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人繼承遺產管理人會否履行義務

  法院指定的個人或銀行,負責執行法院的對一樁遺產的處理決定,直到其全部分配到所有請求者為止。當一個人死後沒有遺囑,或沒有指定執行人時,或者當指定的執行人無法或不願執行遺囑時,遺產管理人將由法院指定。下面由小編為你介紹遺產管理人的相關法律知識。

  無人繼承遺產管理人不履行義務的法律責任

  1、無人繼承遺產管理人的職責

  ***1***認定無人繼承遺產

  認定屬於無人繼承遺產的範圍。是現金,還是物品;是本幣,還是外幣;是固定資產,還是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的位置、形狀、價值等,如房屋的地址、樓層、結構、面積等附屬物。

  ***2***清點並編制無人繼承遺產清冊

  為了保障無人繼承遺產利害關係人的權益,提高無人繼承遺產處理的效率,本文認為,無人繼承遺產管理人應該承擔對被繼承人的遺產進行清點並儘快編制出完備準確遺產清冊,列明屬於遺產的各項財產以及債權、債務。清點及編制遺產清冊的費用應該從被繼承人的遺產中支付。

  ***3***為了保護被繼承人遺產進行必要的處置

  必要的處置,是指有利於遺產而不改變遺產性質的利用、改良行為,以及為儲存遺產所必需的處分行為。如變賣腐物、普通營業商品貨物的出賣,收取到期債權,財產投保,對尚未登記的不動產進行保全登記等等。

  遺產管理人在進行上述行為時,應該盡善良改良人之注意義務。

  違反該項義務,怠於管理或者管理不當,致使無人繼承遺產管理受到損害,包括積極的損害和消極的損害,債權人、遺贈人以及將來出現的繼承人有權要求管理人賠償損失。

  ***4***對被繼承人的債權人、受遺贈人公告和通知

  我國臺灣地區規定,對於被繼承人的債權人、受遺贈人的公告由遺產管理人聲請法院公告;在日本,對債權人和受遺贈人的公告是遺產管理人的職責,管理人自行公告。公告應該列明下列內容:聲請公告人的姓名、年齡、職業和住所;被繼承人的姓名、年齡、職業、住所、死亡時間及住所;宣告債權和宣告是否願意接受遺贈的期限;未在規定時間報明債權和宣告是否願意接受遺贈的法律後果。債權人、受遺贈人等權利申報的權利期限。如在日本規定,申報權利的期限不得少於二個月;在我國臺灣地區規定,申報權利的期限為一年以上。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被繼承人蔘與各種經濟活動,其債權人、債務人往往不止一個,因此,搜尋對被繼承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受遺贈人十分必要。為了及時清償其債務,就需要發出清償被繼承人債務的公告,以通知被繼承人的債權人及時報明其債權。本文認為,為了保護被繼承人的債權人的利益,在繼承開始後,應當及時發出清償被繼承人債務的公告,使債權人及時申報其自己的債權;申報期限應結合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確定為六個月以上。至於如何釋出公告,將在下文闡述。

  ***5***清償債務、交付遺贈

  在公示催告的期限內,無人繼承遺產管理人不得向任何債權人和受遺贈人清償債務和交付遺贈。公告期滿,遺產管理人即應開始清償債務,交付遺贈等。清償債務的原則包括:清償債務優於交付遺贈;有優先權的債權優於普通債權;未到期債權應扣除未到期之利益,附條件的和存續期間不確定的債權,應進行評估,按估價清償;遺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按比例清償;為在公告期內報明之債權和遺贈,僅得就剩餘遺產之財產主張權利;當然,如果需要變賣遺產清償債務,應該經選任機關批准。

  ***6***報告無人繼承遺產情況

  選任無人繼承遺產管理人的單位、被繼承人的債權人、受遺贈人得隨時要求遺產管理人報告和說明無人繼承遺產的其他有關情況,遺產管理人應該如實報告和說明。

  2、無人繼承遺產管理人因不履行義務的賠償責任

  無人繼承遺產管理人必須盡到善良管理人義務,如果由於自己的過失造成財產損失,要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遺產管理不是一項簡單勞動,而是一項複雜勞動。遺產管理人需要公告、遺產登記造冊等,因此,無人繼承遺產管理人有權利獲得與自己的勞動相適用的報酬。這可以激勵其盡到管理之職責。同時,還要規定不履行義務的損害賠償責任。本文認為,我國應該規定無人繼承遺產管理人有酌情獲得報酬的義務,無人繼承遺產管理人不履行義務的賠償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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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遺產管理人

  我國《 繼承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存有 遺產的人,應當妥善保管遺產, 任何人不得侵吞或爭搶。”這表明,凡存有遺產的人,都是遺產保管人,都負有妥善保管遺產的責任。 被繼承人死後,雖然有 繼承人,但繼承人不明或均不在遺產所在地或全部繼承人放棄或喪失 繼承權,這時的遺產就處於無人管理的狀態, 實際情況表明,由死者生前所在單位或者遺產所在地的基層組織負責保管比較妥當。

  遺產管理人的職責範圍

  遺產管理人的職責範圍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清點遺產,製作遺產清單 遺產管理人對於由其管理或應由其管理的遺產應當進行清點,並登記造冊、製作遺產清單。這樣做的好處在於:便於遺產管理,防止遺產散失; 便於計算遺產的價值及清算移交遺產;便於繼承人或利害關係人隨時查閱。

  ***二***為儲存遺產,可以對遺產採取必要的措施 遺產管理人在管理遺產時,如認為不採取必要的處分措施不足以保護遺產的,可以採取必要的措施,包括為儲存遺產而採取的諸如變賣、修繕等; 對被繼承人緊急債務和稅款的清償;繼續進行必要的營業行為等。

  ***三***公告及通知 遺產管理人有權也有職責公告通告或個別通知繼承人、受遺贈人、死者生前的債權人,以使他們能夠繼承或者接受遺贈的遺產或能夠獲得債權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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