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認定書應注意什麼問題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照交通法規對交通事故的當事人有無違章行為,以及對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進行定性、定量評斷時所形成的文書材料。你對交通事故認定書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交通事故認定書的相關法律知識。

  交通事故認定書應注意的問題

  一、應當將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製作人員同偵查人員分離。

  主張交通事故認定書為書證的觀點認為,如果將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為鑑定結論,那麼將產生公安交警人員既是偵查人員又是鑑定人員的弊端,與刑訴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相牴觸。

  刑訴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偵查人員如果是鑑定人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其迴避。對這一問題,可以通過兩者角色分離來解決,也就是說,如果公安機關的人員參與了交通事故的認定工作,就不應該參與本案的偵查,以防止製作人和辦案人員身份重合而先入為主,或者辦案人員與案件形成實質上的利害關係造成訴訟不公。

  二、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製作人員要出庭作證。

  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法庭審判過程中,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鑑定人發問,審判人員可以詢問鑑定人。因此,作為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製作人員應當出庭接受審判人員、公訴人和當事人及其委託人的詢問,對於與交通事故認定書所記載的事項相關的提問予以回答。

  對於製作人不需要或無法出庭的案件,交通事故認定書應該當庭宣讀,並聽取公訴人和當事人及其委託人的意見。如果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製作人沒有出庭接受詢問或者認定書沒有在法庭上宣讀,沒有接受調查,就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三、交通事故認定書並不具有當然的證明力。

  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鑑定結論,雖然是由公安機關製作,但它仍然是證據的一種。在案件審判過程中,其證明力沒有優先性。除了要接受控辯雙方質證、辯論以外,法院還要結合案件的其他證據,如現場勘查、檢驗筆錄、證人證言、其他的鑑定結論等綜合判斷,要注意審查交通事故認定書製作人的資格和水平、是否應當屬於迴避的情形,認定書所依據的材料是否充分可靠等。

  審判人員可以根據具體案件作出採信或不予採信的決定,必要時還可以要求重新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總而言之,在訴訟中,不能迷信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證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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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構成條件

  ***1***交通事故中的當事人,必須有一方使用車輛***車輛包括機動車和非機動車***,而對另一方當事人的範圍並無要求。另一方可以是與交通活動相關的機動車輛的駕駛人員、乘客或者行人等,也可以是不以交通為目的,但其活動或者行為與交通有緊密聯絡的其他人。

  ***2***交通事故發生的地點應當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規定的“道路”範圍內。根據第119條的相關規定,交通事故中界定的“道路”具體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輛通行的地方,例如廣場、公共停車場等具有一定公眾通行的場所。除此之外的地方發生的車輛事故,不能稱之為交通事故,但交警部門接到當事人的報案後,應當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條規定,對該事故作出事故認定,並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事故雙方的賠償標準也可參照交通事故相關法律法規及解釋規定的標準進行賠償。

  ***3***若事故屬於交通事故,則必須有一方的車輛是正處於行進狀態,否則不屬於交通事故的範疇。

  ***4***事故當事人對於事故的發生在主觀上處於過失***包括:疏忽大意或者過於自信***、至少有一方在開車或者行人行進過程中存在過錯行為、造成一定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後果,否則不構成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