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國際法考點之國際仲裁

  解決國際爭端方式之一。國際法上簡稱“仲裁”或“公斷”。一般適用於解決兩國間關於法律性質的爭端,下面由小編為你介紹國際仲裁的相關司法國際法考點知識。

  

  司法國際法考點一

  仲裁的一般規則

  仲裁或稱公斷,是指根據爭端當事國之間的協議,將爭端交與它們選定的仲裁人作出對爭端當事方具有拘束力的裁決,從而解決爭端的方法。仲裁是一種古老的解決爭端的方法,1899年和1907年的《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公約》、1928年的《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總議定書》,都將其作為解決爭端的方法加以規定。1958年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擬定的《仲裁程式示範規則》,對國際仲裁,的仲裁協議、仲裁庭、仲裁適用法律、仲裁程式和仲裁裁決效力等的內容作了系統闡述。


  其中仲裁協議是當事方之間在爭端交付仲裁及相關事項上達成的協議,是進行國際仲裁的基礎和法律依據。仲裁協議中包括仲裁庭的組成、仲裁程式、裁決的效力、仲裁地點和費用以及其他當事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內容。仲裁裁決對於當事國具有法律拘束力,併為終局性決定。當事國應在裁決規定的期限內執行裁決中的義務。

  司法國際法考點二

  國際常設仲裁法院

  目前有許多的國際仲裁機構,其中多為解決貿易投資方面爭端設立。這些仲裁機構通常不是專門以國家作為當事主體,其當事人可以包括國家、法人和自然人。

  國際常設仲裁法院是專門受理國家間仲裁案件的常設仲裁機構。它是根據1899年《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公約》於1900年在海牙設立,由從事行政事務性工作的常設行政理事會和國際事務局以及一份“仲裁員名單”構成。

  常設理事會由荷蘭外交大臣任主席,成員還包括締約各國駐荷蘭的外交代表。理事會負責監督和指導事務局的工作,制定有關的規則和章程。國際事務局是常設仲裁法院的書記處,負責日常的工作和法院仲裁檔案的登記、轉達、檔案管理。“仲裁員名單”,由締約的每個國家各自遴選的4名精通國際法並享有崇高道德聲譽的法學專家組成。各國提名不限於本國國籍的人。

  仲裁員可以連選連任,任期6年。法院的仲裁程式。當事國將爭端仲裁協議提交仲裁法院時,可以在仲裁員名單中各自選定1~2名仲裁員,再由這些選定的仲裁員選定首席仲裁員。仲裁一般經過書面程式和口頭程式兩個階段。然後仲裁庭進行祕密評議並以多數票作出裁決。裁決為終局性的,但如果爭端方對裁決的意義和範圍不明,可以在裁決作出3個月內,請求仲裁庭作出解釋。

  自1900年成立以來,常設國際仲裁法院共裁定了約50起案件,其中有20起是近10年完成的。近年來,國際社會司法方式解決爭端的需求日益增強,常設仲裁法院工作有了很大加強.1993年召開了第一次全體仲裁員大會,1994年被接納為聯合國大會觀察員。法院並制定了一系列有關檔案,對國際仲裁和有關的國際法規則的發展產生很大影響。

  這些檔案包括:《兩國間爭端任擇仲裁規則》***1992年***、《當事人雙方僅有一方是國家的任擇仲裁規則》***1993年***、《國際組織與國家之間糾紛的任擇仲裁規則》*** 1996年***、《和解任擇規則》***1996年***、《調查委員會查明事實程式任擇規則》***1997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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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仲裁的作用

  1794年美國和 英國訂立《 友好通商航海條約》,規定把一些爭端提交仲裁解決。1872年英國與美國之間的“亞拉巴馬號”案,一般認為是近代仲裁歷史上影響較大的一個案例。“亞拉巴馬號”是 美國內戰期間南方叛亂各州在英國訂建的一艘船舶,該船經武裝後對美國北方的商船進行襲擊,造成了很大損失。內戰結束後,美國以違反中立法為理由要求英國賠償損失。兩國發生了嚴重的爭執,最後訂立 條約,將爭端提交仲裁。條約中並規定了以所謂“華盛頓三原則”***見中立和中立法***作為仲裁法庭判斷英國中立義務的準則。

  仲裁法庭由5名仲裁員組成,英國、美國、巴西、 義大利和瑞士各選任一名。仲裁法庭於1872年9月作出裁決,判定英國付給美國1500萬美元賠償費。據估計,自1872~1900年,各個仲裁法庭對大約100個案件作出了裁決,其中英國參加了30次仲裁,美國參加了20次。當事國中,歐洲約有60個, 拉丁美洲約有50個。

  國際仲裁的特點

  1.自願性。是否將爭端提交仲裁完全由爭端方自己決定,同時爭端方有權自己選擇仲裁員;

  2.法律選擇的自主性。仲裁裁決是根據法律作出的,但爭端當事國有權選擇所要適用的法律;

  3.裁決的強制性。仲裁裁決對爭端當事國有拘束力,雙方必須履行。古希臘和中世紀歐洲就已採用仲裁解決國家間的爭端,18世紀未則得到廣泛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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