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大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典型案例

  從2010年起,南通全市法院新收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共43194件,在各類民事案件中穩居榜首。其中有十類案件比較典型,主要集中在單方鑑定的效力、農村城鎮標準的選擇、交警部門作出事故責任無法認定時侵權責任的劃定、“本車人員”與第三人的區分以及道交損害賠償損失與工傷保險待遇能否同時主張等方面。這些問題廣大市民在生活中都有可能遇到。

  1、受害人單方委託鑑定有效嗎?

  2012年6月,宋某駕車與施某發生碰撞,致施某受傷,交警認定宋某承擔全部責任。六個月後,施某單方委託市第三人民醫院司法鑑定所鑑定,構成十級傷殘。啟東法院一審判決保險公司賠償施某8萬餘元。保險公司認為單方鑑定程式違法,要求重新鑑定,提起上訴。南通中院經審理,維持原審判決。

  [法官說法]對於受害人單方委託形成的傷殘鑑定意見,只要鑑定機構具備相應資質,滿足傷後六個月的時間條件,鑑定手段並無明顯瑕疵,鑑定依據充分,法院一般予以採信,保險公司要求重新鑑定的申請一般不予支援。

  2、交警部門未作責任認定時,賠償責任如何劃分?

  2011年1月,鬱某駕車與李某的重型貨車發生碰擦,致鬱某受傷,車輛受損。交警作出事故責任不能確定的道交事故證明。啟東法院結合車輛勘察結果、現場照片、目擊證人證言等,認定鬱某負主要責任,李某負次要責任,判決保險公司賠償鬱某8萬餘元。保險公司認為其應當在無責限額內賠償,提起上訴。南通中院經審理,維持原審判決。

  [法官說法]交警部門未認定事故責任的,法院在審理時可根據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現場勘查結論、車輛檢測狀況等因素,判定雙方的事故責任。保險公司要求只在無責限額內賠償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援。

  3、車上貨物飄灑造成其他車輛相碰撞,屬於交通事故

  2010年7月,李某駕駛摩托車,途經陳某貨車上遺灑、飄散在路面時側滑,與閆某所駕重型車輛右前部碰撞,當場死亡。交警認定遺灑、飄散載運物是造成事故的一個原因,李某、閆某、陳某承擔事故同等責任。崇川法院審理認為,陳某所駕車輛在事故時雖已離開現場,但造成案涉事故的丙烯酸材料確係該車輛遺灑、飄散,車輛承保公司應當賠償損失。保險公司認為本案不屬於交通事故,提起上訴。南通中院經審理,維持原審判決。

  [法官說法] 交通事故並不限於碰撞事故,保險公司承保的車輛雖不在事故現場,但該車輛的不當駕駛行為系造成交通事故發生的原因,即駕駛人在駕駛、使用車輛過程中存在過錯行為,且該行為與事故的發生有因果關係,則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4、4S店除錯發生事故,不屬交通事故

  2011年11月,4S店工作人員仲某在裝潢汽車時,坐在副駕駛位置車子發動,因未拉手制動且未掛空檔,車輛瞬間朝前方的陳某衝去,致陳某受傷。交警和派出所均認為本起事故不屬於交通事故。海安法院認為,本案屬於典型的工作場所內發生的安全生產事故,陳某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範圍內賠償其損失,沒有法律及事實依據,判決駁回陳某要求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陳某不服提起上訴。南通中院經審理,維持原審判決。

  [法官說法] 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意外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一般認為以通行為目的駕駛車輛是交通事故的應有內涵,而在車輛裝置除錯過程中的意外移動致人傷害,應屬一般侵權糾紛,不屬於交通事故,保險公司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5、車主在車外受傷,是交強險中的“第三人”嗎?

  2010年10月,秦某倒車入庫時操作不當,碰傷其父張某。交警認定秦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肇事轎車系張某所有。海門法院認為,張某雖是機動車投保人,但事故發生時,其在機動車外受傷,不屬車上人員,依法應屬交強險賠償物件,遂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張某損失12萬餘元。保險公司不服,認為投保人屬於車上人員不應賠償,提起上訴。南通中院經審理,維持原審判決。

  [法官說法]在機動車投保人與實際駕駛人出現分離的情形下,被保險人只有在交通事故發生時方能具體確定,而此時處於車外的投保人即成為第三人。在駕駛人造成車外的投保人損害時,由於駕駛人此時為被保險人,因此交強險應予賠償。

  6、主張醫療費用超出基本醫保範圍,誰來舉證?

  2011年11月,王某駕車撞傷橫過馬路的吳某,致使吳某花去醫藥費12萬餘元。交警認定王某負事故主要責任,吳某負次要責任。通州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商業險範圍內賠償吳某19萬餘元。保險公司不服,認為商業險合同明確約定按醫保標準核定醫療費用,吳某的醫療費用超出基本醫療保險範圍,提起上訴。南通中院經審理,維持原審判決。

  [法官說法]商業險合同中關於按醫保標準核定醫療費用的保險條款系免責條款,保險公司應證明其就該條款已向投保人履行明確說明,且要舉證證明受害人的醫療費用中存在基本醫療保險範圍外的醫療專案支出、非醫保醫療專案清單、對應的醫保範圍內費用標準以及醫保相關規範性檔案,否則法院對保險公司要求按醫保標準稽核醫療費用的訴求難以支援。

  7、在城鎮連續工作生活一年以上,應按城鎮標準賠償

  2012年9月,鬱某駕車碰傷許某,許某經搶救無效死亡,發生醫療費計7萬餘元。交警認定鬱某、許某負事故同等責任。南通開發區法院審理查明,許某生前已連續在城鎮工作生活一年以上,判決保險公司按城鎮標準在交強險、商業險範圍內賠償許某近親屬54萬餘元。保險公司認為許某系農村戶籍,死亡賠償金應當使用農村標準,提起上訴。南通中院經審理,維持原審判決。

  [法官說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城鎮居民標準計算:⑴因實行戶籍制度改革而無法確定是否為農業戶口的;⑵雖是農業戶口,但其承包地被國家徵用的;⑶雖是農業戶口,但在城鎮生活居住、學習或工作滿一年以上的;⑷從城鎮機關或企、事業單位退休後回農村居住生活,並定期從單位領取退休工資的。主張以城鎮居民標準計算賠償數額的當事人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8、傷殘後有剩餘勞動能力,仍可主張誤工費

  2009年8月,王某駕車撞傷步行穿越馬路的林某。交警部門認定王某負事故主要責任,林某負次要責任。後經鑑定,林某二次手術時所需誤工時間為三個月。在其他損失得到賠償後,林某專門就二次手術造成的誤工費提起訴訟。海門法院認為,林某構成十級傷殘僅喪失10%的勞動能力,對剩餘的勞動能力主張誤工費於法有據,遂在扣除已得到的10%勞動能力的經濟賠償後,判決保險公司賠償誤工費9千餘元。保險公司認為,傷殘後不應再支援誤工費,提起上訴。南通中院經審理,維持原審判決。

  [法官說法] 受害人雖已評定傷殘並獲賠殘疾賠償金,但殘疾賠償金僅是對其與傷殘等級相對應的勞動能力的減損部分作了補償,而對於其在因二次手術發生的誤工期間內剩餘勞動能力所對應的勞動價值未作賠償,保險公司就差額部分仍應予以賠償。

  9、學生雖為農村戶口,卻適用城鎮標準

  2010年10月,崔某駕車與顧某駕駛的電動三輪車追尾相撞,致顧某車上馱帶的孫女韓某跌倒受傷,經鑑定,韓某傷殘程度為十級。海安法院認為,受害人韓某雖為農村戶口,但系在校學生,其生活、學習等費用均與城鎮消費水平相當,遂參照城鎮居民的標準計算,判決保險公司賠償韓某5萬餘元。保險公司,認為應當適用農村標準,提起上訴。南通中院經審理,維持原審判決。

  [法官說法] 農村戶口的學生、學齡前兒童及嬰幼兒作為純消費人群,無論其身處農村還是城鎮,在日常生活、教育、醫療等領域內的開支與城鎮戶口的學生差距不大,根據公平和利益原則,法院一般按城鎮居民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

  10、工傷保險待遇與道交損害賠償可同時主張

  2012年2月,陳某駕車撞傷孫某,交警認定陳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孫某受傷後花去醫療費2萬餘元,其中因自己投保人壽險,由平安人壽理賠支付10000元醫療費。崇川法院判決機動車投保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商業險範圍內賠償孫某7萬餘元。該公司不服,認為應當扣除平安人壽已經支付的10000元,提起上訴。南通中院經審理,維持原審判決。

  [法官說法] 受害人通過職工工傷保險或其自行投保的人身意外傷害險等正當途徑獲賠部分人身損失的,由於此賠償權利與侵權損害賠償權系兩種不同法律關係產生的請求權,並不能以此免除侵權人或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