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退休工資如何計算方法

  休人員工資情況一直備受關注,那麼瀋陽退休漲工資是怎麼計算的呢?接下來請欣賞小編給大家網路收集整理的瀋陽市退休工資計算。

  瀋陽市退休工資計算

  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

  退休前一年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20%***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按15%***+個人賬戶本息和÷120+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1997年底前繳費年限×1.4%。

  瀋陽退休養老金的計算

  一、從2006年1月1日起,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人員,達到國家、省規定的退休條件,按以下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

  ***一***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達到退休條件時上年度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之和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年限***計算到月***每滿1年發給1%。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本人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統一按國務院國發[2005]38號規定的計發月數執行***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見附件***。

  ***三***建立個人賬戶前參加工作,2006年1月1日後退休的人員,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以基礎養老金的計算基數乘以建立個人賬戶前的繳費年限,再乘以過渡係數1.4%。

  二、本辦法實施後,達到退休年齡但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人員,不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係。

  三、為保證新老計發辦法平穩過渡,本辦法實行5年過渡期,即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間退休的人員,按本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金低於老辦法***遼勞社發[2002]105號檔案***規定辦法計發數額的,其差額部分予以補齊;高於老辦法計發數額61元以下的部分據實發給,超過61元以上的部分,實行分年度按不同比例計算確定增加額的辦法計發,即: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退休的,再發給10%;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退休的,再發給30%;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退休的,再發給50%;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退休的,再發給70%;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退休的,再發給90%。

  按上述規定計發的月基本養老金,不再設定最低保證數標準。

  四、2006年1月1日起實行新的計發辦法後,新退休人員統籌專案內養老金構成不再保留原辦法中調劑金和生活物價補貼兩個專案,在2010年底之前,分年度發給定額補貼。定額補貼的計發基數按照2005年底前執行的調劑金與統籌專案內人均生活物價補貼額確定。即:2006年發給調劑金與統籌專案內人均生活物價補貼額之和***下同***的90%,2007年發給70%,2008年發給50%,2009年發給30%,2010年發給10%。

  2011年1月1日後退休的,不發給定額補貼。

  五、職工退職時年齡不足40歲的,個人賬戶養老金按計發月數表中40歲所對應的計發月數計算;職工退休***職***時,年齡介於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表中兩個年齡之間的,按上一個年齡所對應的計發月數計算。

  六、2005年底前的個人歷年年繳費指數仍按原規定的辦法計算;2006年1月1日後的個人歷年年繳費指數,按本人自然年度繳費工資基數除以對應年份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職工省內跨統籌管理範圍流動時,在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手續時,要轉移個人歷年年實際繳費指數。

  七、城鎮個體工商戶業主及其從業人員、靈活就業人員***含與企業解除勞動關係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接續參保繳費人員***以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繳費比例為20%。對按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繳費確有困難的,由各市根據其實際收入水平和繳費能力等情況,自行確定下調繳費基數。一般是:2006年的繳費基數不低於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2007年不低於70%,2008年不低於80%,2009年不低於90%,2010年為100%。

  八、按規定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4050”人員,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各年的繳費基數的核定,可根據本人的繳費能力選擇最低不低於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

  九、農墾企業2006年1月1日後退休的人員,先按本辦法計算基本養老金,再與按國發[1978]104號檔案規定計算的基本養老金進行對比確定待遇差。發給待遇差的比例及過渡期仍按遼勞社發[2004]3號檔案規定執行。

  十、本辦法執行中遇到的問題,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十一、本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實施。以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的規定執行。

  瀋陽退休的年齡依據

  根據1978年6月國務院頒發的《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和《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規定,下列幾種情況可以辦理退休:

  ***1***男職工年滿60週歲,女幹部年滿55週歲,女工人年滿50週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2***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繁重體力勞動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種的職工,男年滿55週歲,女年滿45週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3***男年滿50週歲,女年滿45週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的,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

  ***4***因工緻殘,經醫院證明***工人並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按月享受傷殘津貼;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