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工工資有哪些法律政策

  導語:“臨時工工資”是指企業因經營需要,臨時僱傭工人所發生的支出,這類支出無論是財務規定還是現行稅法規定,都可以在所得稅前扣除。但在什麼條件下扣除、以什麼形式扣除,對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有著不同的影響。現就“臨時工工資”的稅務處理作簡要解析。

  “臨時工工資”相關政策

  2008年修訂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對工資性支出做出了這樣的規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僱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應作為工資薪金,准予在稅前扣除。這裡提到“受僱員工”的勞動報酬也應作為工資薪金的一部分。“受僱員工”是指企業與員工之間存在僱傭關係。“僱傭關係”則是指受僱人利用僱傭人提供的條件,在僱傭人的指導下,以自身的技能為僱傭人提供勞動,並由僱傭人支付勞動報酬的法律關係。僱傭法律關係是僱傭人與僱工之間依口頭或書面的僱傭合同而形成的法律關係,不以是否簽訂勞動合同為前提***僱傭關係屬民法範疇,勞動合同關係屬勞動法範疇***。因而企業因經營需要臨時僱傭人員為其工作而支付的報酬,即使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也可以用工資單形式支付並在稅前列支。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稅總局公告2012年第l5號***第一款規定:關於季節工、臨時工等費用稅前扣除問題,企業因僱用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返聘離退休人員以及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區分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並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其中屬於工資薪金支出的,准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