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達各國家的養老制度

  養老保險

  養老保險,全稱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五大險種中最重要的險種之一。養老保險的目的是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為其提供穩定可靠的生活來源。

  發達國家養老保險制度一覽***美國、英國、瑞士及德國***

  在探討我們應該如何完善發展養老制度的時候,不妨來看看發達國家的養老制度。

  美國養老責任三方共擔

  美國的養老責任由政府、社會和個人等多方面共同承擔。其資金來源主要是在職人員把工資所得的一部分作為“社會保障稅”上繳給政府,用於發放給已退休者、殘疾人以及他們的家屬,在職者退休之後便可以從社會保障制度中享有相應的福利。

  在職人員退休後獲得社會保障福利的多少視其工作時間長短、繳納社保稅數額以及退休年齡而定。但提前退休者的福利額,將適當扣減。

  英國老人“啃”房花樣多

  英國的“以房養老”主要有兩種形式,一是把房產抵押給銀行、保險公司等機構,每月取得貸款作為養老金,老人繼續在原房屋居住,直至去世或搬進養老院後用該住房歸還貸款。據調查,大約有20%左右50歲以上的老年人打算採用這種方式。另一種方式就是出售大房,換購小房,用差價款養老。此外,還有老人將房產出售後,搬到其他物價水平較低的國家去養老。

  瑞士養老保險有三支柱

  瑞士的養老保險制度建立在由國家、企業和個人共同分擔、互為補充的三支柱模式上。

  瑞士養老保險制度的第一支柱是由國家提供的基本養老保險,這是一種強制性保險。瑞士相關保險法規定,在職人員從17歲生日後的第一個月1日起開始支付養老、遺屬和傷殘保險金。支付方式是由僱主和僱員各支付50%。第二支柱是由企業提供的“職業養老保險”。第三支柱是各種形式的個人養老保險,這是對第一和第二支柱的補充,以滿足個人的特殊需要。

  德國發展“補充養老保險”

  德國的養老保險制度包括法定養老保險、企業養老保險和私人養老保險三部分,後兩者又被稱為“補充養老保險”。

  法定養老保險的覆蓋面較廣,既包括一般的養老金,也包括職業康復待遇、職業能力或就業能力喪失養老金等。法定養老保險資金主要來源於僱主和僱員繳費,費率根據實際需要隨時調整。企業養老保險採取“直接支付原則”,即職工在工作期間積攢了多少企業養老保險,退休後他就能得到相應數額的養老金。目前,德國法定養老保險、企業養老保險和私人養老保險所支付養老金的比例大約分別為70%、20%和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