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月按多少天算工資

  工資為勞動者的生活提供基本的物質保障,特別是在我國現階段,勞動是勞動者謀生的手段,獲取工資仍然是勞動者履行勞動義務的最直接、最根本的目的。接下來請欣賞小編給大家網路收集整理的。

  

  1***1***、公司不和你簽訂合同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的。,應當從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應包括試用期。

  ***2***、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3***、從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不滿一年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每月二倍的工資。

  ***4***、可以提起仲裁,填寫仲裁申請書,保留必要的證據材料

  ***5***、沒有籤合同的事實勞動關係同樣受法律保護。

  2、按照勞動合同法及新的休息休假規定,從08年開始制度標準工作時間為一年250天,除以12個月,每個月的標準工作日是20.83天.勞動法對於每週工作時間是這樣規定的,一週工作時間不能超過40個小時,保證一週全休一天,一天加班時間不能超過三個小時,一個月不能超過36個小時.具體你可以查詢勞動法及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一個月工資的標準計算方法

  一、制度工作時間的計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

  二、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2000年3月17日勞動保障部發布的《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0]8號***同時廢止。

  一個月平均工資的衡量標準

  在工資問題上,老百姓越來越強烈地感覺到,“平均”二字。從純理論的角度考慮,用“平均數”來表達居民財富水平的變化是必要的,也是可取的。但是,如果與現實生活相聯絡,與社會現狀相結合,那麼,“平均數”很有可能難以客觀反映社會現狀、反映群眾的真實生活水平。

  在一個社會貧富差距較大的國度裡,衡量這個國家老百姓生活水平高低、財富增長快慢的立足點,應放在社會的“工資短板”方面,即社會平均收入水平以下及社會貧困線以下兩個層面。

  首先,要看這兩個層面人群的變化。分析一下,這兩個層面聚集的人群是增加了還是減少了,如果增加了,就意味著社會貧富差距在進一步拉大,社會財富分配不公的現象在進一步擴大,社會矛盾也有可能在進一步積累,就必須採取強有力的措施,控制這種現象的惡化。如果減少了,說明現狀在得到改善,可以繼續按照這樣的目標發展。

  第二,這兩個層面群眾收入的增減變化。在“平均數”之外,社會平均收入水平線以下的人群收入增長了多少?在貧困線以下的人群收入又增長了多少?如果這兩個層面人群的收入增長水平低於或遠低於社會平均水平,那麼,說明社會貧富差距在繼續加大,所採取的各種措施沒有效果或效果有限,必須調整政策策略。

  第三,這兩個層面的變化趨勢。一方面,看這兩個層面人群的變化趨勢,是在向著多的方面發展還是向著少的方面的發展;另一方面,看這兩個層面收入的變化趨勢,是在持續增長、增長幅度超過社會平均水平,還是其他現象。通過對趨勢的分析、瞭解和掌握,繼而作出科學的判斷與決策。當然,分析社會的“工資短板”,也可以從上層建築與經濟基礎、地區與地區之間的差異等多個方面入手,但是,從收入人群入手可能是最現實、最迫切、最必要的。只有將這一短板的問題解決好,提高公民財政性收入的目標才不至於變成一句空話。

  我們說,如果在社會財富嚴重缺乏、老百姓普遍貧窮的情況下,用“平均數”來反映社會財富的增加、老百姓收入水平的提高,都有較強的合理性和科學性。但是,當社會財富積累到一定程度,社會貧富差距不斷拉大的情況下,如果再用“平均數”這個概念,就很難反映社會的真實情況了。這裡的“平均”,更多的可能是社會貧富差距拉大的標誌,而非社會收入水平提高的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