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我國農村養老保險的現狀及今後發展前景

  一、我國農村新農保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隨著我國城鎮化程序的加快,數以千萬計的青壯年農民流入城市打工,導致農村的老年人數量和老齡化程度超過了城鎮。據第五次人口普查的資料統計分析,我國60歲及60歲以上農村老年人口有8500萬人,佔老年人口總數的60%多,而我國傳統的農村養老模式如土地養老,家庭養老也在城鎮化的過程中慢慢地削弱。伴隨著城鎮化過程出現的是種種難題,如人口老齡化現象,空巢老人現象,種種問題給我國的農村老人養老提出了新的挑戰。幾千年傳統的家庭養老受到前所未有的嚴重衝擊,面對不斷擴大的老年群體,社會化、市場化、產業化的養老服務模式應運產生,隨之養老服務合同糾紛與日俱增。這一客觀現實及未來的緊迫形勢,促使我國必須關注農民社會養老的制度建設問題。

  一傳統家庭養老保險制度的弱化增強了農村對養老保險制度需求的願望。自上世紀70年代以來計劃生育的成功推行,我國農村人口出生率下降,家庭結構發生了改變,老齡化速度加快,傳統的家庭養老模式受到巨大的衝擊,再也不能滿足農村養老的需求。

  二土地養老保障功能弱化增強了農村對養老保險制度需求的願望。我國農村土地被佔用的現象越來越嚴重,造成人多地少的矛盾日益突出。再加上農村土地分散化經營,土地生產效率越來越低下,土地養老保障已無法適應目前的需求。

  三城市化程序的加快增強了農民對農村養老保險制度需求的願望。城市化建設過程中,一方面直接造成農村土地的減少,使農村土地保障功能弱化。另一方面,解放了農村勞動力,使得大量農民工湧向城鎮,而由於現行養老保險制度的限制,農民工要麼無法參加養老保險制度,要麼不能放心地參加養老保險制度。

  我國開始實施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較晚,資金籌集基本上是“個人繳費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給予政策支援”的原則。這實質上就是一種農民個人儲蓄養老保險,缺乏共濟性。隨著科學的發展,社會的進步,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 使得這項制度的實施及融資存在著一系列問題。

  1.政府資金風險係數驟增。由於公共衛生、醫療技術的改進和個人健康意識的提高,人類總體生存狀況有所改善,死亡率降低,會帶來預期壽命的增加,可以說,政府是這個計劃的主要出資人和最終擔保人,完全暴露在聚合性的長壽風險之下。農村集體經濟十分薄弱,落實新農保制度,最大的難點是集體補助是否落到實處,否則,籌資的壓力難免轉嫁於農民。在目前地方財政普遍吃緊,而承擔的社會事務不斷增加的條件下,新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作為一個剛性的制度安排,在一些財政情況不太好的地區,融資而言就是一個壓力。因此,無論此項投入是由中央財政全額承擔,還是由“中央財政根據地區不同給予補貼”,支付壓力是顯而易見的,是否會“斷炊”、“崩潰”,成為很現實的問題,特別是對財力脆弱的地方財政而言。

  2.我國農村養老保險法律體制不健全。一直以來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撤銷,費用的籌集、運用以及保險金的發放,不是按照嚴格的法律程式,而是按照地方政府部門制定的一些規章制度執行。這些地方性養老保險辦法基本上都是在民政部的基本方案的基礎上稍作修改而形成的,普遍缺乏法律效力,不是農民與政府的一種規範性、永續性契約,因此具有很大的不穩定性。

  3.保障水平低。“新農保”計劃2020年之前基本實現對農村適齡居民的全覆蓋。而根據2008年中國人口資訊資料,而鄉村總人口為7.2億人;2008年末全國參加農村養老保險的總人數為5595萬人,但是面對如此低覆蓋面,當前經濟條件和政策條件下,農村養老保險全面鋪開還有很大的難度,無法滿足農村養老的基本生活需要,缺乏社會保險應有的社會性。由於農民的參保意識不夠強,相當部分的農民對保險認識不足,瞭解不夠,會致使參保意識不強。

  4.覆蓋面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制度的設計偏重於農村留守人員,對於被徵地農民和返鄉的進城務工人員沒有做出合理的設計,這使得制度的有效覆蓋面降低,推行後難以形成全面的保障網。

  5.農村的養老保險制度供給嚴重不足,我國農村對養老保險制度強烈的需求源自我國農村經濟的發展以及計劃生育的成功實行,農村家庭結構的變化,老齡化問題的日益突出,傳統的家庭養老保障和土地保障的不斷弱化。而我國目前的養老保險制度明顯地偏向於城市,導致農村的養老保險制度供給嚴重不足,因此,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存在嚴重的供需不平衡。

  6.新養老保險立法效應滯後。法律是通過強制性手段來規範公民行為,維護社會的安定有序,遵紀守法是每個公民應盡的責任和義務。儘管今年我國出臺了第一部<社會保險法>但由於新法剛剛推出,因為各地以前法規不統一,作法也各不一樣,彼此之間常存在許多不協調甚至是矛盾之處,從而使現法能否有效發揮出應有的作用。針對農民工的社會保險方面實用性到底如何有待於時間的考驗。

  二、完善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建議

  為進一步加快推進新農保工作,改善制度實施效果,提出如下建議:

  1.加快實施新立法的程序。新立法中國建立覆蓋城鄉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保障,也是整個國家朝著社會公平正義、破除城鄉二元結構,逐步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一項重要舉措。有助於解決農村養老困境,消除農民的養老的後顧之憂.保證基金籌集的穩定性和保值增值的安全性,確保我國農保事業健康發展。

  2.改革籌資方式,建立政府、集體和農戶共同負擔的多元籌資機制。為解決我國社會保障基金嚴重不足的問題,引入集體與農戶共同參與的多元籌資機制就顯得勢在必行。農民作為社會保障的受益主體理應負擔其中的一部分費用,但是考慮到農民大多為低收入群體,建立在多元籌資機制基礎上的社會保障需採取逐步推進的方式進行。

  3.應該在健全機制的基礎上,採取因地制宜的策略,分層分類地推進農村社會保障工作。在富裕地區,可以仿效城市社會保障的和經驗,全面展開養老、醫療、工傷、生育和失業保險;而在貧困的地區,又要針對不同的保障群體,實施不同的有針對性和選擇性的社會保障。在老年人多的地方,重點推行養老保險;在疾病多發的地方,重點推行醫療保險或農民醫療合作制度;在貧困地區,重點推行優撫、優教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4.提高保障水平,加大中央和地方財政的支援力度。儘管有地方性補助和個人賬戶支援,但對於經濟欠發達地區的貧困人口,中央財政補貼無疑是保障的主要來源。中央政府應進一步加大保障力度,對經濟發展水平較低的地區予以更大政策傾斜。

  5.針對不同人群需求,建立多層次的農保制度。在制度的構建過程中,參保物件的經濟能力和所在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固然是主要考慮因素,但社會保險作為一項公共產品,不同人群對它的需求狀況也不可忽略。有關學者提出,我國農保的參保物件大致可分三類:一般農民、被徵地農民和農民工。農保制度應當充分考慮其特點來建立。對被徵地農民,政府補貼應主要由安置補助費和土地補償費的一定比例組成,若仍不足,則由當地政府“兜底”。對有工資收入且流動性較強的農民工群體,因其工種的多樣性,應進一步劃分: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者應被納入現行制度,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返鄉務農者可在原籍所在地參保,在城務工期間的農民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基金併入原籍農保制度;從事流動性強工種的農民工參照鄉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辦法參保。

  6.規範基金的運營和監管,確保其保值增值。新農保由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履行監管職責,定期公開參保人繳費和待遇等資訊,接受公眾監督。此外,還可引入獨立於基金運營機構之外、具有權威性和公平性的社會監管機構,以制約農保管理部門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