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例

  農業是國民經濟發展的基礎,而土地是農業發展的基礎,農業要發展,農村要穩定,農民要富裕,要解決的根本問題就是土地問題。近年來我國農村土地糾紛大量增加,其主要型別主要表現為因土地徵收而引發的糾紛和在土地承包過程中所產生的糾紛。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農村土地糾紛案例,歡迎大家前來閱讀!

  農村土地糾紛案例篇1

  ——因特殊歷史原因引起的糾紛

  〔案例〕某鎮某村第六村民小組發生土地糾紛,因該村在1995年調整種植業結構,發展蠶桑產業,規劃甲地為蠶桑基地,由於基地內耕種責任地的部份農戶勞力欠缺,栽桑困難,經村公所請示鎮政府同意安排當時的社長張三負責落實,用集體機動地進行調換調整,調換調整後的蠶桑基地變成了集體機動地。栽桑後,合作社以每年30元的標準進行承包經營,承包一定五年,即1995年至1999年。承包土地的農戶均超期到2000年,其中張三、李四、王五等3戶承包經營了甲地***栽桑基地***6畝***實際面積7.86畝***。到2000年末,村民小組實行選舉後,新任組長趙六根據群眾意見召開群眾會,決定把集體機動地甲地收回重新承包,對2000年超期的承包費,按每畝30元的標準補交***張三、李四、王五已補交***。同時,會議還決定從2001年開始奪標承包經營,張三等3戶參與奪標,但未中標。於是暴露了張三***二輪承包時任社長***擅自把集體的機動地***甲地***與自己一輪承包時的責任地***乙地、丙地***對調,將甲地集體機動地承包給自己和兒子李四和王五,並把經營的集體機動地申報為責任地,報村公所填在《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上,騙取合法證書。群眾得知內情後強烈不滿,紛紛要求收回集體的機動地。據查,張三還將1995年作情給孫七耕種的集體機動地丁地1畝也申報填為孫七的責任地。

  〔評析〕1、張三利用職權,徇私舞弊,用非法手段騙取合法證件,因此張三、李四、王五、孫七等4戶的《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合同***》為無效合同,收回報市政府批准,另行核發。

  2、經認真分析,將情況上報反映到市民政局,民政局同意給予定期生活補助,解決生活來源問題;同時由該村安排給甲方荒坡5畝進行開發承包,5年內不收任何費用,5年滿後按政策規定收取適當的承包費,以解決就業問題。

  農村土地糾紛案例篇2

  ——應由人民政府處理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

  〔案例〕張戶在1994年土地調整中,取得二輪承包地4畝,1996年張某死亡,其妻張氏攜一雙兒女奔走他鄉,另嫁他人。1998年人民政府核發承包經營權證書時,將該4畝承包地記載在張某之弟張二戶頭上,即張二擁有該4畝承包田承包經營權證書。2003年,某電廠徵用土地,其中徵用該4畝承包地1畝,電廠給付徵用補償費和安置補償費3萬元,該3萬元發放到村委會後,張氏和張二均向村委會主張要求給付徵用補償費和安置補償費3萬元。

  〔評析〕1、國務院《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是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後,國家依法確認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律憑證,所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具有對外公示效力。且該證的頒發是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此案作為民事案件不應考查證書的合法性,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2、按照物權法原理,原告人取得了二輪土地承包經營權,當原告要求被告返還承包地或補償款時,根據承包經營權的物權屬性應該予以支援。可比照婚姻案件收回結婚證的做法收回被告方承包經營權證,原告方可憑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補辦承包經營權證。

  3、此案例實質上是土地使用權糾紛,本質上仍然是土地使用權糾紛,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由人民政府處理。類似案件不予立案,已經立案的,駁回起訴。

  農村土地糾紛案例篇3

  ——因土地補償費、安置費引起的糾紛

  〔案例〕胡某訴所在村及第三人張某返還土地補償費、安置費、青苗費糾紛一案簡要介紹:

  1985年左右,村民張某在第一輪土地發包過程中取得了0.51畝土地,後他將該幅土地出借給同村胡某。在隨後幾年,該土地的各項稅費都是胡某繳付的。1997年,胡某與所在村簽訂<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了2畝多土地***其中包括那0.51畝土地***.2003年,村裡將部分土地***其中包括這2畝多土地***給某廠建廠房搞生產。當時給村民約定的是土地補償費4000元/畝、安置費4000元/畝、青苗費1000元/畝。某廠也答應再按3000元/畝多補償一些錢。後村裡決定將土地補償費留給村裡所有,某廠多補的錢等開村代會再作決定,只同意將安置費和青苗費補償給被徵地的村民。胡某不服,起訴要求村裡將土地補償費、某廠多補的錢返還給自己。0.51畝土地的原承包人張某則主張0.51畝土地的補償應歸自己。村裡認為當時與胡某籤合同只是為了應付上級檢查,村裡實際上並沒有搞第二次土地發包,合同應視為無效。

  〔評析〕根據我國土地法規定,土地補償費用可留在村級機構用於組織再生產。而廠裡多補的費用應根據多補費用的性質進行分配,屬安置費、青苗費則應給承包人。至於村組織說,二次承包屬應付檢查之說是不能成立的,應按重新承包的土地進行補償。原承包人主張補償費用沒有法律依據。0.51畝土地出借給胡某,在隨後幾年,該土地的各項稅費都是胡某繳付的,胡某成了土地的實際耕作者,且97年重新訂了承包協議。因此,可視為胡某為該0.51畝土地的實際承包人

  農村土地糾紛案例篇4

  ——土地承包合同無效,責任由誰來承擔

  〔案例〕2001年12月,村民李某與當時的村委會簽訂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約定,村委會將村屬的15畝承包地承包給李某經營,承包期限為30年。合同簽訂後,李某對所承包的土地進行了重新規範和整理,並在投資近3000元的承包土地上新打了一眼深井。2002年10月,李某所在的村委會進行了換屆選舉。換屆後的村委會以原村委會與李某所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沒有召開村民大會,違反民主議定原則為由,將李某所承包的土地強行收回。李某將村委會告上法庭,要求確認合同有效,被告繼續履行合同;如果確認合同無效,要求賠償2萬元經濟損失。

  〔判決〕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原告李某與原村委會之間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違反了民主議定原則,屬於無效合同。原村委會在簽訂合同中存在明顯過錯,應當對因合同無效給原告李某造成的經濟損失進行賠償。但法院在判決中只對因合同無效給李某造成的直接損失作了認定,判決村委會賠償李某整地和打井費用5000元,而對李某自行委託價格認證中心認證的不能繼續履行合同後兩年的土地可得利益損失13000元,以“屬於期待利益,不是直接損失,且村委會有異議”為由,不予支援。

  〔評析〕農村土地承包合同與其他合同相比,具有長期性特點,一般為30年。這種土地承包合同簽訂後,承包人為顧及長遠利益,其初始投入往往較大,承包人的期待利益也是巨大的。一旦合同被確認無效,法院若僅僅支援承包方直接損失,而不考慮其間接損失,勢必會損害農民的切身利益。以上案例中,對李某自行委託認證機構作出的間接損失認定,如雙方有異議,法院可委託有鑑定資格的認證機構予以認證,並在合理幅度內根據雙方的過錯責任予以分擔,而不應以“屬於期待利益”為由不予支援。只要承包方的間接損失是可以預見並能預期取得的利益,就應支援,這也符合合同法中有關損失的賠償原則。

  農村土地糾紛案例篇5

  ——村委會私籤合同被判無效

  〔案例〕2002年12月末,雙廟村委會召開二組村民代表會議,專門討論該組果園發包一事。但會議未能就果園承包期限、競標底價等問題達成一致意見,代表們也未在會議記錄上簽字。2003年1月初,村委會張貼招標廣告,明示將二組果園發包,並確定發包底價及期限。1月8日村委會又召開二組村民會議,但發包方案未被村民通過。而村委會於1月19日與他人簽定了4份承包合同,將果園全部發包。二組村民不服,集體向法院提出起訴。

  〔判決〕朝陽縣人民法院受理了朝陽縣楊樹灣鄉雙廟村二組全體村民狀告村民委員會違法與他人簽定果樹承包合同一案。經過依法審理,村委會與他人簽定的4分果樹承包合同均被判無效。依法保護了全體村民的合法利益。

  〔評析〕法院審理認為,村委會與他人簽定果樹承包合同,既未在村民代表會議上與村民代表形成一致意見,又未在全體村民村民集體會議上通過村委會公告的發包方案,發包程式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判決該4份果園承包合同均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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