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一次性告知制度

 

    第一條  為提高機關效能,簡化程式、減少環節,加強管理,提高效率,強化服務,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則,強化工作人員的行政效率意識,塑造廉潔、務實、高效的機關形象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承辦人對管理和服務物件要求辦理的事項,應當場稽核其有關手續和材料,按照規定即時辦理核對手續、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在規定時間內一次性向服務物件,告知辦事程式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工作制度。
    第三條  對於服務物件申請辦理的事項,承辦人要當場確定是否受理,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目錄及材料格式進行形式審查。審查的內容有:
    (一)申請事項是否屬本廳職權範圍;
    (二)申請事項是否屬於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事項;
    (三)申請人是否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提交了符合規定數量、種類的申請材料;
    (四)申請人提供的行政許可或非許可申請材料是否符合規定的格式。
    第四條  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第五條  申請事項不屬於本廳職權範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第六條  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第七條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第八條  申請事項法律、法規和規章不明確或情況特殊的,承辦人要在第一時間請示有關領導,按照規定時限告知申請人。
    第九條  申請事項屬於職權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充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
    第十條  不能正確執行一次性告知制度或因不負責任產生不良後果,一經舉報查實,按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制度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