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爭取撫養權更容易些嗎

  撫養權,是指父母***包括繼父母、養父母***對其子女的一項人身權利,擁有該權利的一方或雙方,在子女成年之前,有權決定是否與子女共同生活,該權利在子女成年時即消滅。下面由小編為你介紹女方爭取撫養權的相關法律知識。

  女方爭取撫養權的可能性較大

  “寧***可***跟討飯的娘,不跟做官的爹”、“母子連心”、“狗不嫌家貧,兒不嫌母醜”。女性由於生理心理特點,大多對孩子更有耐心、更富於犧牲精神,因此在父母之愛不能兩全的時候,留住母愛,一般情況下,是比較好的選擇。

  父母離婚給孩子造成的心靈創傷在短期內是難以癒合的。為了孩子的健康成長,儘量減輕這種傷害,為人父母者首先應該將彼此之間的是非恩怨擱置一邊,理性地從孩子利益最大化原則出發解決今後撫養、探望等一系列問題。因此,協商是最好的方式,始終本著友好協商的態度解決好孩子的撫養,讓孩子能同時擁有父母之愛,既能滿足孩子對愛的需求,也能提升孩子積極樂觀地解決危機的自信。


  雖然我們倡導理性協商解決孩子的撫養問題,但現實情況並不盡人意,相當多的父母在孩子撫養權問題上爭執很大,在不能協商解決的情況下,人民法院主要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

  作為女方,以下情形爭取到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較大:

  第一、兩週歲以內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如果孩子年齡在兩週歲以內,雙方都爭取孩子撫養權,且達不成一致意見的,除非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從而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般法院會將撫養權判給女方;

  第二、十週歲以上,雙方對撫養權歸屬發生爭執的,要考慮該子女的意見。因此,如果孩子已經十週歲或者更大一些,要爭取到孩子撫養權,必須得到孩子的認同,讓孩子更願意跟母親一起生活。當然讓孩子作這樣非此即彼的選擇未免有些殘酷的。

  第三、對於兩週歲以上十週歲以下的孩子,女方爭取孩子撫養權可優先考慮的情形如下:

  1、女方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女方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男方有其他子女的;

  4、在男女雙方的撫養條件,如工作穩定程度、收入情況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對於夫妻感情破裂有過錯,如,有家庭暴力、有證據證明的婚外情等,孩子判歸女方的可能性較大。

  5、男方有不良嗜好,如賭博、酗酒等惡習等。考慮到其惡習對孩子成長有不利影響,法院一般會將孩子判歸女方。

  6、如果男女雙方均無明顯過錯,各方面條件都相當,如果女方的思想品質好一些,更有時間照顧孩子,得到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就會更大。

  7、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另外,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但是具體操作一定要科學合理,必須保證孩子的健康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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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撫養權的相關法律規定

  婚姻法

  《婚姻法》

  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收養法

  《收養法》:

  第十條生父母送養子女,須雙方共同送養。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詢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

  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共同收養。

  第十一條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須雙方自願。收養年滿十週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徵得被收養人的同意。

  從上述兩部法律的規定可以看出,非婚生子女仍然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父母雙方均有撫養\教育\探視的權利和義務,並不因為父母雙方離婚或解除同居關係而不復存在.因此,女方帶走小孩後不願意再撫養,你可以要求變更監護權,自己撫養***如果你願意***.

  若女方送養,也需要經過你同意,並且要符合收養法關於送養人的規定.

  第四條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第五條下列公民、組織可以作送養人:

  ***一***孤兒的監護人;

  ***二***社會福利機構;

  ***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條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年滿三十週歲。

  第七條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條第三項、第九條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的限制。

  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

  第八條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

  第九條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週歲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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