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代理記賬許可證需要什麼資料

  辦理代理記賬許可證證明你辦事的效率,來源於你是否做到了充分的準備,所以去之前,小編建議你看下辦理代理記賬許可證的相關內容。

  辦理代理記賬許可證的資料

  申請代理記賬資格

  一、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機構除會計師事務所,必須報市財政局核准、發給許可證,才能從事代理記賬業務。

  1、申請部門須先經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其他管理部門核准登記;

  2、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人員須持有《會計證》,其中至少有三名從事財務工作三年***含三年***以上的專職人員並提供個人簡歷和工作單位證明,兼職人員必須由所在單位提供允許兼職的有關證明;

  3、代理記賬業務的法人代表必須是中山戶口的專職人員,並具有中級以上會計專業技術資格或註冊會計師協會會員;

  4、經營狀況良好,內部制度健全,具有開展代理記賬業務需的場地、必要的辦公裝置、資金等基本條件。

  二、申辦代理記賬業務的機構,須向財政局遞交如下申請資料:

  1、申辦代理記賬的書面申請;

  2、填寫《代理記賬許可證申請表》。該表可向市財政局會計科索取;

  3、營業執照或社團登記證的副本***核對後退還***及其影印件;

  4、所有從事代理記賬業務人員的《會計證》、身份證和會計專業資格證***或註冊會計師協會會員證***的原件***核對後退還***及其影印件;

  5、機構設立的章程以及代理及賬工作規程、內部稽核控制制度、崗位責任制、會計檔案管理制度、財務會計管理制度等內部管理制度;

  6、發證機關要求的其他證明檔案。

  三、市財政局會計科收到申請資料後,派員實地瞭解申請單位的情況,對符合條件的分批發給《代理記賬許可證》,並集中刊登公告***登報費用由代理記賬機構分擔***。

  四、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機構,其代理業務,應接受財政局的指導和監督。

  五、代理記賬機構實行年檢制度。

  六、申請單位一定要提供真實資料,如果發現報送虛假資料的,一年內取消其申請資格。

  ***1***對本單位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原始憑證;

  ***2***應當配備專人負責日常貨幣收支和保管;

  ***3***及時向代理記賬機構提供真實、完整的原始憑證和其他相關資料;

  ***4***對於代理記賬機構退回的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更正、補充的原始憑證,應當及時予以更正、補充。

  3.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義務

  ***1***按照委託合同辦理代理記賬業務,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2***對在執行業務中知悉的商業祕密應當保密;

  ***3***對委託人示意其作出不當的會計處理。

  ***4***對委託人提出的有關會計處理原則問題應當予以解釋。

  1、代理各個稅種的納稅申報,代理企業納稅情況自查及清算各種稅款業務;

  2、代理企業整體稅務安排、投資專案稅收評估,代理製作涉稅文書。

  3、建立企業納稅核算體系用辦稅制度,為企業設計財務制度。

  4、協助企業進行股份制改及企業間兼併、收購工作,代理設計經營管理制度。

  5、為企業提供報表分析,提供其他管理建議。

  6、委託人要求的其他常年代理業務。

  代理記賬的法律依據

  1.基於代理記賬業務的,為了充分肯定代理記賬業務,1993年修改《會計法》時增加了“代理記賬”規定,允許那些不具備單獨設定會計機構或者配備會計人員條件的單位,委託有關的會計服務機構進行代理記賬,從而首次確立了我國代理記賬業務的法律地位。

  2.根據1993年通過的《註冊會計師法》規定:第十五條:“註冊會計師可以承辦會計諮詢、會計服務業務。”從而為代理記賬業務的開展提供了合法的中介機構。

  3.與此同時,為了具體規範代理記賬業務,財政部於1994年6月23日釋出了《代理記賬管理暫行辦法》,對從事代理記賬的條件、代理記賬的程式以及委託雙方的責任和義務等作了具體規定。新修訂的《會計法》再一次確認了代理記賬的法律地位。

  4.第三十六條明確規定:“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定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定會計人員並指定會計主管人員;不具備設定條件的,應當委託經批准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

  賬:古作“帳”。形聲。從貝,長聲。從貝,表明與財富有關。本義:賬目,關於銀錢財物出入的記載。帳:形聲。從巾,長聲。巾,麻絲織品。本義:篷帳,有頂的篷帳。古時代理記賬寫作代理記帳,或代理記賬與代理記帳通用。現多寫作代理記賬。

  代理記賬的選擇條件

  一個單位是否選擇“代理記賬”取決於該單位是否具備配備專職會計人員的條件,這應該由各單位根據自身會計業務的需要自主決定。一般而言,單位規模的大小、經濟業務和財務收支的繁簡程度、經營管理的要求等,是決定單位是否配備專職會計人員的主要因素。單位規模大、經濟業務多、財務收支量大、在經營管理上要求高的單位,一般應該單獨設定會計機構並配備專職的會計人員,以便及時組織本單位各項經濟活動和財務收支的核算,實行有效的會計監督,以保證會計工作的效率和會計資訊的質量。由此可見,代理記賬的委託單位應該且必須是小型的經濟組織和應當建賬的個體工商戶。至於什麼是小型的經濟組織,我國並沒有明確的判斷標準,一般可以根據註冊資本、銷售額、從業人員及資產總額等情況進行綜合判斷。而應當建賬的個體工商戶,則是指從事生產經營並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而且沒有免除建賬義務的個體工商戶。這可以在國家稅務總局於1997年6月19日頒發的《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中找到依據。

  需要明確指出的是,一個單位是否設定專職會計人員,應該由單位自行決定,但建賬則是強制性的要求,是否建賬的最終核定權歸行政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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