稅收人、不同徵稅物件之間,總有安排失當之處,這就給納稅人提供了選擇的餘地。

  [案例2]一個跨國公司可以通過買進低稅國內被清盤的虧損企業,來減輕稅負。假定高稅國美國的聖力科公司原應稅所得5000萬元,所得稅率60%,應徵所得稅3000萬元。新加坡的興泰公司虧損1000萬元,聖力科公司支付500萬元將興泰公司購進,作為聖力科公司的子公司。在兩公司所得彙總計算後,所得稅可以少交600萬元。減去購進支付的500萬元,聖力科公司還可淨得100萬元。即聖力科公司在這次購買中,獲得了相當於500萬元資產的一家公司,但其分文未付,反而還得到100萬元收益。

  [案例3]太郎先生是日本居民,在避稅港巴拿馬設立一家享利田公司,並擁有該公司40%的股份。另外60%的股權由寧娜、巴特、山本各擁有20%,寧娜、巴特先生非日本居民,山本為日本居民。依據日本稅法規定,設在避稅港的公司企業,如50%以上的股權由日本居民所擁有,這家公司的稅後利潤即使沒有作為股息匯回日本,也要申報並計稅。而太郎、山本兩先生的股權均未超過法定的50%,結果享受到了稅收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