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法制史考點之德國法

  德國基本法是聯邦德國法律和政治的基石。特別是其中包含的基本權利***Grundrechte***由於納粹德國的經歷尤為重要。聯邦憲法法院作為獨立的憲法機構保障這些基本權利,維持國家政治組織體系,並對它們進行完善和發展。下面由小編為你介紹德國法的相關司法制史考點。

  

  司法法制史考點之考點一

  德國民法典。

  1.德國民法典的制定

  ***1***19世紀初期,歷史法學派反對匆忙制定《德國民法典》,其主要觀點為:

  ①法律是民族精神的產物,每個民族都有其特有的法律制度。法律應該被發現、而不是被制定出來了。

  ②法典是分階段發展的,最初是自然法或習慣法階段,接著是學術法階段,第三階段才是法典編纂。德國仍處於第二階段,制定民法典為時尚早。

  ③法典這種法律形式本身存在侷限性,任何法典都不可能涵蓋全部社會生活和預知一切未來。無論編纂者如何努力,法典都會留有空白與遺漏。認為《法國民法典》沒有任何創新,只是已有法律的編纂。


  ***2***19世紀中期,後期,圍繞民法典的制定,歷史法學派內部又出現了日爾曼法學派和潘德克頓法學派的爭論,日爾曼法學派認為日爾曼習慣法是德意志民族精神的體現,潘德克頓法學派強調羅馬法是德國曆史上最重要法律淵源。後一學派按照羅馬法《學說彙纂》闡發的民法“五編制”體例,為德國民法典最終採用。

  2.民法典的主要內容和特點。

  《德國民法典》是19世紀末自由資本主義向壟斷資本主義過渡時期制定的法典,也是德國資產階級和榮克貴族相妥協的產物,具有時代的特徵和特點:

  ***1***法典適應壟斷資本主義經濟發展需要,在貫徹資產階級民法基本原則方面有所變化。

  ①法典肯定了公民私有財產權不受限制的原則。

  ②法典肯定了資本主義“契約自由”原則,並直接保護資產階級和容克貴族對僱傭勞動的剝削。

  ③法典在民事責任方面,也確認了“過失責任”原則。

  ***2***法典規定了法人制度。承認法人為民事權利主體,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這是資產階級民法史上第一部全面規定法人制度的民法典。

  ***3***法典保留了濃厚的封建殘餘。

  ①以大量篇幅對容克貴族的土地所有權以及基於土地私有而產生的其他權利,

  ②在親屬法方面保留有中世紀家長制殘餘。

  ***4***法典在立法技術上,邏輯體系嚴密、概念科學、用語精確。

  《德國民法典》是資產階級民法史上的一部重要法典,它的頒行對統一德國法制作用巨大,併成為德國民法發展的基礎。

  3.《德國民法典》的世界影響。

  ***1***德國民法典的編纂和施行,不僅在國內具有很大的意義,在國外也引起了廣泛的興趣,受到各國法學界的重視,從而對許多國家的民法編纂發生了很大的影響。

  ***2***德國法是大陸法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對20世紀大陸法系的發展有重大影響。相對於法國法而言,德國法也繼受了羅馬法,但在很大程度上保留了較多固有的日爾曼法因素。它體系完整、用語精確,既體現了自由資本主義時期民法的基本原則,又反映了壟斷時代民法的某些特徵。

  司法法制史考點之考點二

  德國的司法制度。

  1.法院組織。德意志帝國建立後,於1877年1月27日頒佈《法院組織法》,確認了司法獨立原則。規定審判權由獨立的法院行使,審判只服從法律,法官實行終身制。設定了由區法院、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和帝國法院構成的普通法院體系,帝國法院為全國的最高司法審級。

  2.民事訴訟制度與刑事訴訟制度。1877年2月1日頒行了《民事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分別規定了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的程式和原則。《民事訴訟法》共10編,1084條。主要規定了總則、第一審程式、上訴、再審程式、證據制度、強制執行和仲裁程式等。《刑事訴訟法》共7編,474條。主要規定了總則、第一審程式、上訴、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的再審、特種形式的訴訟程式、刑罰的執行和訴訟費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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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國憲法的背景:

  德國基本法1949年5月23日獲得通過,次日即1949年5月24日生效,標誌著德意志聯邦共和國的成立。後經過多次修改,最近一次修改在2006年8月26日,並於2006年9月1日生效。

  德國基本法是聯邦德國法律和政治的基石。特別是其中包含的基本權利***Grundrechte***由於納粹德國的經歷尤為重要。聯邦憲法法院作為獨立的憲法機構保障這些基本權利,維持國家政治組織體系,並對它們進行完善和發展。

  在1949年德國基本法只在西方佔領區生效,當初其並沒有被打算作為長期有效的憲法,因為當時國會參議院***Parlamentarischer Rat,由西方佔領區11個州的州長組成***認為蘇聯佔領區會很快和西方佔領區完成合並統一。於是直到1990年10月3日兩德統一後德國基本法才成為整個德國的憲法。雖然德國基本法並不是由德國人民直接投票通過的,但其民主的合法性在國際上並不受到懷疑。而且基本法從一開始就通過確定國家的基本政治原則符合了實體憲政概念的要求。這些基本政治原則是:民主***Demokratie***,共和***Republik***,社會福利國家***Sozialstaat***,聯邦國家***Bundesstaat***以及實質的法治國***Rechtsstaat***原則。除了這些國家政治生活的基本原則,基本法也規定了國家機構,保障個人自由並建立了一個客觀的價值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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