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企業重整失敗的情形有哪些

  企業重整是指對已經具有破產原因或有破產原因之虞而又有再生希望的債務人實施的旨在拯救其生存的積極程式。你聽說過企業重整嗎?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相關法律知識。

  法律規定企業重整失敗的情形

  在股份公司裡,當公司因財務困難而停止營業或有停業之虞時,也就是當公司流動資金欠缺已達極點,對已到清償期的債務不能支付致使停止營業,或者如果繼續支付已到清償期的債務將有停業之虞時,公司面臨破產,如果公司還有繼續營業的價值,為避免開始破產程式,即可進行重整。並且,只有董事會、持有一定比例股份的股東、持有一定比例債權額的債權人均可向法院請求進行重整。

  那企業重整失敗自然是指已經具有破產原因或有破產原因之虞而又有再生希望的債務人通過實施某些措施,但並沒有拯救該企業。

  我國的《企業破產法》對企業重整失敗的情形作出了相應的規定,那具體是怎麼規定的呢?


  我國《企業破產法》對企業重整失敗的情形作了規定,企業重整失敗的情形有:

  重整期間內,債務人的經營狀況和財產狀況繼續惡化,缺乏挽救可能的;

  債務人有欺詐、惡意減少債務人財產或者其他顯著不利於債權人的行為的;

  由於債務人的行為致使管理人無法執行職務的;

  債務人或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計劃草案的;

  重整計劃草案未獲關係人會議通過且未獲法院批准的;

  重整計劃草案通過後未獲人民法院批准的;

  債務人不執行或不能執行重整計劃的。

  企業重整失敗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78條的規定,在重整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管理人或者利害關係人請求,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式,並宣告債務人破產:

  債務人的經營狀況和財產狀況繼續惡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債務人有欺詐、惡意減少債務人財產或者其他顯著不利於債權人的行為;

  由於債務人的行為致使管理人無法執行職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79條的規定,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六個月內,同時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

  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請求,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個月。

  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計劃草案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式,並宣告債務人破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88條的規定,重整計劃草案未獲得通過且未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獲得批准,或者已通過的重整計劃未獲得批准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式,並宣告債務人破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93條的規定,債務人不能執行或者不執行重整計劃的,人民法院經管理人或者利害關係人請求,應當裁定終止重整計劃的執行,並宣告債務人破產。

  人民法院裁定終止重整計劃執行的,債權人在重整計劃中作出的債權調整的承諾失去效力。債權人因執行重整計劃所受的清償仍然有效,債權未受清償的部分作為破產債權。

  前款規定的債權人,只有在其他同順位債權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償達到同一比例時,才能繼續接受分配。

  有本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為重整計劃的執行提供的擔保繼續有效。

  企業啟動企業重整程式顯然是為了企業好,希望能通過實施相應的措施能改善企業的現狀,擺脫將要破產的境況,但有時總是不一定能達到自己想要的效果,因此,為了防止更糟糕情況的發生,法律便對企業重整失敗作出了相應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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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重整的程式

  1、制定重整計劃

  重整人提出重整計劃建議,經關係人會議通過後成立,經法院認可後生效。重整計劃的主要內容如下:

  1***變更全部或部分股東或債權人的權利。例如,對於股東,可以減少其 股份;對普通債權人,可以減少其債權額或延長清償期;對於擔保債權人,可以放棄其擔保權。在變更權利時,應貫徹等差原則和平等原則。以股東、普通債權人、擔保債權人為變更權利的前後順序人;在同一順序人之間,按同一比例減少同一性質的權利。

  2***變動公司營業範圍、財產、管理機構、職工、章程等。

  3***與其他 公司合併或請求其他公司援助等。

  如果重整計劃在制定上不可能,例如,重整人提出的協定遭到關係人會議否決,或關係人會議通過的重整計劃法院不予認可,這時,法院依職權裁定終止重整,符合破產規定者,法院依職權宣告其破產。

  2、重整人執行重整計劃

  重整計劃由重整人執行。如果重整計劃在執行上不可能,例如,第三人對公司所負的債務經強制執行而無效果,使得重整計劃事實上無從執行,這時,法院依職權裁定終止重整,符合破產規定者,法院依職權宣告其破產。

  3、重整人召集重整後的股東會,股東會選任重整後的董事、監事重整人召集重整後的股東會,股東會選任重整後的董事、監事。

  4、董事、監事申請登記或變更登記並報請裁定

  重整後的董事、監事就任後,應即向政府主管機關申請登記或變更登記,並會同重整人報請法院作出重整完成的裁定。一經法院作出重整完成的裁定,重整程式即告結束,公司恢復正常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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