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假日怎麼算工資具體方法

  隨著經濟的發展,企業為了保障自己的競爭力,增加工作效益,無不通過員工加班這一途徑來實現企業的目的。下面小編就為大家解開節假日計算工資的方法,希望能幫到你。

  節假日計算工資的方法

  月工資、日工資、小時工資、加班工資均可根據以下規定計算:

  1、《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3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44條。

  3、《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

  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和《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上面對拖欠和剋扣工資有明確的定義。拖欠或剋扣勞動報酬或加班工資的,可以按《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3條或《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解決。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張,後者需要勞動部門責令後仍不支付才能主張。

  法定節假日計算工資的方法

  一、制度工作時間的計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

  二、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2000年3月17日勞動保障部發布的《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0]8號***同時廢止。

  節假日雙倍工資的計算

  加班費的具體計算確實是很多職工感到困惑的一個問題,很多人拿到工資條,往往產生一個疑問:自己的加班費有沒有算錯?產生這一疑問的主要原因是職工不懂法律規定。加班費的具體計算的依據是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8年頒佈的《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的規定,該《通知》第二條規定:按照《勞動法》第51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按照上述規定,我們可以推算出加班費的計算公式如下:節假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

  ÷21.75×300% ;休息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1.75×200% 。

  首先,需要提醒的是,對於勞動者在雙休日加班可以獲得雙倍工資、法定節假日獲得三倍工資的說法是不準確的,因為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加班費是另行支付的,並不包括用人單位正常需要支付的報酬。因此,如果將其稱為二倍、三倍,實際上有時會產生歧解,以為只要支付原工資外再發一份或二份工資即可,這種理解顯然是錯誤的,所以加班費就是加班費,它是正常工資以外按照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的勞動報酬。

  其次,關於公式當中“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的確定,如果勞動合同中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的,應當以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如果勞動合同的工資專案分為“基本工資”、“崗位工資”、“職務工資”、“津貼”、“補貼”等,應當以各項工資的總和作為基數計發加班費,不能以這些專案中的單獨一項作為計算基數。

  如果勞動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或者合同約定不明確的,應當以實際工資作為計算基數。凡是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都屬於實際工資。但是應當注意一點,在以實際工資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時,加班費、伙食補助和勞動保護補貼等應當扣除,不能列入計算範圍。

  第三,加班費的計算基數低於當地當年的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以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基數。

  第四,實行不定時工時制的人員,用人單位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其工作的,也要按照不低於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