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者必須知道的法律破產的流程

  這是一個真實的案例,創始人不但要關注眼前的事業,也要規劃自己未來的路,至少不要因為現在而影響未來。我們在此隱去了創業者的名字,請大家不要對號入座。

  創業者A君,在2010年成立了一家移動網際網路專案公司,是這家企業的創始人,同時也是這家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天使投資人很看好他和他的專案,投資了100萬人民幣,但是運營過程中,由於決策上的失敗,專案最後走向了終點,雖然他用盡全力,但是最後也沒有挽救回他苦心經營了1 年的專案。2011年,對A君來說是灰色的,專案的失敗使他很洩氣,心情跌入谷底,在其他創業者的鼓勵下,他於2012年再次開始創業,之前的天使投資人也答應再次給他支援,一切開始走向正軌,但讓他怎麼也沒想到的是,自己在申請工商登記時,被告知因為在經營上一家公司時,A君沒有依法辦理公司登出登記,目前營業執照已經被吊銷,自己的名字也上了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黑名單。自己不能擔任新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不能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

  其實,像A君這種情況在中國非常常見,由於不少創業者大都忙於專案本身,往往忽視了極為重要的法律規則,因而引禍上身。

  今天,創業者法律課堂,針對公司登出的問題,給大家解讀一下我國的公司登出制度,希望給大家一些幫助。

  公司登出是什麼?

  就像一個人會有生老病死一樣,很多企業也要經歷從設立到登出這些階段,因此公司登出也被寫進了《公司法》。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的規定: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可見公司登出是我國法律法規針對公司及其經營者,在其出現公司解散或清算的情形,需要終止公司時的一項法定的義務。

  因此登出公司登記完成後,一家公司才宣告終止,公司登出是公司解散和清算程式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那麼什麼是啟動公司登出程式的條件?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一百八十三條及《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登記: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消;

  5、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當上述情形出現時,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創始人就需要開始履行《公司法》所規定的公司解散和清算程式。而作為最後一個環節的公司登出制度,往往被不少創始人給忽略了。

  很多人以為公司解散和清算,就是分完錢,還完債那麼簡單,卻不記得登出也是公司解散與清算程式中不可缺失的一部分。古人云:“千里之堤毀於蟻穴”,忽視細節的結果,往往就是沉重的代價。

  那麼忽視公司登出的後果有那些呢?

  不去登出公司的後果是連鎖和多方面的。

  對企業來說,公司不依法登出的後果是公司因此無法正常地辦理年檢,最終導致公司的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從此企業的經營資格被強制剝奪。

  另一方面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在相關國家權力機關作出的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收到法律文書的公司應該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否則,公司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而對於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來說,因為自己的疏忽,導致了公司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最終給自己帶來了一系列的麻煩。本來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指被公司章程確認的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三者中的一個。為了便於廣大創業者理解,我們依據實踐中經常出現的情況,將這裡的法定代理人視作公司的創始人。這些麻煩包括:

  自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做出之日起3年內,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企業登記機關不予核准登記。根據《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第四條第六款的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企業登記機關不予核准登記: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對該企業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

  上述條款的規定實際上宣告瞭如果創始人沒有履行公司清算程式,導致公司最終被吊銷執照,那麼對這家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負有個人責任的人就不能擔任新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時申請設立新的公司的請求也會被駁回。

  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第四款的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一個創始人因為沒有履行公司登出義務,導致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那麼在三年之內,若是他新創一家公司或是參與一個新的創業專案,那麼他不能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這對公司經營的影響是相當大的。

  另一方面而高階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祕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因此,公司登出程式的未履行,對創始人個人事業的發展都有巨大的阻力,因為創始人在三年內想加入一家大公司擔任高管都不可以。

  進入工商局的黑名單,北京地區創業者的資訊還將被記入警示資訊系統。根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實施歸集和公佈企業信用資訊管理規定***試行***》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具備下列行為之一的,記入警示資訊系統:***一***企業因違法行為被行政機關給予撤銷登記或者吊銷許可證、營業執照處罰的。

  另外該規定還規定了3年後,將把這些記錄錄入歷史記錄中。這種不誠信記錄會伴隨創始人終生,雖然沒有規定明說會有什麼不利後果。可是在崇尚誠信和規則感的市場經濟社會裡,一個被官方認定為不誠信的傢伙,那個投資人敢輕易投你?

  雖然這則2003年出臺的規定目前仍是試行,但是這則規定國家工商總局多次肯定,並被其它城市借用和使用***如天津市出臺的《市場主體信用分類監管試行辦法》***。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印發《企業信用分類監管聯網應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之規定,各工商局企業信用資料已經實現內部共享。隨著全國各地工商行政部門逐步實現資訊網路全面公開,這些記錄將被全國各地的人士通過網路檢索到。說得誇張一點,所謂遺臭萬年不過如此。

  既然依法登出公司那麼重要,那麼又該如何登出公司呢?

  現實生活中,各地的規定和做法都不一樣,這一項業務往往由創始人自己或委託專業代理機構完成。創業者法律課堂僅在本文中列明一套常見的做法,僅作參考。

  首先,公司應當依法完成除依法登出以外的清算程式。

  其次,在完成公司清算的其它程式後,依法開始公司登出的步驟和程式。

  登出公司國、地稅登記證;

  到公司主管工商局辦理公司登出備案;

  登報公告,登報公告需到當地市級公開發行報刊辦理;

  登報45日後,再次到工商局辦理登出申請;

  到質監局登出程式碼證。

  至此,公司登出完畢。

  最後,我們還要提醒各位創業者為了更好地完成整個公司登出程式,最好和當地的工商管理部門充分溝通和核實,多聽聽法務或法律顧問,以及業務人員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