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適格在土地承包糾紛案中的判斷

  適格是指"對於訴訟標的的特定權利或者法律關係,以當事人的名義參與訴訟並且請求透過裁判來予以解決的一種資格。下面由小編為你介紹當事人適格的相關法律知識。

  

  案情

  2013年年初,王某經熟人介紹欲承包吳某所在村土地,時吳某任該村村支書兼村民委員會主任,經協商,王某決定承包以300元/畝的價格承包30畝土地,承包期限為30年,並預交了五萬元的承包款,隨即吳某便將該五萬元承包款以村委會名義交到了鄉財政所進行了資金代管。在丈量完土地後,王某發現該土地實際面積與吳某當時承諾的30畝出入較大以及交通不便等原因,遂決定不再承包該土地,並將吳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返還承包款五萬元。


  分歧

  本案中,就吳某身份是否適格,能否充當本案被告,存在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吳某可以充當本案中的適格被告,理由是:該土地承包事項是由吳某與王某兩人單獨協商的,未經村委會或者他人之手,且承包款收據也是以吳某個人名義出具的。

  第二種意見認為,吳某不可以充當本案中的適格被告。理由是:吳某是以村委會主任兼村支書的身份與原告王某進行協商的,在收到五萬元承包款後,亦是以村委會的名義將該筆款項交付到了鄉財政所進行資金代管,並未為自己謀取私利。

  評析

  贊同第二種意見,原因如下:

  一、當事人適格的含義

  當事人適格,又稱為正當當事人,是指對於具體的訴訟,有作為本案當事人起訴或者應訴的資格。它與作為純粹形式上的當事人不同,形式上的當事人僅以原告客觀上主張為準,作為原告就是向法院起訴要求請求權利保護的主體。而當事人適格則是指對本案的訴訟標的,誰應當有權要求法院作出判決和誰應當作為被請求的相對人。

  二、判斷當事人適格首先應該看其是否具備訴訟權利能力

  當事人適格必須以有訴訟權利能力為前提,無訴訟權利能力肯定不適格,但有訴訟權利能力不一定適格。在判斷當事人是否適格時當事人能力是一個前提性問題,但不能把二者等同起來。本案中,被告是一個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即其具備訴訟權利能力,但這僅僅表明他可以以當事人的身份參加訴訟,並不能完全確定其是本案中的適格當事人。

  三、判斷當事人是否適格還應以原告起訴時所主張的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來判斷

  它與法律關係本身是否存在是兩回事,而是要從形式上認定作為訴訟標的的法律關係應當在何特定當事人之間解決才具有法律意義。本案中的訴訟標的為五萬元承包款,法律關係為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其爭議的焦點就在於被告吳某與原告王某的協商行為是吳某的個人行為還是職務行為。根據審理查明的事實,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進行判斷:1.原告在與被告洽談過程中明知被告是該村村主任,且其承包的土地也屬於村集體所有;2.被告收取了原告的五萬元雖以個人名義向其出具的收到條,但被告隨後將該款以村委會的名義交到了所在鄉財政所,其個人並未從中獲取利益。據此,可以認定被告的行為系職務行為,而不是個人行為,因此吳某並不是本案中的適格被告。

  在司法實踐中,經常遇到當事人是否適格的問題,承辦法官應當結合當事人適格的判斷標準和案件的實際情況及時作出裁判,告知適格當事人參加訴訟,以確保案件能夠得到及時有效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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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當事人是否適格的思路

  ***一***首先判斷當事人是否具備訴訟權利能力。

  訴訟權利能力***當事人能力***與當事人適格是兩個不同的概念,訴訟權利能力是不管具體案件如何,一般性地能否成為原告或者被告的問題。而當事人適格則是就某一具體案件誰應作為原告或者被告的問題。二者既相區別又相相聯絡。當事人適格必須以有訴訟權利能力為前提,無訴訟權利能力肯定為當事人不適格,但有訴訟權利能力不一定適格。在判斷當事人是否適格時當事人能力是一個前提性問題,但不能把二者等同起來。

  ***二***判斷當事人是否具有訴訟實施權,根據原告起訴時訴的宣告來判斷。

  判斷當事人是否具有訴訟實施權,應當根據當事人起訴時訴的宣告來判斷。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把當事人適格與實際的民事權利義務主體等同,這種觀點是錯誤的。對於當事人是否適格,應當以原告起訴時所主張的為訴訟標的的法律關係判斷,並非以法院調查結果為準,即從形式上認定作為訴訟標的的法律關係應當在何特定當事人間解決才具有法律上意義,與該法律關係本身是否實際存在是兩回事。當事人不適格,無庸再就本案訴訟標的進行判斷。因此,切不可把當事人適格與真正的權利義務主體等同起來。即當事人適格與勝訴無必然的聯絡,當事人不適格,肯定敗訴,但當事人適格,未必勝訴。

  如甲提起訴訟要求乙予以侵權損害賠償,後法院認為侵權人為丙而不是乙,這種情況下雖然真正的權利義務主體為甲和丙,但由於甲主張乙為侵權人,在雙方爭議的法律關係中甲和乙分別為權利義務主體,因此均為適格的原告和被告,但由於甲對乙的訴訟請求無理由,應當判決駁回,而不是當事人不適格。如果甲以丙侵權為由起訴要求乙賠償,若乙和丙之間不存在任何關係,那麼此種情況應當為當事人不適格。

  當然,在特定情況下法院調查的結果也可以作為判斷當事人是否適格的依據。如原告以清算組的名義提起訴訟,但在法庭審理中,法院發現原告並非是真正的清算組,此時法院應以原告不適格為由駁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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