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創業法律風險及自我保護

  創業是一項事業,有一定難度,也有很大的風險,所以需要有法律進行保障。大學生受過高等教育,對大學生創業活動中的法律風險進行有效的管理,對防範未來創業過程中面臨的法律風險很有必要。下面小編給大家分享,歡迎參閱。

  

  一、經營活動中創業組織的法律問題及自我保護

  創業組織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公司。設立的組織形式不同,股東***投資人***承擔的法律責任不同。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沒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公司具備法人資格。所謂法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36條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股東如果設立的是個人獨資企業或合夥企業,由於其不具備法人資格,不能獨立承擔民事義務,那麼個人獨資企業或合夥企業如果經營不善欠下債務,股東則要對企業的債務承擔繼續償還的責任。股東如果設立的是公司,公司具備法人資格,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公司如果資不抵債而宣告破產,對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股東僅以其出資額承擔法律責任,超出的部分不承擔法律責任。

  舉個例子來說明上述問題:大學生小王畢業後投資15萬元設立了一家化妝品銷售店,登記為個人獨資企業。今年夏天因進貨不慎,賣出去的化妝品導致李某一家中毒。小王把店裡的全部貨物及房產都處理了,仍不能償清李某一家的治療費用。估計要救治痊癒,還得花費12萬元。由於小王設立的是個人獨資企業,不具備法人資格,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第31條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可見,個人獨資企業從事工商業活動時,股東承擔的是不限於其投資的無限責任。所以,小王還要對後續12萬的治療費承擔法律責任。如果小王設立的日雜店是有限責任公司,在發生同樣的債務時,情況就不一樣了。由於公司是法人組織,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根據《公司法》第3條的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法律責任。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法律責任。因此,小王承擔的法律責任最多為其當初投資的15萬元,不用再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請問,如果你想創業,是設立沒有法人資格的個人獨資企業對自己有利呢?還是設立具備法人資格的公司對自己有利?

  二、合同法律問題及自我保護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的每一次經濟運作幾乎都要通過市場交易來完成,用法律的語言來講就是通過契約來完成。在現代社會,契約更多的被我們稱為合同,那麼在合同的約定和履行過程中,我們應當注意些什麼呢?先看一個故事:一個猶太人帶著一頭牛和一隻雞去集市,在途中遇到洪水,在他就要被淹死的時候,他禱告說:“如果上帝能救我,我就把賣牛的錢捐給教堂。”上帝聽到後就把他救了起來。猶太人平安後內心不想把賣牛的錢捐出來,但是自己作出了承諾必須履行。聰明的猶太人到了集市把牛以雞的價格賣掉,同時有一個條件對方必須以一頭牛的價格買他的雞,之後猶太人把賣牛的錢捐獻給了教堂。這個猶太人既遵守了自己的諾言,又利用了約定中的“漏洞”使自己的“損失”減到最小。所以,大學生在新創企業經營活動中要注意以下三個合同法律問題:

  ***一***合同的形式與證據

  《合同法》第10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根據我國現行《合同法》的規定,口頭形式可以訂立合同,而且與書面合同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但在合同履行的實踐中,以口頭形式訂立的合同如果發生糾紛,往往存在取證困難的問題,所以我們建議大學生創業者使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同時一定要注意留存至少一份合同的原件,因為在司法實踐中合同影印件是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有同學會問,口頭形式訂立合同方便簡單,如果我們用錄音裝置將口頭合同內容留存,錄音的內容可不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呢? 當然是可以的,但是採用錄音資料作為證據必須要符合我國對收集證據的相關規定,在錄音資料方面,我國法律規定,在錄音內容開始部分必須包含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表述,否則不能作為證據使用。比如錄音開始後,一方當事人必須向對方當事人強調,“下面的內容要被錄音,將來可能要被作為證據使用,你是否同意?”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表示,“同意”。在履行完上述法定程式後,錄音資料中的錄音內容才能作為合法證據使用。

  ***二***合同的內容要具體明確

  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我們一定要注意合同內容具體明確,否則會給企業帶來一定的法律風險。例如:小張畢業後創業,加盟了一家品牌洗衣乾洗店。一天一名客戶送來了一套名牌西裝需要乾洗,洗衣店出具給客戶一張洗衣店統一的收據,收據上載明,“洗衣費15元,洗衣如果發生毀損、遺失,賠償衣服費用的2倍”。可是衣服在運往總店的途中發生遺失,現客戶要求賠償,賠償多少呢?小張自己認為,賠償標準收據中有規定,賠償衣服費用的2倍,這個衣服費用指的是洗衣費15元,所以小張同意賠償30元。客戶不同意,客戶說他收據認為是賠償衣服價格的2倍,而衣服的購買價格是3200元,客戶卻要求乾洗店賠償6400元。《合同法》第41條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根據此規定,乾洗店需要賠償6400元。

  ***三***對方違約,一定要及時採取法律措施進行救濟

  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如果對方違約,我們必須及時行使權利進行保護,因為根據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國家對權利的保護是有時間限制的。我國《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136條規定,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2、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宣告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例如:甲公司與乙公司於2001年3月1日達成一項合同,約定甲公司2001年4月1日向乙公司供貨,同日乙公司付款,貨款10萬。2001年4月1日,甲公司按約定履行,但乙公司卻沒有按時付款,由於乙公司是甲公司的老客戶,在這10萬元的款項上,甲公司並沒有派工作人員去催要貨款。到了2003年5月,甲公司與乙公司因業務發生矛盾,甲公司遂派工作人員去乙公司催要2001年4月1日的10萬元貨款,可是乙公司拒絕還款。請問,此時如果乙公司堅持拒絕還款,甲公司能通過法律途徑將那10萬元貨款追回嗎?很顯然甲公司不能將那10萬元要回,因為甲公司主張權利的時間已經過了2年的訴訟時效,甲公司向乙公司主張10萬元貨款的最後時間是2003年4月1日。

  大學生創業經營法律問題及自我保護

  大學生在創業初期,往往由於企業財力有限,希望節約勞動力成本。在現實很多控制勞動力成本的案例中,由於大學生創業者不熟悉《勞動合同》法而給企業帶來勞動法律訴訟,結果使得企業成本不但沒有降低,反而因為敗訴而導致企業運營成本增加。其法律問題主要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一***對人力資源的管理不規範,不及時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很多創業企業在創業初期,一般企業規模小,內部管理設定簡單,創業者有時一人擔任多項企業職務。在人力資源管理方面也缺乏系統規範化的管理,新員工招聘進入企業後,企業沒有專門人員去完善人力資源管理,勞動合同的及時簽訂往往也得不到創業者的關注,甚至有的創業者想通過拖延簽訂勞動合同來為將來解僱不合格的勞動者提供便利。《勞動合同

  法》第10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工資。第14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上國家規定我們發現,國家現在加強了對勞動者的保護,所以創業者在創業的過程中,引進新的員工要及時和他們簽訂勞動合同,這個時間是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超過一個月,如果發生糾紛將會給企業帶來一定的法律風險。

  ***二***對員工試用期期間企業的權利理解不當,給企業帶來法律風險和經濟損失

  很多創業者認為,員工在試用期期間,企業所要承擔的義務相對較少,是不是可以通過延長試用期時間,降低試用期工資來降低勞動力成本?《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勞動合同法》第20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可見,《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的時間、工資都做了詳細規定,企業違反上述規定,將會給企業帶來法律風險。《勞動合同法》第83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反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的標準為試用期滿月工資的兩倍。

  ***三***不為員工購買社會保險的風險

  企業不為員工購買社會保險,在社會司法實踐中,一般都是企業敗訴。若補繳社會保險,還要交納滯納金,隨著社會平均工資的增長,社會保險的繳納數額也在不斷增長,如果欠繳的月份過長,則需要補繳的社保數額較大,同時滯納金也是不小的一筆數額,因此,承擔的法律風險很大。更為嚴重的是,如果員工發生重特病,產生大額醫療費用時,企業將面臨大額賠付。

  ***四***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間較短,增加企業的運營成本

  很多創業者擔心,如果與勞動者簽訂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限過長,將來為履行這些勞動合同會增加企業用工的成本,所以很多創業者在聘請員工時,企業與勞動者簽訂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限一般為1年或2年,甚至更短。《勞動合同法》頒佈後,企業這樣做不但不能降低用工成本反而會增加企業的勞動訴訟風險和用工成本。《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解除勞動合同的,企業要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由此可見,勞動合同期限短,增加企業員工的流動量,不但增加了招聘新員工的成本,同時還需要對解約員工支付補償金。有人提出,當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再續簽一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留下需要的員工,這樣不就不需要支付補償金和招聘新員工的成本了嗎?《勞動合同法》第14條規定,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企業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除外。也就是說,短期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勢必會增加企業與員工的勞動合同簽訂次數,但到第3次簽訂勞動合同時,企業則需要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四、稅法問題

  依法納稅是每個企業和公民應盡的義務,大學生創業者必須學習和了解這方面的內容。我國的稅收制度的核心是稅法,是國家向納稅人徵稅的法律依據和操作程式。現行稅法規定,納稅人在開業的一定時間內應當向當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稅種分為國稅和地稅兩部分。國稅局核定繳納的主要是增值稅***部分企業還要繳納消費稅等其他稅種***,地稅局核定繳納的主要為營業稅、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城建稅、教育附加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