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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格缺陷,又叫人格障礙,它是相對於人格健全、精神健康者而言的。人格障礙是一種病態,心理學上對其研究已較為豐富,而人格缺陷在正常人身上均有所體現。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推薦的,希望大家喜歡!

  篇一

  《犯罪人格缺陷心理研究》

  【論文關鍵詞】人格缺陷;戲劇性;反社會性;誘因;緩刑;偵查;預防

  【論文摘要】人格缺陷,又叫人格障礙,它是相對於人格健全、精神健康者而言的。人格障礙是一種病態,心理學上對其研究已較為豐富,而人格缺陷在正常人身上均有所體現。當人格缺陷在遇到合適的誘因時就非常容易使人走向犯罪道路。青少年時期,是一個人的價值觀、世界觀形成的關鍵時期,對青少年加以必要的引導和人格缺陷預防,是積極的、有益的,也是可行的。

  人格是指在一定社會生活實踐中形成的,比較穩定的心理特徵。人格不同於性格,性格是一個人區別於他人的鮮明而穩定的、多維的心理特徵,它無好壞之分,無道德評價問題。而人格卻具有強烈的社會性、傾向性、實踐性,它連結著一個人對待他人、集體與社會的態度,反映一個人人品的好壞、善惡、美醜等。人格的道德性是人格最重要的內涵。人格問題不僅僅是一個心理問題,更是一個社會問題。

  人格是由特質和傾向性構成的,它們決定了個體行為的差異,每個人儘管在某些方面像其他人,卻都有一個獨特的人格。心理學認為,正常的人在社會化過程中其心理多少都會殘留一些不健康的特質和傾向性,本文將其稱為人格缺陷。

  人格缺陷,又叫人格障礙,它是相對於人格健全、精神健康者而言的。是介於正常人格與人格障礙之間的一種人格狀態,也可以說是一種人格發展的不良傾向,或是說某種程度的人格障礙。常見的人格缺陷有自卑、抑鬱、怯懦、孤僻、冷漠、悲觀、依賴、敏感、多疑、焦慮或對人格敵視、暴躁衝動、破壞等等。這些都是不健良的心理因素。它們不僅影響活動效率,妨礙正常的人際關係,同時還會給人蒙上一層消極、阻陰暗的色彩。

  一、人格缺陷的表現特點

  1、重自我價值,輕社會價值。人生價值涵蓋自我價值和社會價值,實現自我價值是實現社會價值的前提,而實現社會價值則有助於實現自我價值,是自我價值的最終歸宿。因此自我價值應融合於、服務於社會價值的實現。過去,在計劃經濟體制下,人格的價值過於定位社會,重社會價值輕自我價值。而如今則過於定位個人,在當代一些學生身上表現得尤為明顯。“書中自有黃金屋”,“書中自有顏如玉”,“吃了苦中苦,方為人上人”,讀書更多是為了自己將來有個寬裕舒適、安靜自在的生活,更多是為了出人頭地,一路風光。而對自己將來如何對社會、對國家盡份責任卻考慮甚少。

  2、重書本知識,輕道德實踐。人格問題的實質是道德問題。受傳統應試教育的不良影響,某些學生關注得最多的是自身的成績,“搞好學習是我的唯一任務”,成績搞好了便能贏來一路讚歌,便會一好百好。因此他們不願參加班集體活動,不願參加社會公益活動,不願反省和檢討自我,缺乏道德實踐,無視道德評價,在情感、品質、習慣、為人處事等方面不講原則,沒有“格”的標準,缺乏正義感,缺乏自我控制能力和明辨是非的能力。

  3、重主動人格,輕和諧協調。過去被動人格的人較多,一切服從安排,對人生缺乏設計,奮鬥目標模糊不清,沒有前進動力,順其自然,得過且過。而當代學生更多則過於“主動”,以自我為中心,擺不正自己與社會、集體、他人的關係。盲目炫耀自己,逞強鬥勝,抬高自己,壓低別人,沒有協作精神、團隊意識;有些甚至為了個人出人投地,無視集體利益,不顧他人感受,不擇手段,我行我素。乃至於限入一種病態,處處與他人為“敵”,與群體、他人格格不入。

  4、重外表形象,輕內在素養。筆者認為,人的一切都應該是美的,面貌、衣裳、心靈、思想。當代青少年渴望表現自己,關注自身形象,這本無可厚非,是一種積極健康的心理反映。但某些學生更多地關注自己的外在美。他們講究穿著,追求時尚,崇尚“潮”、“款”、“名牌”,什麼“靚”、“酷”、“帥”經常掛在嘴邊,而對自身的知識積累,內在氣質,個性修養卻很少顧及。這對健康完美人格的形成極為不利。

  二、人格缺陷的常見型別

  缺陷是相對人格障礙而言的,人格障礙是一種病態,心理學上對其研究已較為豐富,而人格缺陷在正常人身上均有所體現,參照人格障礙理論將其歸為以下幾類:

  1偏執性人格缺陷。我們可能都有過這樣的體驗,當自己從外面突然走進房間內,裡面正在聊天的人全都閉口不談了,此時我們腦中會閃過一絲念頭:他們是不是在說自己呢?但這只是一時的,可能很快就消失了,不至於影響正常的工作學習,但有些人卻會因此而心煩意亂,甚至寢食難安,人物別人一定是在討論他、說他壞話,也許他們有時也知道這不大可能,但就是無法擺脫這種猜疑,而進行一系列的聯想,以致影響正常的工作學習,這就是偏執性人格缺陷者的慣常表現。主觀、固執、敏感、多疑是他們顯著的性格特點,例如,他們在單位表現一般,卻總是無端誇大自己的重要性,甚至認為自己懷才不遇、受到別人的壓制和迫害,等等。針對他們的人格特性,在某些掌握證據不是很充分的案件當中,進行審訊時可適當的出示證據,並根據推測對沒有證據的部份進行言語暗示,製造全面掌握證據的假象,施加壓力迫其如實交待。

  2戲劇性人格缺陷。戲劇性人格缺陷者最大的特點是過分情緒化和吸引他人注意,他們大多追求新奇、愛幻想,處處以自我為中心,情緒外露且誇張;在生活中,常常將自己視為受人尊崇的主角,幹什麼事情都希望得到外界的讚揚、承認,否則,就表現的沒精神、感到難受;他們只為尋求自己的新鮮體驗而努力,對別人的利益、疾苦從來沒有發自內心的關心。這類人常常有活力,能做出巨大成就,待人看似熱情比較容易結交,常是社交界的寵兒,有的則適合衝任領導幹部。這類犯罪嫌疑人一般智商較高,人際關係較好,審訊外圍較難突破,應結合證據情況適時出示,打亂其心理防禦體系,出奇制勝。

  3強迫性人格缺陷。此種人格缺陷者有一種較為強烈的完美主義心理,在待人、接物、對待自己時,經常有種求全的心理,做任何事情都要力求完美,他們對合作者、對下屬總是百般挑剔,很少有滿意的時候,什麼事情都覺得別人做不好。同時,他們的原則性很強,對於不符合他們要求的事情從吧接受,他們認定的事情也很難改變,相對來講,他們較難接受新事物。因此,這種人格缺陷者犯罪時,對自己所犯罪行常有自己的一套解釋謬論。

  4迴避性人格缺陷。具有此種人格缺陷者通常的表現是行為退縮、心理自卑、膽小懦弱,面對挑戰多采取逃避的態度或無能應付。他們被人批評指責後,常感到自尊心受到了傷害並且很難彌補,不能從中解脫出來,因而非常痛苦,他們害怕參加社交活動,唯恐自己的言行不當或不能回答別人的提問而被他人譏笑諷刺,因此他們即使參加集體活動,也多是躲在一旁沉默寡言。在處理某個一般性問題時,他們往往表現的瞻前顧後、左思右想,常常是等決心下定時,卻又錯過了解決問題的時機。這類人好漫無邊際的想象,審訊中若要其積極地配合,應給予其生的希望。

  5衝動性人格缺陷。這是一種以行為和情緒具有明顯衝動性為主要特點的人格缺陷,有稱為爆發型或攻擊型人格缺陷。具有此種人格缺陷者常有不可預測和不考慮後果的行為傾向,他們多不能控制不適當的發怒,易與他人爭吵或衝突,尤其是行為受阻或受批評、指責時。這類人臨時起意犯罪較多,且過後容易後悔,審訊時教育適當便可突破。

  6依賴性人格缺陷。此種人格缺陷者是個體在成長過程中某些方面發展不成熟所造成的,如自立、自信、自主等方面。他們從小一切多由父母安排和照顧,很少為自己的事情考慮,走向社會後,他們的這種缺陷便會有所體現。工作當中對一些日常事項也常會猶豫不決,總希望他人能夠給予指導和幫助,他們一般很少有個人見解,因為他們不自信。因此,這類人在犯罪中多為從犯或者是被教唆者,對他們給予適當的壓力,根據實際情況解除其後顧之憂,便會突破其口。

  7反社會性人格缺陷。具有此種人格缺陷者大多會觸犯法律,他們責任感很差、性格暴躁、攻擊性強,對社會規範和周圍的事物常心存敵意,犯錯後無內疚感。他們在學生時代經常逃學、欺負弱小同學、參與破壞公共財物活動,經常撒謊等,成年以後他們多不能維持長久的工作,或多次無計劃的變換工作,常有作出不符合社會規範行為的念頭。這類人的犯罪率最大,且多為慣犯、累犯。

  三、人格缺陷與犯罪

  當人格缺陷在遇到合適的誘因時就非常容易使人走向犯罪道路。愛和恨都是需要理由的。在這個世界上的任何人,只要他神智正常,他的行為就會有原因,就會有理由。只是這個理由是他自己心目中的理由,這個理由合理還是不合理,是不是要付諸行動,付諸什麼樣的行動,因人而異。心理學研究表明,人在憤怒的時候,確實有洩憤報復心理,但是對什麼事情會憤怒,憤怒到什麼程度,用什麼手段洩憤,洩憤時候的理性考量的深淺大小,對生命的珍惜和尊重,每個人情況有所不同。但無論如何,都不能忘了誘因的存在,也就是理由。做出犯罪行為不一定需要巨大的冤屈,也不一定需要合理的理由,但是冤屈、理由總是存在的。我們要反對這種殘暴的行為,但這種殘暴的行為後面總有一些理由存在。這是我們預防犯罪、懲治犯罪的基礎,也是我們敢到大街上去的一個重要的原因。常態條件下,犯罪總是不外乎為財、色、名、利、仇、怨。在精神正常者中,不可能有所謂的無理由的犯罪。

  任何犯罪心理的形成和犯罪行為的發生都是主客觀因素相結合的結果,具體來說,犯罪就是外在環境誘因和內在人格缺陷相結合的結果。誘因可以多種多樣,如受到委屈、情緒波動、天氣變化、金錢刺激、言語挑逗、不公待遇等等,然而什麼樣的因素可以成為犯罪的誘因也是與人的主觀心態、人格缺陷分不開的。常見導致犯罪的人格缺陷心理有:

  1敵視社會和他人的心理。對社會環境和他人抱有負面的看法,缺乏應有的社會責任感和義務感,甚至還會產生一種報復社會的潛意識。在這種社會態度的作用下,個體不僅難以與周圍環境和他人溝通與協調、社會適應不良,而且還會使其在犯罪時缺乏心理壓力,從而使犯罪變得輕而易舉。日本犯罪心理學家森武夫曾指出,“欲殺人的情況下,需要把對方視為垃圾、敵人、魔鬼、畜生、忘恩負義之徒,不把他看作人,割斷與對方的情緒聯絡。”[12]敵視社會和他人的心理的存在,就使個體不用經受犯罪前的心理痛苦和壓力,較易導致犯罪行為發生。

  2漠視自己的生命和前程。敵視社會和他人意味著個體的自私、自我中心,但同時也表現出對自己生命和前程的不尊重、不珍惜,不懂得生命的真正價值,甚至對死亡無所畏懼,視死如歸。這種缺陷非常具有致罪性。因為,如果一個人不首先對自己負責,就不可能相信他會對別人負什麼責;如果一個人不首先珍惜自己的生命,就不可能指望他會珍惜別人的生命,生命的意義就會被淡化,窮凶極惡的過激行為、鮮廉寡義的無恥行為就會變得輕而易舉。

  3缺乏共鳴和移情的能力。所謂共鳴,是指與他人情緒體驗的同一性,即喜他人之所喜,憂他人之所憂。所謂移情,是指與他人在情緒體驗上互換位置,即設身處地,將心比心,己所不欲,不施與人。缺乏共鳴和移情的能力,是人格缺陷的一個重要方面。

  4思維偏激極端、相對剝奪感強。思維偏激極端者往往不講分寸,不講度,容易產生相對剝奪感。所謂相對剝奪感是指與別人相比較感到自己在某方面或多方面被剝奪了而感到不公平的一種心理不滿狀態,與絕對剝奪相對應。相對剝奪感高的人容易產生反社會意識,導致違法犯罪。

  四、人格與人格缺陷在司法實踐當中的運用

  1建立緩刑適用前的人格調查制度。緩刑是人道化刑罰制度的具體體現,根據法律規定對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根據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至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因此適用緩刑前,應當對罪犯是否具有再犯可能性進行預測。預測本是基於現已掌握的資訊對將來可能發生情況的一種推理,其掌握的資訊越是全面,得出的結論就越準確。筆者認為為了保證這種預測的準確性和全面性,應當對罪犯的人格素質進行評判,建立緩刑適用前的人格調查制度。所謂緩刑判決前的人格調查制度指的是法院在適用緩刑前,通過適當的方式,瞭解罪犯的個體素質,判定再犯罪可能性的大小,以此決定是否對其適用緩刑的制度。人格是具有一定傾向性的各種心理特徵的總和,人格具有穩定性的特點,這種在日常生活中養成的品質具有很強的貫穿力。人格缺陷者,其某些特徵相比與正常人即處於一種亞健康狀態,成為社會危害的重要原因。那麼就應當對罪犯進行科刑前的人格調查,評定是否具有人格缺陷以及其具有的人格缺陷是否會導致再犯罪。同時緩刑適用前對人格進行調查,將突破刑法現有的對再犯罪可能性的預測侷限於犯罪情節、悔罪表現的缺陷,為法院在判定再犯罪可能性的問題上提供更多的資訊,使得再犯罪可能性的預測更加準確。

  其依據在於,首先罪行相當原則一個重要的派生規則就是刑罰個別化,刑罰發展的趨勢要求在進行實際科刑時要充分注意到罪犯的個體因素,將刑罰由原本侷限於對罪犯概括性犯罪行為的評判上延伸至對犯罪行為實施者的關注。該原則認為犯罪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但是導致一個人實施犯罪的原因卻不盡相同,忽視這些個體的差異性將有礙於刑事司法個案公正的實現。因此刑法要實現罪刑相適應原則就必須在科刑時充分衡量罪犯的個體因素,那麼進行緩刑判決前的人格調查實質上是刑罰個別化原則在緩刑適用上的具體體現。其次,司法實踐對罪犯進行人格調查首先在未成年人犯罪處置問題上進行有效的嘗試,且起到了很好的社會效果,自然緩刑判決前對罪犯做一定的人格調查是司法實踐發展的要求。

  其意義在於,第一,進行緩刑判決前的人格調查將使得法院對罪犯的個體品質有著充分了解,保障緩刑適用的準確性,減少緩刑適用可能帶來的負面影響,使被害人、社會公眾對個案的合理訴求得到司法上的認同,實現這部分人對刑事司法公正的期待,充分保障普通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第二,進行人格調查,將使反映個體本質屬性的關鍵因素納入評判的範圍,使得法院能夠避免被罪犯的“假象性”悔罪等所矇蔽,切實保障緩刑的正確適用。第三,進行人格調查,在於收集客觀的事實對犯罪人的個體素質進行認定,併成為法官決定是否適用緩刑前的參考,將有效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權。

  2在具體案件當中人格缺陷理論的參考。在很多的案件當中,分析瞭解犯罪嫌疑人的成長環境、學習經歷、身體狀況、身心特徵、性格特點等方面的資訊,可以充分抓住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特點,抓住其人格缺陷,從而真正抓住偵破案件的關鍵點,為提高辦案質量和效率奠定基礎。如案件的偵查,從接受線索開始到查明主要犯罪事實,一般都是揹著偵查物件進行的,由於這整個偵查過程對犯罪嫌疑人的判定是初步的,必須經過審訊來查證核實。審訊非但是偵查的必經階段,更是使有罪之人得到應有懲罰,無罪之人不受刑事追究的保證。同時,審訊是偵查機關與犯罪嫌疑人進行的一種面對面的對話活動,要在法定的時間內偵結案件,必須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深入瞭解,這就迫使我們對其進行人格剖析。

  司法實踐當中需要注意的問題。首先,如何確定人格缺陷型別的問題,條件允許的話當然是尋求專業人士,當然更多的時候是需要司法人員具備這個意識,出於慎重可用心理學上診斷人格障礙的標準根據案件實際情況設計問卷,以對犯罪嫌疑人本人及其親朋好友、合作伙伴的回答為主,目前常用的人格障礙診斷標準有《DSM—IV》與《CCMD—II—R》。其次,要明白人格缺陷不是智商低下,其實我們每個人都存在一定的人格缺陷,只是明顯程度不同而已,我們不能因為犯罪嫌疑人存在較為明顯地某類人格缺陷而認為其智商存在問題,相反人格缺陷者往往是有“特長”的,比如戲劇性人格缺陷者若從事導演、演員便不遜色,強迫性人格缺陷著從事文祕、校對、安檢正是發揮其“特長”,依賴性人格缺陷者會是個不錯的下屬,正所謂“尺有所長,寸有所短”,不能輕視人格缺陷明顯者。最後,要注意慎用人格缺陷理論,人格缺陷是相對人格障礙而言的,它是屬於心理學範疇的概念,將其引入偵查審訊當中尚處於嘗試階段,兩種學科的銜接、理論結合還存在不少問題,有待進一步的研究,但它可以做為一種對傳統訊問思路的補充,在案件難以推進之時可做適當的參考。如有興趣可以在案件訊結之後加以驗證,不斷地積累經驗,熟能生巧。

  當然人格缺陷理論絕不僅限於上述方面,它應該有更廣闊的運用空間和價值。

  五、預防人格缺陷及誘因,減少犯罪的發生

  一個人的價值觀、世界觀形成的關鍵時期在於其身體成長、知識積累的青少年時期,青少年的成長曆史可能會決定一生的趨向,所以筆者認為對青少年加以必要的引導和人格缺陷預防,是積極的、有益的,也是可行的。

  1預防人格缺陷方面。應該說,如果我們整個社會***特別是家庭和學校***對青少年能從小就進行正確的引導和幫助,哪怕是在他們已經表露出這方面問題的時候,加以及時的心理干預,類似的悲劇是能夠避免的。那麼,怎樣預防人格缺陷?筆者認為,可從兩方面進行。

  ***一***對全體青少年進行一般預防。我們的家庭和學校應該在尊重和關愛的前提下,著重對青少年進行以下幾方面的教育和培養,並貫穿於他們成長的全過程。

  ***1***培養移情能力和自我反省能力。要教育青少年凡事多從自己身上找原因,多從別人角度考慮。所謂將心比心、設身處地,己所不欲,勿施於人。教育他們既珍愛自己,也珍愛別人;既學會欣賞這個世界、這個社會,也學會欣賞自己。

  ***2***培養處理糾紛、應對挫折的能力。要培養青少年在遇到困難和挫折時能以正確的方法應對並調整好心態。要教給他們一些具體的人際交往的技巧。

  ***3***培養合理發洩鬱悶和挫折感的能力。要教育青少年在遭遇挫折時善於以合理合法的方式去發洩自己的不滿,學會正常、正確地表達自己的情緒和情感,而不是動輒就走極端,採取各種自虐或攻擊的做法,走上一條害人又害己的道路。

  ***二***對某些青少年進行特殊的預防。我們應該對那些內向、孤僻、憂鬱、與社會聯絡面狹窄的青少年予以特別的關注,這類青少年往往會因自卑、脆弱而導致適應社會不良,產生消極心理傾向,從而導致違法犯罪。而且,因為他們的沉默寡言和平時表現不突出,往往會受到人們的忽視。因此,我們應該對這類青少年給予及時的心理關懷、溝通、疏導、教育,使他們感到社會的溫暖,幫助他們形成良好的調適能力和對社會、對他人、以及對自己的責任心,從而最大限度地避免惡性事件的發生。各級各類學校要儘可能開設學生心理輔導中心,及時發現在人際交往、兩性相處、學習和生活等方面有困難和問題的學生,進行一對一的幫助和輔導,防患於未然。

  2預防環境誘因方面。形成良好的社會風氣,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減少不公平社會現象的發生,增加人們對美好生活的嚮往和信心,使人們感到生活的樂趣和幸福,這當然需要全體社會每一個人的共同努力和加油。

  僅針對司法執法活動而言,如何使我們的執法工作更加規範、文明、柔性化;如何使我們在糾紛發生後的息訪說服、疏導勸解工作更加有效;如何使我們對惡性犯罪的預警工作更加有力,避免或減少犧牲和損失。這些問題都需要我們深深地反思並積極地行動起來,加以改進。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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