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工資怎麼計算

  工資權作為勞動者的一項基本人權,他直接關係到勞動者的生存和發展問題,保障勞動者工資權的實現,體現了法律對勞動者基本人權的保護。小編整理了一些事業單位工資計算方法,有興趣的親可以來閱讀一下!

  事業單位工資計算方法

  1、崗位工資的套改

  中學高階職稱***或其他同級職稱***一律按《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基本工資標準表》套專業技術七級崗位,即930元。

  中學一級職稱***或其他同級職稱***一律套十級崗位,即680元。

  中學二級教師***或其他同級職稱***套十二級崗位,即590元。

  不分獲得職稱先後。

  2、薪級工資的套改

  根據“任職年限”和“套改年限”對照《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薪級工資套改表》,得到薪級工資級別,再對照《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工人***基本工資標準表》,得到薪級工資。

  3、套改年限

  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與不計算工齡的在校學習時間合併計算的年限,其中須扣除1993年以來除見習期外年度考核不計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

  4、本次工改增加額

  本次工改增加額=***崗位工資+薪級工資***+***崗位工資+薪級工資****10%—***工改前職務工資+津貼***—工 改前職務工資*10%。

  以李**為例: 1996年大學本科畢業參加工作,2001年獲得中學一級教師職稱。期間工作時間沒有間斷,他的工作年限是11年,套改年限為15年,任職年限5年。按一級教師職稱套改十級崗位***680元***,按任職年限和套改年限套17級薪級工資***341元***。因為是中小學教師,按規定享受提高10%。他的工改前職務工資為535元,津貼為229.3元,本次淨增額為***680+341***+***680+341****10%—***535+229.3***—535*10%=305.2 元。

  管理人員、工人及其他人員的崗位工資

  正處級幹部根據《事業單位管理人員基本工資標準表》按五級即1045元標準,主任科員按《事業單位管理人員基本工資標準表》正科級幹部標準,即七級720元,副主任科員按八級640元;高階工按《事業單位工人基本工資標準表》定技術三級即615元。

  中小學教師以外的事業單位人員不享受提高10%待遇。

  5、本次工改退休、退職界限

  指2006年7月1日以前退休、退職的人員。

  6、正常調整工資

  從2006年7月1日起,年度考核結果為合格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員,每年增加1級薪級工資,在下一年一月兌現。以後,將廢除提前晉升工資,取消第13月工資年終獎勵。

  7、原單位發放的津貼、補貼保留,但要保證資金來源合法,用途正當.

  事業單位工齡工資的規定

  第一條 目的

  企業的競爭越來越表現為人才的競爭,因此為了尊重和留住有價值的老員工,鼓勵員工長期、穩定地為企業工作。為企業長遠發展創造更大的價值和作出更大的貢獻,激勵員工與企業同發展共命運的主人翁精神,特制定員工工齡工資管理規定。

  第二條 適用物件

  企業全體員工

  第三條 設定標準

  在本公司連續工作滿一年的員工工齡為一級,每月工齡工資為10元;在本公司連續工作滿二年的員工工齡為二級,每月工齡工資為20元,以此類推,每年滿一年,工齡增長一級,每月工齡工資增長10元,上不封頂。

  第四條 工齡的計算

  每年的5月份開始計算工齡並調整工齡工資,必須以年滿12個月以上為一個工齡級,比如2012年4月份之前入職的,2013年才可以享受工齡級別的升格;2012年5月份***包含5月份***之後入職的,2013年不享受工齡級別的升格,就沒有工齡工資

  第五條 工齡工資的計算***舉例說明***

  例:某員工於1992年11月份入職,那麼該員工應於2012年5月的工齡工資調整,工齡級別為19級,開始享受公司的工齡工資每月10元*19=190元整;某員工於1992年3月份入職,那麼該員工應於2012年5月的工齡工資調整,工齡級別為20級,開始享受公司的工齡工資每月10元*20=200元整

  第六條 員工辭職後又復職

  員工辭職後又復職,原工齡級別和工齡工資取消,按照新入職時間重新計算工齡級別和工齡工資。

  工齡工資的標準是有相關規定的,在工作的時候就應該對此有所瞭解,瞭解公司對於這方面的相關規定,從而可以更好地為自己的未來做好準備,獲得更多屬於自己的合法利益。

  事業單位加班工資的具體標準

  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支付加班費的具體標準是:在標準工作日內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和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都是佔用了勞動者的休息時間,都應當嚴格加以限制,高於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報酬即是國家採取的一種限制措施。但是,在上述三種情形下組織勞動者勞動是不完全一樣的,如法定休假日對勞動者來說,其休息有著比往常和休息日更為重要的意義,也影響勞動者的精神文體生活和其他社會活動,這是用補休的辦法無法彌補的,因此,應當給予更高的工資報酬。用人單位遇到上述情況安排勞動者加班時,應當嚴格按照勞動法及本法的規定支付加班費。屬於哪一種情形的加班,就應執行法律對這種情況所作出的規定,相互不能混淆,不能代替,否則都是違反勞動法和本法的行為,都是對勞動者權益的侵犯,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根據本條的規定,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的,應當視為違反勞動法的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勞動者可以依據勞動法和本法的有關規定,要求用人單位補發其為了完成超過合理數量的勞動定額而加班工作的工資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