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下面由小編為你介紹相關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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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關於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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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解除變更

  解除條件

  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也是勞動合同的一種型別,在履行過程中,任何一方由於某種原因希望或已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另一方只要表示同意,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就可以依據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當法律規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出現,或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出現,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就可以依法定條件或約定條件解除。如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出現時,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時,勞動者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此可見,無固定期限合同並不是沒有終止時間的“鐵飯碗”,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都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錯誤觀點

  另外,有很多錯誤觀點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不能變更的“死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其他型別的合同一樣,也適用勞動法與本法的協商變更原則。按照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除了勞動合同期限以外,雙方當事人還可以就工作內容、勞動報酬、勞動條件和違反勞動合同的賠償責任等方面協商,進行變更。在變更合同條款時,應當按照自願、平等原則進行協商,不能採取脅迫、欺詐、隱瞞事實等非法手段,同時還必須注意變更後的內容不違法,否則,這種變更是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