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續訂爭議

  勞動法***labour law***,是調整勞動關係以及與勞動關係密切聯絡的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總稱。它是資本主義發展到一定階段而產生的法律部門;它是從民法中分離出來的法律部門;是一種獨立的法律部門。這些法律條文規管工會、僱主及僱員的關係,並保障各方面的權利及義務。

  我國的勞動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於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最新立法為2008年的《勞動合同法》,需配合使用***

  案情介紹:

  劉先生在某公司已經連續工作多年,公司只與劉先生簽訂過一次三年期限的勞動合同,此後雙方雖然未再續簽勞動合同,但還是繼續保持了原工作關係。工作中,劉先生聽說勞動法規定:只要連續工作十年以上的,用人單位就應當與勞動者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於是,劉先生就格外關注自己的連續工作年限。某日,劉先生計算出剛好在該公司連續工作滿十年,於是就找公司領導商議,要求公司按勞動法的規定續簽一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公司領導認為公司的後續經營存在一定問題,目前難以與劉先生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表示:由於工作疏忽,多年來未與劉先生簽訂過勞動合同,以致雙方長期處於無合同狀況,現願意馬上與劉先生續簽一份三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可是劉先生不同意,堅持要求公司續簽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經過幾次協商,雙方還是各持己見,以致合同續簽的問題一時難以確定。

  一個月後,公司發現劉先生仍然堅持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於是就書面通知劉先生:如劉先生在一週內不與公司續簽三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則公司只能依照規定通知劉先生終止勞動關係。接到公司的通知後,劉先生即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要求公司與自己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雙方理由:

  劉先生認為:根據勞動法的規定,自己在公司已連續工作十年以上,用人單位就應當與自己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公司認為:勞動法規定簽訂勞動合同應當協商一致,公司只同意與劉先生續簽三年期限的勞動合同,雙方協商不成,公司可以按規定提前通知終止勞動關係。

  評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劉先生在未有勞動合同的情況下是否可以工作年限滿十年即提出續簽無固定期限合同的要求。

  《勞動法》第十六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第十七條規定:“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根據以上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的標誌,訂立***包括續訂***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

  那麼,當事人未簽訂勞動合同***或經協商不一致簽訂不成***但又維持勞動關係的性質如何確定?

  《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而未訂立,但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要求履行了勞動義務的,當事人的勞動合同關係成立”。根據以上規定,當事人符合訂立勞動合同的所有條件但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則確認當事人雙方之間具有勞動合同的關係。由於“應訂未訂”是一種事實上的勞動關係,當事人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限上存在不確定性,因此,《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四十條規定:“應當訂立勞動合同而未訂立的,勞動者可以隨時終止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係,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勞動者”,該條款對當事人雙方提出終止事實勞動關係的期限作了規定。

  那麼,當事人之間未簽訂書面合同,勞動者連續工作十年以上時,用人單位是否可以依據前條規定以提前三十日通知勞動者的方式提出終止勞動關係?

  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實施《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若干問題的通知***二***規定:“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而未訂立,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雙方繼續存在勞動關係狀態,用人單位未依據《條例》第四十條規定通知終止勞動關係的,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根據以上規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雙方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而未訂立,但又繼續保留勞動關係狀態,而此時用人單位尚未依據規定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在此前提下,勞動者提出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就應當與其訂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