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勞動仲裁需要了解的常識有哪些

  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很多勞動糾紛都可以進行勞動仲裁解決,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勞動仲裁的相關法律知識。

  申請勞動仲裁需要了解的常識

  一、用人單位與本單位勞動者之間,因與勞動有關的權利、義務、問題引起的糾紛,雙方當事人均可申請仲裁。

  二、當事人為中央和市屬合資、中外合資及外商獨資企業或所屬職工,發生勞動爭議應到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三、當事人與國有、集體、個體、聯營、股份制和鄉鎮企業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或機關、事業單位、群眾團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應到該單位***工商登記註冊地***所在的區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四、勞動仲裁部門受理以下勞動爭議: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規定的爭議;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五、當事人申請仲裁須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到勞動仲裁部門領取、填寫、並提交申訴書。

  六、申訴書要用鋼筆填寫,一式兩份,要寫明爭議時間、事實和理由。並註明填寫日期、本人通訊地址,字跡工整、文字簡練。

  七、勞動爭議立案後,當事人應積極配合仲裁部門的審理工作,及時遞交有關材料,按時出庭,並對各自所提問題負有舉出證據的責任。

  八、雙方當事人均可委託1-2名律師或其他人蔘加仲裁活動,但需先向仲裁部門提交由當事人簽名、蓋章並明確委託許可權的委託書。

  九、雙方當事人得知立案後,均需預交仲裁費。仲裁費包括受理費和處理費,結案後仲裁委員會會視案情本著多退少補的原則,按實際開支收取費用。仲裁費由敗訴方負擔。調解或雙方部分敗訴的爭議,由仲裁委員會決定雙方各自分擔仲裁費數額。

  十、經仲裁委員會調解處理的勞動爭議,其調解書與裁決書均具有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須認真如期執行。逾期一方不履行調解內容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十一、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指定的人民法院起訴,期滿雙方均未起訴的,須按期執行裁決內容,否則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十二、經辦總時限:60天

  十三、設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十四、條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

  十五、收費專案名稱:受理費、處理費***統稱申訴費***

  十六、收費依據:

  勞動合同鑑證和勞動爭議仲裁收費及使用範圍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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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勞動仲裁的相關問題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發生以下勞動爭議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2.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受理本市行政區域內以下的勞動爭議案件:

  ***一***位於本市東城、西城、崇文、宣武、海淀、朝陽、石景山、豐臺區的中央和市屬外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及外商獨資企業與勞動者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

  ***二***外省、市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及外商獨資企業駐京辦事機構或分支機構與勞動者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

  3.用人單位、勞動者及與該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結果有密切關係的第三人,為勞動爭議案件的當事人。申請勞動仲裁的一方為申訴人,另一方為被訴人。

  4.申訴人應當自勞動者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仲裁委提出書面申請。

  5.申請勞動仲裁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仲裁申請書》。申請人應當按照規定如實準確填寫《仲裁申請書》,《仲裁申請書》一式三份,其中兩份由申請人本人或其委託代理人提交仲裁委,一份由申請人留存;

  ***二***身份證明。申請人是勞動者的,提交本人身份證明的原件及影印件:申請人是用人單位的,提交本單位營業執照副本及影印件、本單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委託代理人身份證明、授權委託書等;

  ***三***能夠證明與被申請人之間存在勞動關係的有關材料,如勞動合同***聘用合同或協議***、解除或終止合同通知書、工資單***條***、社會保險繳費證明等材料及影印件;

  ***四***申請人在申請勞動仲裁時,仲裁委根據立案審查的需要,要求申請人提交能夠證明被訴人身份的有關材料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如被申請人是用人單位的,應當提交其工商註冊登記相關情況的證明***包括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經營地等情況***;如被申請人是勞動者的,應當提交其本人戶口所在地、現居住地地址、***等。

  6.仲裁委自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並送達當事人。

  決定受理的案件,自接到通知後三日內到仲裁委領取《案件受理通知書》,辦理受理手續。決定不予受理的案件,仲裁委向申請人送達《不予受理通知書》。

  7.經仲裁委批准決定受理的案件,當事人在規定的舉證期限內舉證,超過舉證期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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