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的訴訟參加人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 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

  有權提起訴訟的公民死亡,其近親屬可以提起訴訟。

  有權提起訴訟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經複議的案件,複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複議機關是共同被告;複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複議機關是被告。

  複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複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起訴複議機關不作為的,複議機關是被告。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

  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所作的行政行為,委託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行政機關被撤銷或者職權變更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為發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類行政行為發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併審理並經當事人同意的,為共同訴訟。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共同訴訟,可以由當事人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應當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

  第二十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同被訴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但沒有提起訴訟,或者同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係的,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

  人民法院判決第三人承擔義務或者減損第三人權益的,第三人有權依法提起上訴。

  第三十條 沒有訴訟行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諉代理責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為訴訟。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群、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第三十二條 代理訴訟的律師,有權按照規定查閱、複製本案有關材料,有權向有關組織和公民調查,收集與本案有關的證據。對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的材料,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保密。

  當事人和其他訴訟代理人有權按照規定查閱、複製本案庭審材料,但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的內容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