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如何計稅

  融資租賃交易是一項新型的獨立的交易制度,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與買賣、租賃、貸款、擔保制度的交叉。下面是為大家準備的,希望大家喜歡!

  

  1、關於固定資產初始威本。在會計處理上,在租賃期開始日,承租人應當將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兩者中較低者作為租入資產的入賬價值,承租人在租賃談判和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可歸屬於租賃專案的手續費、律師費、差旅費、印花稅等初始直接費用,應當計入租入資產價值。

  在稅務處理上,根據《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以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租賃合同未約定付款總額的,以該資產}向公允價值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

  可見,稅法不考慮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而是按照實際支付的款項作為相關資產的計稅基礎。

  2、關於未確認融資費用。會計上,未確認融資費用應當在租賃期內各個期間進行分攤。承租人應當採用實際利率法計算確認當期的融資費用。

  稅務上,《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要求將會計上確認的長期應付款全額***不扣減未確認融資費用***計入固定資產原價,並在其使用期間內計提折舊的方式實現稅前扣除的。所以,對於未確認融資費用的分攤額,稅法上不再允許稅前扣除。對此需注意對固定資產折舊和未確認融資費用攤銷兩方面的納稅調整,這兩方面的方向應當是相反的。

  3、關於折舊。在稅務處理上,根據《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規定構成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部分應當提取折舊費用,分期扣除。

  會計與稅法計提折舊都是以固定資產的幸刀始成本為基礎,由於其初始成本確認的不同從而決定了其每期折舊額的財稅差異。

  資產計稅基礎

  是指企業收回資產賬面價值過程中,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以自應稅經濟利益中抵扣的金額。即該項資產在未來使用或最終處置時,允許作為成本或費用於稅前列支的金額。

  資產的計稅基礎=未來可稅前列支的金額

  某一資產資產負債表日的計稅基礎=成本-以前期間已稅前列支的金額

  計稅的基礎調整

  企業持有各項資產期間資產增值或者減值,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確認損益外,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

  歷史成本,強調的是在特定環境和時刻下,企業為取得該項資產所實際發生的支出,其數額是固定的,而且作為資產的計稅基礎,不得由企業自由調整,否則會嚴重侵蝕稅基。但是企業的資產基本上是一個長期的存在,不是一次性消費就消失的,也就是說資產對於某個持有者來說,有一個過程,而現實情況的複雜性,以及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需求,企業持有資產期間,資產本身發生變化是常態,既可能是增值,也可能是減值,若一概不允許資產計稅基礎的調整,將無法真實反映企業資產的變化,也無法滿足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需要對此有一個可以控制的調整可能,在維護國家稅收利益和企業經濟利益之間平衡。所以,本條規定,企業持有各項資產期間發生資產增值或者減值,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條件的,可以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也就是企業調整特定資產計稅基礎的前提為必須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條件,這樣就在計稅基礎上,通過這個規定,企業與國家之間找到了一個平衡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