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法律效力的仲裁協議是怎樣的

  你對仲裁協議有多少了解?仲裁協議是指雙方當事人在自願、協商、平等互利的基礎之上將他們之間已經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解決的書面檔案,是申請仲裁的必備材料。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仲裁協議的相關法律知識。

  具有法律效力的仲裁協議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實施後重新組建仲裁機構前,當事人達成的仲裁協議只約定了仲裁地點,未約定仲裁機構,雙方當事人在補充協議中選定了在該地點依法重新組建的仲裁機構的,仲裁協議有效;雙方當事人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在仲裁法實施後依法重新組建仲裁機構前,當事人在仲裁協議中約定了仲裁機構,一方當事人申請仲裁,另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經人民法院審查,按照有關規定能夠確定新的仲裁機構的,仲裁協議有效。對當事人的起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一方當事人申請仲裁機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另一方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確認仲裁協議無效,如果仲裁機構先於人民法院接受申請並已作出決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仲裁機構接受申請後尚未作出決定,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同時通知仲裁機構終止仲裁。

  一方當事人就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申請仲裁,另一方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請求人民法院確認仲裁協議無效並就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起訴的,人民法院受理後應當通知仲裁機構中止仲裁。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仲裁協議有效或者無效的裁定後,應當將裁定書副本送達仲裁機構,由仲裁機構根據人民法院的裁定恢復仲裁或者撤銷仲裁案件。

  人民法院依法對仲裁協議作出無效的裁定後,另一方當事人拒不應訴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決;原受理仲裁申請的仲裁機構在人民法院確認仲裁協議無效後仍不撤銷其仲裁案件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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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協議的概念

  1.從性質上看,仲裁是一種合同

  它必須建立在雙方當事人自願、平等和協商一致的基礎上。仲裁協議是雙方當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是他們同意將爭議提交仲裁的一種書面形式。所以說仲裁協議是一種合同。

  2.從形式上看,仲裁協議是一種書面協議

  一般的合同可以是書面形式也可以是口頭形式,仲裁協議的形式具有特殊性,這種特殊性就是要求要有書面形式。對此仲裁法有明確規定。《仲裁法》[1]第16條規定,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後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從仲裁法的這一規定可以看出,我國只承認書面仲裁協議的法律效力,以口頭方式訂立的仲裁協議不受法律保護。當事人以口頭仲裁協議為依據申請仲裁的,仲裁機構不予受理。

  因此,在實踐中當事人應用書面形式訂立仲裁協議,如果是以口頭形式訂立的,應及時轉化為書面協議。例如,如果雙方當事人通過電話談妥了將他們之間的糾紛提交仲裁的事宜,一方當事人應當及時整理出電話記錄,並要求對方予以確認,否則仲裁協議無效。

  3.從內容上看,仲裁協議是當事人約定將爭議提交仲裁解決的協議

  當事人約定提交仲裁的爭議可以是已經發生的,也可以是將來可能發生的爭議。在仲裁協議中需要約定的是有關仲裁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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