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法制史之宋代法律

  宋朝沒有像唐、明清那樣的律典名稱,這是一個特例,宋朝只有相當於唐律的《宋刑統》。由於在宋朝和唐朝之間有了一個混亂的五代十國,所以宋朝繼承的法律名稱沒有沿用唐律,而是沿用了後周的“刑統”名稱,結果就有了特殊的《宋刑統》。下面由小編為你介紹宋代法律的相關司法法制史考點。

  

  司法法制史考點之考點一

  宋代契約立法

  ***1***債的發生。宋代因契約所生之債佔多數,當然還有其他形式引發的債權,《宋刑統》與《慶元條法事類》在買賣之債的發生的法律規定上,強調雙方的“合意”性,維護家長的支配權。

  ***2***買賣契約。宋代買賣契約分為絕賣、活賣與賒賣三種。

  ①絕賣為一般買賣。

  ②活賣為附條件的買賣,當所附條件完成,買賣才算最終成立。

  ③賒賣是採取類似商業信用或預付方式,而後收取出賣物的價金。

  這些重要的交易活動,都須訂立書面契約,取得官府承認,才能視為合法有效。


  ***3***租賃契約。

  ①對房宅的租賃:“租”、“賃”或“借”。

  ②對人畜車馬的租賃:“庸”、“僱”。

  ***4***租佃契約。宋代租佃土地活動十分普遍。地主與佃農簽訂租佃土地契約中,必須明定納租與納稅的條款,或按收成比例收租***分成租***,或實行定額租。地主同時要向國家繳納田賦。若佃農過期不交地租,地主可於每年十月初一到正月三十日向官府投訴,由官府代為索取。

  ***5***典賣契約。宋代典賣又稱“活賣”,即通過讓渡物的使用權收取部分利益而保留回贖權的一種交易方式。

  ***6***借貸契約。

  ①借指使用借貸,把不付息的使用借貸稱為負債。

  ②貸指消費借貸,把付息的消費借貸稱為出舉。

  司法法制史考點之考點二

  宋代婚姻法規

  婚姻法規:

  ***1***婚姻的締結主要受以下三個因素的限制:

  ①婚齡

  宋承唐律,規定:“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並聽婚嫁。”違犯成婚年齡的,不準婚嫁。

  ②血緣

  宋律禁止五服以內親屬結婚,但對姑舅兩姨兄弟姐妹結婚並不禁止。

  ③州縣官員

  《宋刑統》規定:“諸州縣官人在任之日,不得共部下百姓交婚,違者雖會赦仍離之。其州上佐以上及縣令,於所統屬官亦同。其定婚在前,任官居後,及三輔內官門閥相當情願者,並不在禁限。”

  ***2***離婚:仍然實行唐“七出”與“三不去”,但有少許變通。例如《宋刑統》規定:夫外出三年不歸,6年不通問,準妻改嫁或離婚;但是“但是妻擅走者徒三年,因而改嫁者流三千里,妾各減一等”。

  司法法制史考點之考點三

  宋代繼承法規

  ***1***宋代除沿襲以往的兄弟均分制外,允許在室女享受部分財產繼承權,同時承認遺腹子與親生子享有同樣的繼承權。

  ***2***絕戶財產繼承辦法。

  ①絕戶指家無男子承繼。

  ②絕戶立繼承人有兩種方式:

  a.凡“夫亡而妻在”,立繼從妻,稱“立繼”。

  b.凡“夫妻俱亡”,立繼從其尊長親屬,稱為“命繼”。

  ***3***繼子與絕戶之女均享有繼承權,但:

  ①只有在室女的***未嫁女***,在室女享有3/4的財產繼承權,繼子享有1/4的財產繼承權。***3/4+1/4***

  ②只有出嫁女的***已婚女***,出嫁女享有1/3的財產繼承權,繼子享有1/3,另外的1/3收為官府所有。 ***1/3+1/3+1/3***

  【記憶口訣】

  家無男子稱絕戶,絕戶也需繼承人。夫亡妻在是立繼,夫妻俱亡命繼稱。繼子地位不如女,若有女兒未出嫁,四分財產佔其三,獨留一份給繼子。若有女兒已嫁男,女、子、官府三三三。

  司法法制史考點之考點四

  宋代司法制度。

  1.司法機關

  宋沿唐制,在中央設大理寺、刑部、御史臺分掌中央司法職能。但宋代在司法機關設定方面的特殊之處在於:

  ***1***宋代刑部負責大理寺詳斷的全國死刑已決案件的複核及官員敘復、昭雪等事。神宗後,刑部分設左右曹,左曹負責死刑案件複核,右曹負責官吏犯罪案件的稽核。其職能有所擴大,處理有關刑法、獄訟、奏讞、赦宥、敘復等事。

  ***2***審刑院

  宋審刑院是太祖時為加強對中央司法機關的控制設立的,使“獄訟之事,隨***審刑院***官吏決劾”。使大理寺降為慎刑機關,“不復聽訊,但掌斷天下奏獄,送審刑院詳訖,同署以上於朝”。另外,地方上報案件必先送審刑院備案,後移送大理寺、刑部複審,再經審刑院詳議,交由皇帝裁決。這一制度雖有助於司法集權中央,但也加劇了審判的複雜化。神宗時裁撤審刑院,恢復刑部與大理寺的原有職能。

  ***3***宋代的地方司法機關

  宋代地方州縣仍實行司法與行政合一之制。但從太宗時起加強地方司法監督,在州縣之上,設立提點刑獄司,作為中央在地方各路的司法派出機構。提點刑獄司定期巡視州縣,監督審判,詳錄囚徒。凡地方官吏審判違法,輕者,提點刑獄司可以立即處斷;重者,上報皇帝裁決。

  2.宋代的翻異別勘制度與證據勘驗制度

  在訴訟中,人犯否認口供***稱“翻異”***,事關重大案情的,由另一法官或另一司法機關重審,稱“別勘”。兩宋注重證據,原被告均有舉證責任。重視現場勘驗,南宋地方司法機構制有專門的“檢驗格目”,併產生了《洗冤集錄》等世界最早的法醫學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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