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後融資租賃涉及的稅收

  目前,關於營改增研究主要分為兩類:一類是辯證的分析營改增的利與弊;一類是分析營改增後對企業的賬務影響。下面小編就為大家解開,希望能幫到你。

  

  不管是稅務官員還是租賃業內人士,目前對《關於印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方案》的通知》的認識首先不統一。這種不統一不僅是相互之間的,就算在自己內部也是缺乏統一認識。因此不管在政策呼籲方面還是在政策執行層面矛盾重重,稅務官員不知道怎樣執行,業內人士不敢跟稅務部門呼籲。 理解快、經營規範、易溝通地區,雙方達成諒解,轉型後與過去稅負差不多。其他地區讓租賃公司感到很痛苦,稅負和過去相比明顯提高了許多。

  融資租賃業內對此認識就更加混亂,尤其是金融機構租賃公司和非金融機構租賃公司之間,以銷售為目的的廠商租賃公司和以放貸為目的的租賃公司對此認識是有很大差別 。特別是所謂的“租賃創新”,有些已經把融資租賃創的面目全非的租賃公司,要想解決這個問題是難上加難。

  但更多的人認為融資租賃是金融業務,應劃歸金融保險業,不參與本次營改增的試點改革。因定位不明,納稅的方式就不確定,這樣不行,那也不是,總找不出合理的理由, 甚至行業連想呼籲政策都找不到門道。

  融資租賃是否屬於金融保險業其實不是很重要。首先融資租賃是否屬於“金融保險業”並不是法律方面的定義,而是計稅方式怎樣劃分的定義。在國外,有些國家稅務部門把租賃分為“真實租賃”和非“真實租賃”。前者指傳統租賃,後者指融資租賃。兩者稅收標準是不一樣的。而不是非真實租賃就在作假,“真實租賃”就在做真正的租賃。

  在中國租賃稅收政策上被分為“商業服務”和“金融服務”。這種劃分如同租賃會計準則的“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的劃分。會計準則劃分的目的是選擇會計處理方式,稅法的劃分是選擇計稅方式。不是劃歸“金融保險業”所有的租賃公司都是金融機構的意思,都要按金融機構的稅改來進行轉型。這在稅改檔案裡都有明確說明。

  法律上認定的***傳統裝置***租賃這次以“商業服務”認定為有形動產經營租賃。法律上認定的裝置融資租賃,這次以“金融服務”被認定為有形動產融資租賃。兩者稅負和計算方式完全不同。這裡稅務部門並沒有否定原來界定的“金融保險業”。在這次稅改中依然這樣劃分。對於融資租賃公司來說,能得到好處只是“按簡易計稅法”計算應納稅額。

  本次改革是營業稅改增值稅的改革。因為租賃物件的流轉環節要繼續流轉,承租人要能享受到繳納應稅貨物增值稅後可以抵扣的待遇。因此必須要納入增值稅改革範疇。那麼融資租賃業是否還按金融保險業待遇納稅?我看意義不大。因為營業稅的差額納稅政策是給營業稅定義金融保險業的稅收政策,營改增後該政策全盤移植到增值稅改革範圍,並沒有說融資租賃公司不屬於金融保險業。但融資租賃的貿易屬性不能改變。若非要 帶上“金融”的帽子,那也是“有形動產金融”,還是離不開物的流轉。

  稅收的基本介紹

  稅收是國家為滿足社會公共需要,憑藉公共權力,按照法律所規定的標準和程式,參與國民收入分配,強制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特定分配方式。它體現了國家與納稅人在徵收、納稅的利益分配上的一種特殊關係,是一定社會制度下的一種特定分配關係。稅收收入是國家財政收入最主要的來源。馬克思指出:“賦稅是政府機器的經濟基礎,而不是其他任何東西。”“國家存在的經濟體現就是捐稅”。恩格斯指出:“為了維持這種公共權力,就需要公民繳納費用——捐稅。”19世紀美國法官霍爾姆斯說:“稅收是我們為文明社會付出的代價。”這些都說明了稅收對於國家經濟和社會文明的重要作用。

  稅收的特徵

  稅收與其他分配方式相比,具有強制性、無償性和固定性的特徵,習慣上稱為稅收的“三性”。

  強制性

  稅收的強制性是指稅收是國家以社會管理者的身份,憑藉政權力量,依據政治權力,通過頒佈法律或政令來進行強制徵收。負有納稅義務的社會集團和社會成員,都必須遵守國家強制性的稅收法令,在國家稅法規定的限度內,納稅人必須依法納稅,否則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這是稅收具有法律地位的體現。強制性特徵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稅收分配關係的建立具有強制性,即稅收徵收完全是憑藉國家擁有的政治權力;另一方面是稅收的徵收過程具有強制性,即如果出現了稅務違法行為,國家可以依法進行處罰。

  無償性

  稅收的無償性是指通過徵稅,社會集團和社會成員的一部分收入轉歸國家所有,國家不向納稅人支付任何報酬或代價。稅收的這種無償性是與國家憑藉政治權力進行收入分配的本質相聯絡的。無償性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是指政府獲得稅收收入後無需向納稅人直接支付任何報酬;另一方面是指政府徵得的稅收收入不再直接返還給納稅人。稅收無償性是稅收的本質體現,它反映的是一種社會產品所有權、支配權的單方面轉移關係,而不是等價交換關係。

  固定性

  稅收的固定性是指稅收是按照國家法令規定的標準徵收的,即納稅人、課稅物件、稅目、稅率、計價辦法和期限等,都是稅收法令預先規定了的,有一個比較穩定的試用期間,是一種固定的連續收入。對於稅收預先規定的標準,徵稅和納稅雙方都必須共同遵守,非經國家法令修訂或調整,徵納雙方都不得違背或改變這個固定的比例或數額以及其他制度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