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法制史考點之明律的基礎

  《大明律》是《大明律集解附例》的簡稱。它是中國法制史上具有劃時代意義的法典。它草創於金戈鐵馬的戰爭時期,完成於重典治國的洪武年代。下面由小編為你介紹明律相關司法法制史考點知識。

  

  司法法制史考點一

  明刑弼教

  明代的立法思想——明刑弼教

  1.“明刑弼教”一詞,最早見於《尚書·大禹謨》:“明於五刑,以弼五教”之語。宋以前論及“明刑弼教”多將其附於“德主刑輔”之後,其著眼點是“大德小刑”和“先教後刑”。

  2.宋代以後,在處理德刑關係上有突破。朱熹有意提高了禮刑關係中刑的地位,認為禮法二者對治國同等重要。刑與德的關係不再是“德主刑輔”中的“從屬”“主次”關係,德對刑不再有制約作用,而只是刑罰的目的,刑罰也不必拘泥於“先教後刑”的框框,而可以“先刑後教”行事。


  3.這一變通意味著中國封建法制指導原則沿著德主刑輔——禮法結合——明刑弼教的發展軌道,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德主刑輔本意是注重道德教化限制嚴苛 ,往往同輕刑主張相聯絡。而經朱熹闡發,朱元璋身體力行的“明刑弼教”思想,則完全是借“弼教”之口實,為推行重典治國政策提供思想理論依據。

  司法法制史考點二

  大明律

  《大明律》是明太祖朱元璋在建國初年開始編修,於洪武三十年完成並頒行天下的法典,共計7篇30卷460條。它一改傳統刑律體例,更為名例、吏、戶、禮、兵、刑、工七篇格局,用以適應強化中央集權的需要。

  ***關鍵詞記憶:朱元璋;七篇***

  司法法制史考點三

  明大誥

  《明大誥》

  朱元璋在修訂《大明律》的同時,為防止“法外遺奸”,又在洪武十八年***公元1385年***至洪武二十年***公元1387年***間,手訂四編《大浩》,共236條,具有與《大明律》相同的法律效力。 《明大誥》集中體現了朱元璋“重典治世”的思想。

  大誥是明初的一種特別刑事法規。大誥之名來自儒家經典《尚書·大誥》。

  大誥的特徵:

  ***1***大誥對於律中原有的罪名,一般都加重處罰。

  ***2***大誥的另一特點是濫用法外之刑,四編大誥中開列的刑罰如族誅、梟首、斷手、斬趾等等,都是漢律以來久不載於法令的酷刑。

  ***3***“重典治吏”是大誥的又一特點,其中大多數條文專為懲治貪官汙吏而定,以此強化統治效能。

  ***4***大誥也是中國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規,每戶人家必須有一本大誥,科舉考試中也列入大誥的內容。

  ***關鍵詞記憶:《尚書·大誥》;加重;法外用刑;重典治吏;空前普及***

  司法法制史考點四

  大明會典

  《大明會典》

  《大明會典》。明英宗時開始編修、孝宗弘治十五年初步編成,但未及頒行。武宗、世宗、神宗三朝重加校刊增補。《大明會典》基本仿照《唐六典》以六部官制為綱,分述各行政機關職掌和事例。在每一官職之下,先載律令,次載事例。故《大明會典》就其內容、性質與作用來看,仍屬行政法典,起著調整國家行政法律關係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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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明律的主要特點

  《大明律》是中國封建社會後期的典型法典,具有鮮明的時代特色。它雖然以《唐律》為藍本,但在形式和內容上都有發展。在形式上,結構更為合理,文字更為簡明;在內容上,經濟、軍事、行政、訴訟方面的立法更為充實;在定罪判刑上﹐體現了“世輕世重”,“輕其輕罪,重其重罪”的原則,事關典禮及風俗教化等事,定罪較輕;賊盜及有關帑項錢糧等事,定罪較重。其律文結構和量刑原則對《大清律》有較大影響。

  朱元璋非常重視法律的制定。《大明律》是其一生中“勞心焦思,慮患防微近二十載”的經驗總結,是他經過反覆修改,“凡七謄稿”,字斟句酌的“不刊之典”。他視其為維護朱明皇朝長治久安的法寶。為把《大明律》貫徹到社會的各個方面﹐朱元璋還彙集官民“犯罪”事例來解釋律條。洪武十八年頒行《大誥》﹐次年又頒《大誥續編》﹑《三編》﹐二十一年又頒賜《大誥武臣》,令全國官吏軍民誦習。其目的是通過律令的教育和宣傳﹐使廣大人民服從封建統治。

  大明律的歷史影響

  《大明律》作為中國封建社會後期一部重要的法典,有許多自己的特色,如條目簡於唐律,精神嚴於宋律,按六部立篇目等,同它以前歷代的律相比,無論形式或內容都有新的發展,明律的內容大多為清律所沿襲,對清代產生了深刻的影響。《大明律》在明代前期,曾程度不同地得到實行。明代中葉以後,政治日趨腐朽,宦官專擅愈演愈烈;統治者出於應付高度激化的社會危機和進行統治階級內部鬥爭的需要,在“遵循祖制”的招牌下,大頒各種條例,因律起例,因例生例,結果條例紛繁,奸吏因緣為欺,以例代律,任意輕重;特別是終明一代,廠衛橫行,特務恐怖遍於國中,使《大明律》備受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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