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解除勞動合同是違法的麼

  勞動法***labour law***,是調整勞動關係以及與勞動關係密切聯絡的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總稱。它是資本主義發展到一定階段而產生的法律部門;它是從民法中分離出來的法律部門;是一種獨立的法律部門。這些法律條文規管工會、僱主及僱員的關係,並保障各方面的權利及義務。

  我國的勞動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於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最新立法為2008年的《勞動合同法》,需配合使用***

  近日,北京某專案開發公司職工張某就“享受”到了這樣的權利,他終於拿到了包括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雙倍賠償金、加班工資、補繳社保等在內的各種費用8萬元。

  今年30歲的張某2009年6月,他到北京某專案開發公司上班,工作一直兢兢業業,因工作出色,2010年張某調入公司所屬工程專案部,任副經 理一職,每月工資7000元,雙方於2010年3月1日簽訂勞動合同,期限至2011年3月30日,工作期間,他每週要值守一個夜班,每週雙休日也要加 班,除春節休息兩天,國慶節休息一天外,公司從未安排他在國家法定節假日放假,也未為他購買養老保險。

  勞動合同到期後,張某多次要求續簽勞動合同,卻遭到公司拒絕,直到2010年7月31日,公司負責人告訴張某將專案部相關資料交給他,並口頭告 之張某交完資料後,就不要再到專案部上班了。幾天後,張某將資料交給了公司,從此公司也未讓他上班,也沒有給他發工資,同時還將他的相關證件扣押,不予歸 還。從此後,張某多次找到公司要求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雙倍賠償金、索要幾年來的加班工資以及補繳養老保險,均遭到拒絕。

  一年多來,張某四處奔走,毫無結果。無奈之下,他只好來我中心尋求幫助。我中心專業律師迅速深入公司調查、收集證據,及時與公司溝通,希望調解,儘快讓張某拿到賠償,但事與願違,公司開初態度強硬,毫不讓步。

  “協商不成,只有上訴。”勞動合同到期後,公司雖未與職工續簽合同,但之後張某仍按原勞動合同向公司提供勞動,因此張某與公司在勞動合同期滿後 形成了事實勞動關係。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需提前書面通知,而不能以口頭通知,並停發工資,此舉可視為違法解除,應當依法向勞 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賠償金。

  面對法律規定,用人單位不得不低下頭,最終在在勞動爭議仲裁委的幫助下,公司同意支付包括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雙倍賠償金在內的各種費用共計8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