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在人力資源管理中需要注意的問題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下面由小編為你介紹分公司與勞動合同的相關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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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分公司能否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

  答案是肯定的,《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四條規定,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受用人單位委託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分公司可以作為適格的用人單位。但分公司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簽訂合同時要注意,分公司作為適格的用人單位主體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1、經過依法註冊登記,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

  2、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獲得總公司的書面委託。

  另外,儘管分公司有權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但並不代表其可以獨立承擔法律責任,根據目前的法律規定,一旦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單獨起訴分公司,也可以單獨起訴總公司,或者二者共同起訴,而無論勞動者起訴誰,如果分公司無力承擔責任,最終仍由總公司承擔。

  而一些公司內部稱之為“分公司”但並未依法登記的分公司並不據此法律規定自然成為適格的用人單位,則要提前獲得總公司的委託方可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二、總公司派駐分公司人員的勞動關係問題

  總公司向分公司派駐人員是總公司對分公司進行管理的方式之一,而對於這些人員的勞動關係歸屬,以及派生出來的如何解僱派駐人員的問題,是總公司和分公司都需要謹慎考慮的。對於該問題的解答,需要從兩個方面來進行分析。

  1、由總公司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然後將勞動者派駐至分公司工作。

  此時,勞動關係歸屬總公司,並要明確兩個合同,即總公司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合同和總公司與分公司之間的派駐合同,分公司對勞動合同沒有修改權。在解僱派駐人員時,可以選擇由總公司將該員工調回,或直接由總公司解聘該員工。不過,若因此而產生勞動爭議,在責任承擔上,分公司與總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2、由分公司直接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此種情況下勞動關係歸屬分公司,分公司對勞動合同有修改權。一般情況下,總公司會明確要求分公司,在與這些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徵求總公司的意見。也就是說,在這種情況下解除勞動關係時,只要徵得總公司的同意,分公司即可直接行使勞動合同解除權。

  在勞動爭議責任承擔方面,從《公司法》的角度出發,因分公司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質,故勞動者如果在不同的分公司之間簽訂勞動合同的,屬於跟總公司一家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承擔法律關係主體時,可以單獨選擇總公司,或者單獨選擇分公司***總公司作補充***,或者選擇總公司與分公司共同承擔。

  綜上所述,分公司在處理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時須謹慎,在勞動合同的簽訂、變更與解除等方面都應當遵循一定的程式,並仔細處理好總公司與分公司的關係,避免發生勞動爭議而給公司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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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合同的履行

  1、親自履行原則。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一般情況下必須堅持當事人親自履行原則。

  2、全面履行原則。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這就是通常所稱的合同全面履行原則,具體包括如下內容:①在能夠履行的前提下應當實際履行而不能以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金的方式代替履行。②必須履行合同約定的全部義務而不能只履行部分義務。③必須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履行義務而不能隨意改變。④必須按合同約定的地點、方式等履行義務而不能加以改變或者增加對方的成本。

  3、實際履行原則。實際履行是指合同生效後,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義務時,另一方當事人有權請求法院或仲裁機關強制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義務。

  4、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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