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的相關評論

  北京在明主任律師楊在明說:“行政訴訟面臨的“三難”,最突出的是立案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產生糾紛,行政機關不願當被告,法院不願受理,導致許多應當通過訴訟解決的糾紛進入信訪渠道,在有些地方形成了“信訪不信法”的局面。為通暢行政訴訟的***,新法從五個方面完善對當事人的訴權保護:

  ——明確可以口頭起訴,方便當事人行使訴權。增加規定: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出具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實行登記立案制度。規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訴狀時對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狀,出具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並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書應當載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明確人民法院和行政機關應當保障當事人的起訴權利。增加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起訴權利,對應當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干預、阻礙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擴大受案範圍。將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對徵收、徵用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卹金或者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社會保險待遇的;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納入受案範圍。同時,按照黨的和十八屆三中全會有關精神,以簡政放權為重點的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繼續深入推進,有些社會組織已承接了一部分原由政府部門辦理的事項,下一步還可能承擔更多的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其行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也應當納入行政訴訟救濟渠道。為此,新法將依照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行政行為的侵權行為納入可訴範圍。

  ——明確人民法院的相應責任。增加規定:對於不接收起訴狀、接收起訴狀後不出具書面憑證以及不一次性告知當事人補正起訴狀內容的,當事人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投訴,上級人民法院應當責令改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