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可以隨意解除保險合同嗎

  保險***insurance***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 保險人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那麼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是否有權利隨時解除合同呢?下面由小編為你介紹。

  從表面看,保險合同依法成立後,就發生法律效力,這種效力在合同有效期屆滿時或在全部履行完後自行中止。除非客觀情況發生變化,導致已經成立的合同無法履行或不必要履行,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不過,保險業內人士指出,儘管投保人在“理論”上享有依據自身意願解除合同的權利,但在實際操作中,並非任何情況下投保人都能如願。

  來看一則案例:2012年6月,狄某為一輛外地牌照的寶馬車投保了車損險等險種。保險公司簽發的保險單載明,投保人及被保險人均為狄某,而行駛證上的車主為胡某。兩個月後,寶馬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在事故中負同等責任。胡某要求保險公司賠償損失1.08萬元,但後者認為狄某才是被保險人,因此不予理賠。雙方鬧上法庭,經調解,保險公司向胡某支付5000元。然而,胡某認為保險公司在事故發生後未及時理賠,遂再度訴至法院,要求解除保險合同。法院認為,綜合各方面情況,可認定胡某是實際被保險人,有權要求險企承擔事故的保險責任。不過,鑑於寶馬車的投保人是狄某,依據《保險法》有關規定,胡某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主體資格不適合,法院最終駁回他的訴訟請求。

  可見,雖然投保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但這並不絕對。上例中,就是由於實際被保險人的訴訟主體不適合,只能令合同繼續“維繫”。保險業內人士指出,儘管在一般合同中,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不過,就保險合同來說,《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五條雖然規定投保人享有法定的任意單方解除權,但這種權利也是有限制的,因為這條規定有一個前提——“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

  所謂“本法另有規定”,即《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條明確,“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運輸工具航程保險合同,保險責任開始後,合同當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至於“保險合同另有約定”,也可以例說明:今年8月,宋先生買了一輛二手車,由於該車去年10月曾投保機動險,期限兩年,而宋先生想另行投保,遂去保險公司申請解除合同,卻被告知不予辦理。原來,原車主此前通過代理機構辦理車險,曾享受價格優惠,當初籤保單時,保險公司與之明文約定“因享受優惠,保險期間中途不得退保。”所以,儘管宋先生已成為車主,鑑於原車主與險企簽定的合同中有約在先,故他須等兩年保險期滿後,才可申請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