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稅收論文

  稅收是一國的主要財政收入來源,對一國的經濟發展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伴隨著大資料時代的興起,跨國的商業活動產生了跨國稅收。下文是小編為大家蒐集整理的關於的內容,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篇1

  淺談國際稅收

  摘要:國際稅收所涉及的一個最基本的範疇就是稅收管轄權。國際稅收分配關係中的一系列矛盾的產生都與稅收管轄權有關。因此,稅收管轄權及其規範問題是研究國際稅收的出發點。本文試從這裡出發,簡要談談國際稅收中的稅收管轄權問題,並簡要說明了國際稅收中的重複徵稅問題。

  關鍵詞:國際稅收;稅收管轄權;分配

  一、稅收管轄權的概念及其特徵

  稅收管轄權是國家主權在稅收領域中的表現。它表現為一國政府在稅收方面所行使的立法權和徵收管理權力。由於稅收管轄權來源於國家主權,因而它也具有類似於國家主權的固有屬性:獨立性和排他性。這意味著一國在徵稅方面行使權力的完全獨立自主,在處理本國稅收事務時不受外來干涉和控制;所有主權國家在其管轄範圍內均有根據其政治經濟政策和本國稅法進行徵稅的權力,即有權自行決定對哪些人課稅,對什麼課稅和課多少稅。目前,還沒有任何一個國際公約對各個主權國家的稅收管轄權施加任何限制。因此,稅收管轄權是一個主權國家在徵稅方面所擁有的不受任何限制和約束的權力。當然,所謂“不受任何限制和約束”並不是絕對的。

  因為在確定納稅人方面,任何國家都無權對那些同本國毫無關係的人徵稅,在確定徵稅物件或徵稅範圍方面,一個國家也不可能漫無邊際地巧立名目,毫無根據地任意設定稅種;同時,在稅率的高低方面,一個國家也不能毫無原則,不考慮納稅人的負擔能力。因此,不受任何限制和約束的真正含義在於:任何主權國家的稅收管轄權都是獨立自主的,納稅人、稅種和稅率都由各國政府根據本國國情並參照國際慣例自行規定,任何外力都不得干涉和控制。

  正是由於世界各國都擁有不受任何外來權力干涉和控制的稅收管轄權,各國都可以按照本國需要制訂本國稅法。因此,各國有關涉外稅收的部分就難免會發生衝突,並引起國家之間的稅收分配關係的矛盾,這也就是人們研究稅收管轄權的原因。由於國際稅收是不同國家對跨國納稅人的跨國所得進行交叉重疊徵稅所形成的國家與國家之間的稅收分配關係,所以,國際稅收中的稅收管轄權也就是指主權國家在對跨國納稅人的跨國所得徵稅方面所擁有的權力。

  二、稅收管轄權的確立原則

  1、屬地原則

  屬地原則是指一個主權國家以地域的概念作為其行使徵稅權力的指導原則。按屬地原則,一國政府行使其徵稅權力時,必須受這個國家的領土疆界內的全部空間範圍***包括領陸、領空、領海***的制約。一國政府只能對在上述空間範圍內發生的所得和應稅行為行使徵稅權力,而不論納稅人是否是該國的公民或居民。

  2、屬人原則

  屬人原則是指一個主權國家以人員的概念作為其行使徵稅權力的指導原則。按屬人原則,一國政府在行使其徵稅權力時,必須受人的概念範圍制約,即只能對該國的居民或公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獲取的所得行使徵稅權力,而不論這些居民或公民的經濟活動是否發生在該國領土疆域以內。

  按照屬地原則和屬人原則所確立的稅收管轄權可以分為三種類型,即收入來源地管轄權、居民管轄權和公民管轄權。

  三、稅收管轄權的選擇與實施

  稅收管轄權的選擇與實施,既影響到某個國家的財權利益,又涉及與有關國家之間的稅收分配關係。因此,各國選擇並實施何種稅收管轄權,已成為人們密切關注的問題。稅收管轄權作為國家主權的組成部分,任何一個國家都有權根據本國經濟、政治、法律、社會狀況、稅收制度的特點選擇稅收管轄權的型別。目前,幾乎所有的國家都按屬地原則實行收入來源地管轄權,即都在收入來源基礎上“從源徵稅”。

  因此,各國對收入來源地管轄權的認識比較一致,要求跨國納稅人對“經濟稅收事項的發生地”所在國承擔有限的納稅義務。但多數國家又都是按照屬地原則和屬人原則同時實行收入來源地管轄權和居民管轄權,一方面作為收入來源國要求從境內獲得各種所得或在境內擁有財產的非居民納稅人承擔納稅責任,另一方面作為居住國要求本國的居民納稅人就其從世界範圍獲得的所得或擁有的財產承擔納稅義務。總之,收入來源地管轄權優先徵稅地位,就是對跨國納稅人的跨國所得,其來源國可以先行徵稅,然後,該納稅人的居住國才能行使其居民***或公民***稅收管轄權徵稅。目前,這一原則已成為國際上公認的準則。

  四、國際稅收中的重複徵稅問題

  國際稅收中重複徵稅,會加重跨國納稅人稅負,阻礙國與國之間資金、技術和各種勞務活動,不利於整個國際經濟合作與發展。為此世界各國採取各種辦法來解決這一問題,主要方法則是:

  一是扣除法,指一國政府從本國納稅人來源齡國外收入中,扣除該收入所負擔外國所得稅款,就其餘額徵稅的方法。

  二是低稅法,指一國政府對本國居民來源齡國外所得,單位制定較低稅率的徵稅方法。

  三是免稅法,指一國政府單方面放棄對本國納稅人國外所得的徵稅權力。

  四是抵免法,指一國政府在對本國居民國外收入徵稅時,允許其用國外已納稅款衝抵在本國應交納稅款,從而實際徵收稅款為該居民應納本國稅款與已納外國稅款總額。由於抵免法承認所得來源國優先徵稅地位,又保護了居住國居民管理權或公民管轄權。

  目前這種方法在世界上廣泛採用,我國正是採用抵免法來解決重複徵稅問題,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五是稅收饒讓,嚴格來講,其不是消除國際稅收中重複徵稅方法,而是居住國對從事對外經濟活動的本國居民稅收優惠。但也起到推動作用,其主要含義指一國政府對本國居民在國外保證減免那部分所得稅,視同已經繳納,並允許其用部分被減免外國稅款抵免在本國應納的稅收。

  參考文獻:

  [1]呂鵬:國際稅收概念的三個不足[J],涉外稅務,199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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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匡雙興,徐瑞英:淺談國際稅收[J],當代審計,1999,***06***.

  篇2

  淺談國際稅收競爭與國際稅收協定的關係

  摘要:公共經濟學的基本理論認為, 各國政府是理性的經濟人, 政府的政策行事目標旨在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基於此, 在國際稅收協調過程中, 各國政府出於自身利益的考慮, 並不是對所有加強國際稅收協調、反對惡性稅收競爭的計劃都投贊成票。

  關鍵詞:國際稅收競爭;國際稅收協定;均衡

  一、國際稅收協定概述

  國際稅收協定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主權國家為了協調相互間在處理跨國納稅人徵納事務方面的稅收關係,本著對等原則,通過政府間談判所簽訂的確定其在國際稅收分配關係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協議或條約,也稱為國際稅收條約。它是國際稅收重要的基本內容,是各國解決國與國之間稅收權益分配矛盾和衝突的有效工具。

  國際稅收協調的必要性包括以下兩點:1.有利於解決雙重徵稅問題。雙重徵稅導源於課稅客體的跨國流動與各國稅收管轄權的衝突。各國間人員流動, 尤其是高技能的專家、學者、運動員和明星跨國活動頻繁; 跨國公司迅猛發展,國際直接投資規模擴大。然而, 各國在稅收管轄權方面存在屬人與屬地原則的區別, 兩國或兩國以上的稅務當局對某個納稅人都有徵稅權的情況經常出現, 利益衝突在所難免。基於國際雙重徵稅的種種危害, 減少、避免和消除國際雙重徵稅就成為各國政府與從事國際經濟活動人們的共同願望和要求。

  2. 有利於國際經濟交流和各國經濟共同發展。各國經濟總是處於不平衡狀態, 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的差距正在擴大, 因此在全球經濟一體化的情況下, 雙方都認識到互相依賴的必然性, 這樣進行國際交流就成為國際經濟交往中的重要組成部分, 國際稅收領域同樣也不例外。

  二、國際稅收競爭概述

  國際稅收競爭指的是各國政府競相實施稅收優惠政策降低納稅人稅收負擔以吸引國際流動資本、國際流動貿易等流動性生產要素促進本國是降低稅率減輕稅負。國際稅收競爭源於西方發達國家。按稅收競爭的物件劃分,可以分為廣義的稅收競爭和狹義的稅收競爭。廣義的稅收競爭主要是指標對國際流動性資源,諸如資本、技術、人才以及商品而展開的廣泛的、多種形式的稅收競爭。狹義的稅收競爭主要是指標對資本而進行的競爭。

  在各國以本國利益為出發點的稅收競爭政策取向下,國際稅收競爭可能愈演愈烈,惡性稅收競爭不可避免。惡性稅收競爭則會損害國家的稅收主權,導致競爭國稅收優惠收益下降,削弱國家的財政收入,危害公共物品供給,梗塞資源再優化的可能。因此,國際惡性稅收競爭成為了經濟全球化下各國共同關注的焦點。

  三、國際稅收競爭與國際稅收協定的關係

  國際稅收競爭源於西方發達國家。早在20世紀80年代中期, 美國與加拿大就開展了大規模減稅運動, 此後不久發達國家便掀起了一股減稅浪潮, 一些發展中國家也紛紛效仿。在經濟全球化條件下, 這種為了把國際間的流動性資本或經營活動吸引到本國, 從而採取對這種資本或經營活動實施減稅措施或優惠政策的活動, 已成為一種典型的國際稅收競爭手段。

  1、國際稅收協調是緩解惡性國際稅收競爭的重要措施

  經濟全球化下, 國際稅收競爭有其存在的必然性和合理性, 但如不加以約束和限制, 就有向有害方面發展的可能性。因此, 從辨證的觀點來看, 國際稅收競爭始終存在著無害論和有害論兩種觀點,即適度的、合理的國際稅收競爭是無害的, 而過度的、惡性國際稅收競爭是有害的。惡性稅收競爭可能會產生諸如侵蝕各國稅基、扭曲國際間資源流向、不利於稅負的均衡分配和貫徹稅收中性等負面影響, 因此對國際間的稅收競爭不能採取聽之任之、放任自流的態度。否則, 國際稅收競爭將如多米諾骨牌一樣永遠不會停息, 最終付出的代價將是各國稅收利益的損失和稅收主權的喪失。

  2、國際稅收協定會產生新一輪國際稅收競爭

  以公式分配法為例來說明這一觀點。公式分配法是國際稅收協調的一種新方式, 公式分配法是指將一定時期公司集團的收入彙總, 然後根據公式按照一定要素比例分攤到相關國家, 各國按本國稅率就其分得部分徵稅。目前, 美國、加拿大兩國在州公司所得稅的協調上就是採用這種方法, 德國、瑞士等國也曾在一些領域實行過, 但這種方法從未在國家之間使用過。近年來隨著歐盟稅收一體化程序的不斷髮展, 有關公式分配法的討論逐漸提上日程。歐盟報告指出, 公式分配法有望成為歐盟公司所得稅協調的一個重要手段和中長期目標。但如果沒有共同稅基, 公式分配只是一種形式, 難免會淪為成員國稅收競爭的工具, 從而由於國際稅收協調方式不當而產生新的國際稅收競爭。競爭的目的不僅僅是創造就業和增加稅收收入, 而是即使公司在本國虧損, 只要該公司集團是贏利的, 本國就可以取得稅收收入。這表明公式分配法會增強公司決策對稅率變化的敏感性, 從而強化國際稅收競爭。

  3、各國參與國際稅收競爭與國際稅收協調的立場決定對良性和惡性國際稅收競爭的界定

  良性國際稅收競爭主要是指以特定產業特定交易形式為物件的稅收優惠措施;惡性國際稅收竟爭則是指將稅收優惠發展到極致可能導致顯著侵蝕稅基的避稅地行為。

  從辯證觀的角度來看, 國際稅收競爭是經濟全球化的必然結果, 國際稅收協調又是經濟全球化的內在要求, 走進稅收協調之路是處理國際稅收關係的趨勢。在理論研究方面, 也有眾多的國際稅收競爭模型都試圖闡明在各國經濟存在異質性的條件下, 國際稅收協調的可能性以及可能採取的方式。具體到國際稅收競爭問題, 國家間進行稅收協調以及在某些經濟區域實現稅收一體化是可能的, 也是可行的。

  四、國際稅收競爭與協調對我國稅收政策調整的啟示

  我國主要周邊國家和地區大都是發展中國家,這些國家為了更多地吸引外資以促進本國經濟的發展, 基本上都實行力度很大的稅收優惠政策, 其中尤以所得稅的實際稅率低而突出。就東南亞國家來說, 泰國企業所得稅的名義稅率為35%, 實際稅率只有18. 3%; 馬來西亞公司稅的名義稅率為32%,實際稅率也只有18. 3% 。而我國的情況似乎更糟,在2008年1月1日實施新的企業所得稅法之前, 外商投資企業的名義稅率為33% , 而實際稅率僅為12%。

  這就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包括我國在內的東南亞國家或地區通過過度的稅收優惠吸引外資, 而稅收優惠對吸引外資及其他經濟活動究竟會產生多大的影響, 一份實證研究表明: 來自日本、美國的外國直接投資對歐洲各國的公司稅稅率並不敏感, 歐洲各國公司稅的差別性規定與外國直接投資呈負相關關係。這一研究對欲以稅收優惠吸引外資的廣大發展中國家來說也具有非常重要的借鑑意義,使他們認清稅收優惠並不是吸引外資的萬全之策, 它是一把雙刃劍。

  我國的實踐也已證明, 現行的稅收優惠政策在公平和效率方面存在很多缺陷,不僅起不到吸引外資的作用, 反而會導致財政資源的浪費、稅收經濟調控職能的削弱。因此, 在積極參與經濟全球化程序與尊重國際慣例的過程中, 吸取OECD國家和歐盟國家關於國際稅收競爭和協調的教訓, 借鑑他們的成功經驗, 一方面, 全面評估與調整我國現行的稅收優惠政策, 增強我國稅收優惠政策的有效性, 制定更為有效的稅收競爭戰略; 另一方面, 加強國際間、特別是與周邊國家的稅收協調, 廣泛開展國際間稅收合作, 建立穩定、可持續的稅收環境, 促進區域經濟的協調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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