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幾點建議

摘要:隨著老齡化浪潮洶湧而來,農村養老問題變得日益突出和緊迫。時值新農保正在全面輔開,進一步發展和完善農村養老保險體系已不僅僅是農民的願望和要求,而是市場發展本身的客觀必然。 
關鍵詞:農村養老保險制度  動態帳戶 
        1 農村養老保險的歷程 
        時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已經開始啟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從80年代中期,就已經探索性地開展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這段歷史可以大體劃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為試點階段。1986年,民政部和國務院有關部委在江蘇沙洲縣召開了“全國農村基層社會保障工作座談會”。會議根據我國農村的實際情況決定因地制宜地開展農村社會保障工作。一些經濟較發達的地區成為首批試點地區。第二階段為推廣階段。1991年6月,原民政部農村養老辦公室制定了《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確定了以縣為基本單位開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原則,決定1992年1月1日起在全國公佈實施。此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在各地推廣開來,參保人數不斷上升,到1997年底,已有8200萬農民投保。第三階段為衰退階段。1998年政府機構改革,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由民政部門移交給勞動與社會保障部。這個階段由於多種因素的影響,全國大部分地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出現了參保人數下降、基金執行難度加大等困難,一些地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甚至陷入停頓狀態。1999年7月,國務院指出目前我國農村尚不具備普遍實行社會養老保險的條件,決定對已有的業務實行清理整頓,停止接受新業務,有條件的地區逐步向商業保險過渡。從以上幾個發展階段來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實踐上是不成功的,可憐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還沒有來得及成長時就已面臨夭折的危險,但它卻切實關係到佔我國人口約80%的人民目前或將來的生活質量,隨著老齡化浪潮洶湧而來,農村養老問題變得日益突出和緊迫。時值新農保正在全面輔開,進一步發展和完善農村養老保險體系已不僅僅是農民的願望和要求,而是市場發展本身的客觀必然。 


        2 進一步提高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的建議 
        新農保政策的實施,讓我們不得不去思索,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從起步到建立起完善的制度之間,還有一個相當大的跨度,它的關鍵就在於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要符合農民的實際情況,所以綜合考慮有以下幾點建議。 
        2.1 建立農民養老保險的動態賬戶 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和社會經濟的發展,我國工業化和城市化的程序不斷加速,農民的流動性也隨之極具增長。針對農民工流動性較強這一特點,應該使農民工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隨工作城市的轉變而轉移。因此,在設計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模式的過程中,應充分考慮農民流動的特點,設立農民養老保險的動態個人賬戶,無論參保農民流入那裡都會根據所在單位的性質和特點接續個人賬戶的養老基金。通過動態個人賬戶把流動農民的養老保險繳費統一起來,使農民工在進入到新的工作地仍能連續繳費,保障其能夠在繳費達到一定年限後根據個人賬戶的狀況進行養老金髮放。 

        2.2 根據農村人口的分化情況,進行分類實施政策 對不同型別的參保農民實施一個體系、兩種制度,把純農人員納入農村基本養老保險,把農村各類企業從業人員和進入本地的農民工,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我們可以把農村人口分為純農業人口和進城務工的農民工兩大類別。一是為以經營土地為生的純農業人口建立農村養老保障。在已經推行的農村養老保險的基礎上進行適當的調整與改革。最重要的是改變“個人繳納為主、集體繳納為輔、國家給與政策扶持”的原則,國家應該給予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一定的財政投入,由國家和個人共同負擔。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國家投入一部分納入到社會統籌基金,農民個人繳費和部分國家投入劃入個人賬戶,國家投入要偏重於經濟欠發達地區。  

同時鼓勵建立由集體補助的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式的商業養老保險。二是為農民工建立類似於城鎮養老保險制度,即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農民工個人繳費和企業部分繳費劃入個人賬戶的社會養老保障制度。對於剛剛進入城市的農民工,鑑於他們的就業、收入不穩定的狀況,最初仍把它們納入到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當他們在城市工作超過一定年限,就業穩定後,就可轉入到為農民工建立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中,為農民工建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要協調好就業與社會保障的關係。另外對於在城市從事個體工商業的自僱性農民工,可以參照城鎮個體工商戶的養老保障,實行自願原則。

2.3 農民社會養老保障應與土地轉讓相結合 如果被納入到社會養老保障的農民不願意放棄農村的土地,就不利於土地規模化經營和農業現代化的實現。因此,要對已納入到社會養老保障的農民工的土地實現有償轉讓,讓純農戶對土地進行規模經營。純農戶的收入提高了,參加社會養老保障的積極性自然就會提高。此外還應該建議農民運用“以土地換保障”的制度,對於通過出租、委託經營、代理經營土地的農民,可以由土地使用者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的規定或雙方約定代其繳納養老保險金。對於出售土地的農民,可以一次性得到補償並取得養老保險年金。對於無償將土地贈與子女或他人的農民可視不同情況而定,對其中失去勞動能力者,應由土地的使用者代為繳納部分或全部養老保險金。 
        2.4 應提高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以解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支付問題。 
        這應該說是一個非常棘手的問題,目前我國風險較小、回報較高的投資渠道很少,但是有一些文獻為我們提供了一些有益的思路和改革的方向。比如,一是可以通過法律程式,在保證資金安全的前提下,推行投資代理制,將部分養老保險基金交由專業投資公司進行投資,以提高積累資金的增值率。二是由於農村養老保險以縣為覆蓋範圍,因此基金大多集中在縣級保障部門,其保值增值受到人才、資訊、投資能力等方面的限制。因此可以規定如果不能保證適當增值率的投資主體,就要在一定期限內放棄投資權,將養老保險基金全部或部分上繳,由省級部門負責保值增值並承擔責任。省級部門不能實現保值增值的,可以將基金交由全國有關機構管理。 
        2.5 轉變農村居民的思想意識 由於長期以來農村依靠家庭養老,在短時間內大面積的推廣養老保險制度有一定的阻力。即使在已經倡導使用農村養老制度的地方,由於基金監督不到位或者挪用現象的存在,造成農民對養老保險還不夠信任。各級政府要組織力量通過各種方式向農民宣傳社會養老保險,特別是對基金的管理和監督制度方面的宣傳要到位,深入農民中講道理,擴大宣傳渠道,禁止硬性攤派、行政命令等抑制農民積極性的工作作風,要在潛移默化中使各項制度深入民心,使農民能主動接受並建立起對農村養老保險的認識與信心。 
        2.6 建立相應的社會保障法律法規,使農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得以規範化。 
        到目前為止,我國還沒有一部單獨的農村養老保險法,有關農村養老的問題只散見於婚姻法、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繼承法、保險法、民法通則等等之中,這種分散的規定方法會影響到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考慮到農村的特殊性和養老保險的複雜性,應該本著“公平與效率兼顧、權利與義務和諧”的農村養老保險立法初衷去建立保險法體系,通過立法提高各級政府和農民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障的重視和認識。 
        總之,根據農村養老的現狀和隨著農村老年人口比重的增加,“老來難”已經成為農村一個十分突出的現實問題,農村養老走上正軌已迫不及待,因此在實踐中要進一步完善,它的完善直接關係到我國農村秩序的穩定與農業的可持續發展,認真研究我國農村的實際情況,探索出一條適合中國農村的養老保險制度,通過立法加以規範並逐步擴大覆蓋範圍,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